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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财产归属揭秘:共同财产的例外与边界
一、共同财产的默认规则:婚后购房的“推定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共同所有。因此,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共同财产。例如,某案中,夫妻婚后用共同存款全款购买房屋,即使仅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仍认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判决双方各享50%产权。
二、共同财产的四大例外情形
1. 一方用个人财产全款购房
若一方能证明购房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出售婚前房产所得),且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则属个人财产。某案中,男方用婚前出售房屋所得的300万元全款购买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认定该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2.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某案中,男方父母出资500万元为儿子购买婚房并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判决该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不得分割。
3. 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某案中,男方父母出资30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200万元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判决男方享有60%产权,女方享有40%。
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某案中,双方父母各出资200万元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判决双方各享50%产权。
4. 夫妻书面约定房产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某案中,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婚后购房归女方所有,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房屋属女方个人财产。
三、房产登记的“形式”与“实质”冲突
1. 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共同财产
若购房款为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共同共有。某案中,夫妻婚后共同还贷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判决该房屋为共同财产,男方需补偿女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2. 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属个人财产
若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且明确赠与己方子女,即使登记在双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某案中,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附条件赠与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
四、特殊购房方式的财产归属
1.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产权归属:登记方所有,但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某案中,男方婚前购房首付10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200万元,房屋增值至500万元,法院判决男方补偿女方150万元(共同还贷100万元+增值50万元)。
补偿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实际还贷额÷(首付+贷款总额)×房屋现值;增值部分=房屋现值-购房总价。
2. 贷款购房的产权归属
婚后共同还贷: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收益属共同财产。某案中,夫妻婚后贷款购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判决女方保留房屋所有权,但需补偿男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但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某案中,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法院判决男方补偿女方共同还贷及增值收益。
五、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明确出资来源:购房时保留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某案中,男方因无法证明购房款为婚前存款,法院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
签订书面协议:若父母出资购房,建议签订赠与合同并明确归属;若夫妻约定财产归属,需办理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某案中,夫妻口头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法院未予支持。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购房后尽快办理产权登记,避免因登记延迟导致产权争议。某案中,夫妻购房后未及时登记,男方私自将房屋过户至亲属名下,法院判决其返还房屋并赔偿女方损失。
六、启示与思考:法律与情感的双重考量
婚后购房财产归属的判定,既是法律技术问题,亦是情感平衡问题。法律通过明确产权归属规则,保障了交易安全与财产秩序;但夫妻间的情感纽带,往往需要更灵活的解决方案。例如,某调解案例中,调解员引导双方通过“房屋竞价”方式解决争议:女方出价高于男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补偿男方差价,既保障了女方居住需求,又实现了财产价值最大化。这启示我们,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解决财产纠纷,或许能实现“法律正义”与“情感和谐”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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