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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擅自赠与“小三”房产,原配能否追回?——2026年婚姻财产处置新规深度解读
近年来,因配偶出轨引发的财产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赠与小三房产”的案件因涉及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评判,备受社会关注。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原配能否追回房产?需满足哪些条件?本文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从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角度,系统解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一、法律定性:擅自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财产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财产(如房产),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典型行为:
丈夫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小三”购房;
丈夫将婚前个人房产过户至“小三”名下(若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则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二)赠与行为的无效性:违背公序良俗与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配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既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益,又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与社会道德,依法应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立场:
法院普遍认为,此类赠与行为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即使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原配仍有权要求返还。
二、追回房产的实务路径: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
(一)关键证据清单
财产来源证据:
购房款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显示从夫妻共同账户转账);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证明(如还贷记录、公积金使用记录)。
赠与关系证据:
配偶与“小三”的亲密关系证明(如聊天记录、照片、证人证言);
赠与合意证据(如配偶书面承诺赠与房产、“小三”认可赠与的录音)。
房产现状证据:
房产登记信息(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房产使用情况(如“小三”实际居住证明)。
(二)诉讼策略选择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原告:原配;
被告:“小三”;
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产或折价赔偿。
分割共同财产之诉:
若配偶与“小三”同居构成重婚或同居关系,原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配偶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案例:2026年江苏某法院判决中,原配张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购房款来自夫妻共同账户,并举证丈夫与“小三”长期同居。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小三”返还房产,并因丈夫过错酌情减少其分割共同财产的比例。
三、特殊情形处理:个人财产赠与的例外
若配偶用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个人继承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能否追回?需分情况讨论:
完全个人财产赠与:
若财产来源清晰(如婚前存款未与共同财产混同),且无证据证明原配权益受损,原则上原配无权追回;
但若赠与行为导致原配生活困难(如配偶将全部个人财产赠与“小三”),原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主张经济帮助。
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
若配偶无法证明赠与财产完全来源于个人财产,法院可能推定其为共同财产,支持原配追回。
案例:2025年浙江某案件中,丈夫用“婚前存款+婚后收益”混合资金购房赠与“小三”。法院认为,婚后收益部分属共同财产,判决“小三”返还对应比例的房产价值。
四、2026年新规影响:房产加名与分割规则的细化
根据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房产分割不再“唯登记论”,而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婚姻存续时间:婚姻越长,“小三”获益比例越低;
财产来源:共同财产赠与的,原配优先受偿;
过错程度:配偶存在重婚、同居等过错的,少分或不分财产。
典型案例:2026年新疆某判决中,丈夫将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小三”,但婚姻仅存续3年。法院认定“小三”对房产无贡献,结合婚姻持续时间,判决其仅获10%折价款。
五、实务操作建议:原配如何高效维权?
及时取证:
发现配偶出轨后,立即收集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避免与配偶或“小三”发生冲突,防止证据灭失。
协商优先:
通过律师函或调解机构向“小三”施压,争取和解返还房产;
若协商无果,再启动诉讼程序。
财产保全:
起诉前申请法院查封房产,防止“小三”转移资产;
提供等值财产担保(如现金、保险保单)以确保保全可行性。
结语: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守护
配偶擅自赠与“小三”房产的行为,既挑战了婚姻制度的底线,也侵害了原配的财产权益。法律通过否定赠与效力、支持原配追回财产,不仅维护了交易安全,更传递了“婚姻忠诚不可背叛”的价值导向。对于原配而言,理性取证、依法维权,是捍卫自身权益的最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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