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商品房维权律师团网站!

北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的三大核心抗辩权 法律依据与实操运用
首页 > 法律常识 > 工程纠纷
律所位置更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的三大核心抗辩权 法律依据与实操运用
  更新时间:2026-07-14  阅读:    咨询热线:185-1590-9916
北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的三大核心抗辩权 法律依据与实操运用

在北京的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往往会在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上产生激烈对抗。很多承包人只知道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却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多项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甚至可以反过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类型。每一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都不相同,承包人在实际运用中需要准确把握每一种抗辩权的核心要素,避免因为适用条件不满足而导致抗辩权无法成立。2026年北京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承包人行使抗辩权的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更加注重合同双方的实质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承包人只要能够证明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已经满足,法院通常会支持承包人的抗辩主张。

本文将从北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最常用的三大抗辩权出发,系统梳理每一种抗辩权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注意事项,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北京2026年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帮助建筑工程领域的承包人准确掌握抗辩权的运用技巧,在纠纷发生之后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的核心应对策略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通常适用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顺序的情况,比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按照工程进度完成施工,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承包人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时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合同双方互负的债务已经到期,也就是说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承包人完成施工的义务都已经到了履行期限。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承包人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个条件是合同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先完成施工、发包人后支付工程款,那么承包人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第三个条件是发包人没有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发包人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或者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承包人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明确,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抗辩通知,明确告知发包人因为其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承包人将暂停施工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只是口头表示暂停施工,没有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抗辩通知,在后续的诉讼中可能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个问题是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必须合理,承包人只能拒绝履行与发包人未履行义务相对应的部分,不能拒绝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比如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是一百万元,承包人只能暂停价值一百万元对应的施工内容,不能暂停全部工程的施工。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李灵珂律师曾在朝阳法院处理过一起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一家机电安装公司,为一家商业综合体完成了机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每完成一个施工节点支付一次。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以资金紧张为由,连续两个施工节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累计欠款金额超过三百万元。李灵珂律师作为机电安装公司的代理人,向发包人发出了书面的同时履行抗辩通知,明确告知发包人因为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机电安装公司将暂停后续施工,直到发包人支付全部欠款为止。发包人在收到抗辩通知之后,仍然拒绝支付欠款,机电安装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机电安装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已经满足,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判决发包人支付全部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发包人未完成前期义务时的核心应对策略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是最常用的一种抗辩权类型,因为建筑工程合同通常都会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履行顺序,比如发包人先提供施工图纸、办理施工许可证、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再开始施工;发包人先完成基础工程验收,承包人再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承包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合同双方互负的债务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这个顺序通常由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可以确定。第二个条件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或者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第三个条件是后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如果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承包人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承包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及时,承包人在发现发包人未履行先履行义务之后,应当立即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抗辩通知,明确告知发包人因为其未履行先履行义务,承包人将暂停施工或者拒绝履行后续义务。如果承包人没有及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是继续施工,后续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放弃了抗辩权。第二个问题是抗辩权的行使不能超过合理期限,承包人在发包人履行了先履行义务之后,应当立即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继续拒绝履行。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康娜律师曾在通州法院处理过一起涉及先履行抗辩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一家土建公司,为一家工业园区完成了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场施工之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且完成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在承包人进场之后,发包人只提供了部分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也没有完成,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康娜律师作为土建公司的代理人,向发包人发出了书面的先履行抗辩通知,明确告知发包人因为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土建公司将暂停施工,直到发包人完成上述义务为止。发包人在收到抗辩通知之后,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土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发包人未履行先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土建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已经满足,判决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土建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三、不安抗辩权:发包人出现经营危机时的核心应对策略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不安抗辩权通常适用于承包人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在履行之前发现发包人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危机,比如发包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包人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或者冻结、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联、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承包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承包人应当先履行债务,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先完成施工,发包人后支付工程款。如果合同约定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后完成施工,那么承包人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二个条件是承包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个证据必须是确切的,不能是承包人的主观猜测或者道听途说。比如发包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发包人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法院裁定书、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失联的报警记录等。第三个条件是承包人中止履行义务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且要求发包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包人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承包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证据的收集必须充分,承包人在发现发包人出现经营危机之后,应当立即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的查封裁定书、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冻结通知等。如果承包人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中止履行义务,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擅自停工,构成违约。第二个问题是中止履行之后的处理必须规范,承包人在中止履行之后,应当立即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通知,告知发包人中止履行的原因和依据,并且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承包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姜文莹律师曾在海淀法院处理过一起涉及不安抗辩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一家装饰公司,为一家科技公司完成了办公楼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先完成装修施工,科技公司在竣工验收之后支付工程款。在装饰公司完成大部分施工之后,发现科技公司被多家供应商起诉,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法定代表人已经失联,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经营。姜文莹律师作为装饰公司的代理人,收集了科技公司被法院冻结账户的裁定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法定代表人失联的报警记录等证据,向科技公司发出了书面的不安抗辩通知,中止了剩余的施工,并且要求科技公司在十五日内提供担保。科技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也没有恢复履行能力,装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已经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装饰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已经满足,科技公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实清楚,判决解除合同,科技公司支付全部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四、抗辩权行使中的风险防范与注意事项

承包人在行使抗辩权的时候,除了需要准确把握每一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风险防范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抗辩权的行使不能超过合理限度。承包人在行使抗辩权的时候,只能拒绝履行与对方未履行义务相对应的部分,不能拒绝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比如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是五十万元,承包人只能暂停价值五十万元对应的施工内容,不能暂停全部工程的施工。如果承包人拒绝履行的范围明显超过了合理限度,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滥用抗辩权,构成违约。

第二个问题是抗辩权的行使不能与合同约定相冲突。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暂停施工,那么承包人就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先履行抗辩权,只能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合同约定承包人暂停施工需要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那么承包人在行使抗辩权之前需要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停工。

第三个问题是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承包人在行使抗辩权的时候,需要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抗辩通知,并且保存好通知的发送记录和发包人的回复记录。如果承包人只是口头表示暂停施工,没有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抗辩通知,在后续的诉讼中可能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行使了抗辩权。同时,承包人还需要收集发包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包括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图纸的往来函件、发包人未完成前期工作的现场照片等。

北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抗辩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重要权利,也是承包人在纠纷发生之后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承包人只有全面了解每一种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准确把握抗辩权的行使时机和方式,才能在纠纷发生之后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85-1590-9916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咨询热线
/ support hotline
185-1590-9916

邮箱:

电话: 185-1590-9916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