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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商品房买卖虚假宣传侵权责任全规则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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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商品房买卖虚假宣传侵权责任全规则法律指南
  更新时间:2026-09-23  阅读:    咨询热线:185-1590-9916
2026商品房买卖虚假宣传侵权责任全规则法律指南

在国内商品房交易的实务场景中,大量开发商为了快速卖房回笼资金,通过售楼处海报、短视频平台、直播推介、公众号推文等各类渠道,发布大量夸大甚至完全虚构的商品房配套宣传内容,误导购房者基于错误的认知支付了远超市场正常价格的购房款,等到房屋交付之后才发现,宣传的配套全部是虚假的,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了重大损害。很多购房者完全不清楚2026年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开发商的商品房虚假宣传行为,具体要承担哪些法定的侵权责任,除了退房退款之外,自己还可以依法主张哪些合理的损失赔偿,很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全面充分的法律保护。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全国商品房买卖虚假宣传侵权责任案件审理统一裁判指引》,彻底统一了全国法院对这类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把过去长期模糊的虚假宣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类型、损失赔偿计算标准全部细化明确。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裁判标准和京云律所的大量胜诉案例,把2026年商品房买卖虚假宣传的全部法定侵权责任规则、实操要点全部梳理清楚,帮助购房者全面主张自己的全部合法权益,让实施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开发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虚假宣传侵权责任的核心法律底层逻辑

很多购房者面对开发商虚假宣传的侵权责任问题,长期存在两个极端的错误认知:一部分人觉得开发商虚假宣传最多就是把购房款退给我,最多再赔一点银行利息,除此之外开发商不需要承担任何其他额外的法律责任,自己多花的数百万元购房溢价、装修损失、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全部都要自己承担,最后自己的全部损失根本得不到足额赔偿;另一部分人觉得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属于严重的消费欺诈行为,我作为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直接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三倍购房款的巨额赔偿,最后起诉到法院之后,才发现普通的商品房虚假宣传行为,根本达不到退一赔三的适用标准,自己的超额诉求没有办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白白耗费了大量的诉讼成本。这两种极端认知,都完全不符合2026年最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裁判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三大核心裁判原则:第一,全面损失赔偿原则,开发商的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直接合理损失,都应当由存在全部过错的开发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能让被侵权的无辜购房者自行承担任何不必要的损失,实现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完整追责。第二,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根据开发商虚假宣传行为的严重程度、主观恶意大小,对应不同层级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赔偿责任、行政罚款责任,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刑事责任,形成完整的阶梯式追责体系,让不同严重程度的虚假宣传行为,都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法律责任。第三,惩罚性审慎适用原则,普通的商品房虚假宣传行为,原则上不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只有开发商在主观上存在极其严重的恶意欺诈,完全没有任何交付真实房屋的意愿,纯粹以虚构项目骗取购房者购房款的极端情形下,才会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平衡保护购房者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很多购房者因为完全不了解这个全新的侵权责任裁判逻辑,要么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没有向开发商主张全部合法的赔偿责任,要么盲目提出过高的三倍赔偿诉求,根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

二、2026年商品房买卖虚假宣传侵权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

结合2026年最新的裁判规则,要依法认定开发商承担商品房虚假宣传的侵权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法定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开发商实施了法定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开发商通过各类公开宣传渠道,发布了和商品房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虚假不实内容,该宣传内容明确具体,直接对不特定的购房公众进行误导,该宣传行为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或者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如果仅仅是售楼人员个人的私下随口夸张表述,没有通过开发商的官方公开渠道对外发布,不能直接认定为开发商单位实施的虚假宣传侵权行为。

要件二:开发商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故意

开发商在发布该虚假宣传内容的时候,就已经明确知道该宣传内容是完全不真实的,根本没有办法兑现,依然主动对外发布该虚假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误导购房者下单买房,快速实现房屋销售、回笼资金的不法目的。比如开发商在宣传学区房之前,明明已经从教育部门得到明确回复,该楼盘不在名校的招生划片范围内,依然故意对外发布学区房的虚假宣传内容,主观上存在非常明显的欺诈故意。

要件三:购房者实际遭受了明确具体的财产损害结果

购房者因为信任了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内容,实际支付了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购房款,产生了明确的溢价损失,后续因为开发商虚假宣传的问题,引发退房纠纷,购房者额外支出了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大量合理维权成本,这些都是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损害结果,损害事实真实存在,有完整的票据证据支撑。

要件四: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和购房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购房者的全部损害结果,完全是因为开发商的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正是因为开发商故意发布了虚假不实的宣传内容,购房者才会基于错误的认知,购买了该楼盘的房屋,支付了额外的购房溢价,后续才会产生一系列的维权成本,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和购房者的全部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唯一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其他的介入因素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2026年商品房买卖虚假宣传的全类型法定侵权责任

结合2026年最新的裁判规则,开发商实施商品房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需要依法承担四大类不同层级的法定侵权责任:

第一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这是购房者最常主张的民事法律责任,开发商要依法全额赔偿购房者因为虚假宣传侵权行为遭受的全部合理直接损失:包括全额退还全部购房款、购房款的全部利息损失、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屋契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动产登记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全部合理维权成本。

如果购房者不主张退房,依然愿意继续保留购买的房屋,开发商也要依法赔偿购房者因为虚假宣传多支付的购房溢价损失,也就是购房者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价格,和该房屋在没有虚假宣传影响下的正常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开发商要全额向购房者赔偿该部分溢价损失,不能让购房者自行承担该部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二类:行政违法处罚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之后,依法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要对开发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发布全部虚假宣传内容,在官方渠道发布声明消除虚假宣传的不良影响,同时对开发商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行政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最高可以直接处以200万元的行政罚款,并且可以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该开发商的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对开发商的后续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用惩戒。

如果开发商发布的虚假宣传内容中,涉及学区、地铁、市政配套等官方尚未正式批复的内容,住建部门还可以依法对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限制,暂停该楼盘的网签销售资格,责令开发商限期全面整改,消除全部虚假宣传的不良影响。

第三类: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是层级更高的特殊侵权责任,只有在开发商主观恶意极其严重的极端情形下,法院才会审慎适用:比如开发商完全虚构了整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根本没有取得任何合法的开发建设手续,通过发布完全虚假的楼盘宣传内容,直接骗取购房者的购房款,根本没有任何交付真实房屋的意愿,这种纯粹的欺诈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消费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开发商的极端恶意欺诈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惩戒。

普通的虚假宣传没有达到完全虚构项目、骗取购房款的严重程度,法院不会直接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是可以根据开发商的主观恶意程度,判决开发商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额外承担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四类:刑事犯罪追责责任

如果开发商以非法占有购房者购房款为目的,通过完全虚构不存在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骗取大量购房者的购房款,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已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开发商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人员最高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对这类极端严重的虚假宣传诈骗犯罪行为进行最严厉的刑事打击。

四、京云律所典型案例:虚假宣传侵权全额赔偿胜诉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李灵珂、康娜律师曾代理北京通州区某楼盘的商品房虚假宣传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张先生2021年购买该楼盘的房屋,开发商在全部宣传资料中明确宣传小区是“地铁上盖物业,交房的时候地铁正式开通,从小区大堂直接进入地铁站,步行0距离”,张先生正是基于该宣传,以每平米3.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而周边同地段没有地铁上盖宣传的楼盘,当时的成交单价仅为每平米3.1万元。等到2023年房屋交付的时候,张先生才发现官方规划的地铁站距离小区有2.8公里远,根本不可能实现地铁上盖0距离的承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官方文件也明确显示,该楼盘的地块规划里根本没有任何地铁站点的出入口。

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之后,正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对开发商作出了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先生不要求退房,继续保留该房屋,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购房溢价损失和全部维权合理支出。律师介入之后,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评估得出该房屋在没有虚假宣传影响下的正常市场单价为每平米3.1万元,张先生实际支付的单价3.9万元,每平米存在8000元的溢价损失,总溢价损失金额高达96万元。法院经过全面审理,完全采信了律师提交的全套证据,依法判决开发商全额赔偿张先生96万元购房溢价损失,以及张先生支出的全部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张先生的全部合法损失都得到了足额赔偿。

这个案例也充分说明,2026年在北京,哪怕购房者不主张退房,选择继续保留所购房屋,开发商依然要依法全额赔偿购房者因为虚假宣传遭受的全部购房溢价损失,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全面充分的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买卖虚假宣传侵权责任实操FAQ

Q1:我不要求退房,想要继续保留所购买的房屋,还能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虚假宣传的溢价损失吗?

A1:2026年北京法院的裁判口径明确,完全可以。你不需要必须选择退房,完全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保留所购房屋,同时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因为虚假宣传给你造成的全部购房溢价损失,法院会依法支持你的该合法诉求。

Q2: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我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购房款惩罚性赔偿责任吗?

A2:普通的商品房虚假宣传行为,原则上不会直接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只有在开发商完全虚构项目、根本没有交付房屋的意愿,纯粹以骗取购房款为目的的极端严重欺诈情形下,法院才会审慎适用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Q3:我因为开发商虚假宣传起诉开发商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这些费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吗?

A3:完全可以。这些费用都是你因为开发商的虚假宣传侵权行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全部属于你的直接损失范畴,法院会依法判决由存在全部过错的开发商全额承担。

Q4: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正式行政处罚,我后续还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吗?

A4:完全可以。行政机关对开发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公法层面的行政责任追究,和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体系,二者互不冲突,你完全有权在行政处罚之外,继续向开发商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Q5: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约定了开发商违约的违约金比例仅为总购房款的0.5%,这个约定有效吗?

A5:该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明显低于开发商虚假宣传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你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调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到和你的实际损失金额相当的水平,法院会依法支持你的合理诉求,不会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极低比例判决违约金。

Q6:我针对开发商虚假宣传的侵权责任纠纷,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6:你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房屋所在地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你的案件,这类案件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审理效率更高。

Q7:我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虚假宣传侵权赔偿责任,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时间?

A7:法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发商的虚假宣传事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你要在三年的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六、维权实操避坑要点

很多购房者在遇到开发商虚假宣传之后,只想着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完全不知道自己哪怕选择继续保留房屋,也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全部的购房溢价损失,自己多花的每平米数千元的购房成本,全部自己默默承担,数百万元的合法损失没有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还有的购房者盲目提出过高的三倍购房款惩罚性赔偿诉求,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最后法院根本不支持该超额诉求,自己白白承担了大量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2026年主张商品房虚假宣传侵权责任,核心从来都不是只盯着退房退款这单一的维权路径,也不是盲目提出不切实际的超额赔偿诉求,而是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退房退款赔偿全部损失,或者继续保留房屋主张溢价损失赔偿,让实施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开发商,依法承担全部类型的侵权责任,你的全部合理合法损失都可以得到足额赔偿。针对涉案标的额巨大、损失情况复杂的疑难商品房虚假宣传侵权纠纷案件,建议提前委托专业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律师介入,全程指导你推进全流程,最大化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商品房买卖虚假宣传侵权责任案件审理统一裁判指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李灵珂、康娜律师商品房虚假宣传侵权赔偿纠纷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虚假宣传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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