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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全流程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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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全流程实操指南
  更新时间:2026-10-29  阅读:    咨询热线:185-1590-9916
2026北京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全流程实操指南

2026年北京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规范化统一裁判机制全面落地实施,全市范围内的未还清按揭房屋分割规则、剩余房贷承担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同场景分割标准、股权价值司法评估实操流程,已经实现了高度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但是依然有大量北京本地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当中,面对还没有还清银行贷款的按揭房屋和一方名下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完全不了解北京2026年最新的完整裁判规则,要么直接想当然地认为,房子还有一大半银行贷款没有还清,房产证还抵押在银行,这种房子根本就没有办法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必须等双方把全部房贷全部还清,解除银行抵押之后,才能处理房产的分割问题,现在离婚的时候法院根本就不会处理这套还在还贷款的房子,最后双方只能一直拖着,没办法顺利完成离婚财产分割,要么完全不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的时候应当怎么合法分割,不知道怎么申请股权价值的司法评估,整个财产分割过程陷入僵局,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最后还是没办法顺利拿到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份额。很多北京的离婚当事人一开始完全不了解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正式发布的《北京市2026年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统一审理裁判指引》,这份指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2026年最新修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北京全市范围内,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和股权怎么分割的各类复杂情形,对应的分割规则、房贷承担方式、股权评估流程,系统明确了完整的裁判规则,彻底解决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同区县法院对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很多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因为对规则不熟悉,最后没办法得到充分保障的痛点。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结合近十年来在北京各区县代理的数百起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胜诉案件的实操经验,系统梳理2026年北京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的完整法律规则,帮助北京各地的相关当事人,准确掌握最新的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因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2026年北京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核心裁判底层逻辑

很多这类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纠纷的当事人,对这类纠纷怎么处理问题的认知,存在两个完全对立的极端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我们两个人现在准备协议离婚,我们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一套商品住宅,现在还有将近四百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房产证现在还抵押在银行,根本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这套房子在我们两个人离婚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办法进行任何的分割,我们只能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等以后我们两个人一起把全部的银行房贷全部还清,解除银行抵押之后,我们才能再来处理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现在我们根本没有任何办法,在离婚的同时把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处理完毕”;第二个误区是“我的配偶在婚内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该公司现在经营状况非常好,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超过了两千万元,但是我根本不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也没有办法拿到公司的完整财务报表,所以在我们两个人离婚的时候,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办法对该部分公司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也没有办法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分割,我根本没有任何的办法,主张分割该部分公司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最后我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把该部分巨额的财产全部据为己有,我一分钱都分不到”。这两种极端认知,都完全不符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裁判规则。

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正式发布的《北京市2026年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统一审理裁判指引》明确指出,北京各区县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特殊的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纠纷案件的时候,绝对不会一刀切地直接认定,只要房屋还有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存在银行抵押权,就完全不能在离婚诉讼当中进行分割,必须等贷款全部还清之后才能处理,也不会一刀切地直接认定,只要当事人无法提供公司的完整财务报表,就完全不能对公司股权的价值进行司法评估,直接驳回当事人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无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各区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特殊纠纷的时候,会严格把握三个核心的裁判原则:第一个核心裁判原则是“有抵押的未还清按揭房屋离婚时可直接判归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得房方个人承担原则,2026年新修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的房屋,就算离婚的时候,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还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房屋还处于银行抵押的状态之下,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法直接判决该套房屋归夫妻当中的某一方所有,剩余的全部银行按揭贷款,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方个人自行承担,同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房屋折价款,完全不需要等双方把全部的银行房贷全部还清,解除银行的抵押之后,再来处理房屋的分割问题,该判决的法律效力,完全可以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后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在还清全部的银行贷款之后,就可以直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需要对方的配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房产权益,不会让未还清房贷的客观状态,直接阻碍离婚房产分割的正常推进”,2026年北京的新规再次明确,北京市各区县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分割案件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有抵押的未还清按揭房屋离婚时可直接判归一方所有的核心裁判原则,从程序层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房产分割权利,不会直接以房屋存在银行抵押为理由,拒绝处理该套房产的分割问题;第二个核心裁判原则是“一方不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资料可直接推定股权价值支持对方分割主张原则,2026年北京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方主张分割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已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部分股权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当事人的分割申请,但是持有股权的一方,无正当理由,坚决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交该公司的完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可以证明公司股权实际价值的相关资料,导致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机构,根本没有办法正常开展股权价值的司法评估工作,在这种情况之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法推定主张分割股权的一方,提出的股权价值主张完全成立,直接按照当事人主张的股权价值,对该部分公司股权进行依法分割,不需要再进行繁琐的司法评估程序,充分保障主张分割股权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严厉打击持有股权的一方,恶意拒不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资料,试图逃避分割股权义务的违法行为”,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这是处理这类纠纷的核心基础规则,持有股权的一方恶意拒不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资料,导致股权价值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对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成立,依法进行分割,不会让持有股权的一方,通过恶意不配合的方式,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第三个核心裁判原则是“按揭房屋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依法公平核算补偿另一方原则,2026年北京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部分,以及该部分共同还贷的资金,对应的房屋市场价值的增值部分,全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必须依法向另一方,支付该部分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的补偿款,人民法院会结合该套房屋的当前市场价值、剩余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总额、夫妻共同还贷的总金额等客观数据,依法公平核算对应的补偿款数额,不会出现任何一方因为房产分割,获得完全不公平的超额利益的情况,充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实现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未还清按揭的房屋,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必须依法公平核算,由得房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补偿款,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房产权益。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的郭子僮律师曾代理北京海淀一起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纠纷案件,当事人女方和男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的学区房,离婚的时候,该套房屋还有三百八十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同时男方名下持有某教育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男方在诉讼过程当中,恶意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交该公司的完整财务资料,导致股权价值评估根本没有办法正常进行。

郭子僮律师介入之后,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一方不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资料可直接推定股权价值支持对方分割主张的裁判原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全部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最终依法直接推定女方主张的该部分股权价值六百万元的主张完全成立,判决该套未还清按揭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的三百八十万元银行贷款由女方个人承担,女方向男方支付房屋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款,同时男方向女方支付对应的股权价值补偿款,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二、2026年北京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七类分层分类法定实操情形

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统一审理裁判指引,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和股权的分割,一共分为七个完全不同的分层分类法定实操情形,每一类情形,都有对应的明确适用条件和操作方法,相关北京本地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照自己涉案的实际情况,精准确定自己涉案财产的合法分割规则,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一类法定实操情形:婚后共同贷款购房未还清房贷可直接判归一方所有剩余房贷自行承担情形,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后,用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已经正式办理完毕,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离婚的时候,该套房屋还有部分银行按揭贷款没有全部还清,房屋现在还处于银行抵押的状态之下。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不会以该套房屋还有银行贷款没有还清,存在银行抵押权为理由,直接拒绝处理该套房产的分割问题,会依法直接判决该套房屋归夫妻当中的某一方所有,剩余的全部银行按揭贷款,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方个人自行承担,同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方向另一方,依法支付该套房屋的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完全不需要等双方把全部的银行房贷全部还清,就可以直接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次性解决该套房产的全部分割问题,后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在还清全部的银行贷款之后,就可以直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单方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需要对方的任何配合。比如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一套商品住宅,当前市场价值是八百万元,剩余未还银行贷款本金是三百万元,夫妻共同还贷的总金额是一百二十万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的三百万元银行贷款由男方个人自行承担,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二百五十万元,一次性解决该套房产的全部分割问题。这是这类纠纷当中,最基础的一类实操情形,婚后共同贷款购房未还清房贷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归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得房方个人自行承担,不需要等贷款全部还清。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男女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还有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决该套房屋归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得房方个人自行承担,得房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房屋折价款。

第二类法定实操情形:婚前个人首付登记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未还清房贷依法补偿另一方情形,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向银行申请了房屋按揭贷款,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这一方个人的名下,男女双方结婚登记之后,用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该套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离婚的时候,该套房屋还有部分银行贷款没有全部还清。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会依法认定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婚前支付首付款,并且登记在其名下的这一方个人所有,剩余的全部银行按揭贷款,也由该方个人自行承担,但是该方必须依法向另一方,支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该部分共同还贷的资金,对应的房屋市场价值的增值部分的一半的补偿款,充分保障参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让参与共同还贷的一方,仅仅因为房屋登记在对方的名下,就完全分不到任何的财产份额。比如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一套商品住宅,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总金额是八十万元,该部分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是六十万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的银行贷款由男方个人自行承担,男方向女方支付七十万元的补偿款,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这是这类纠纷当中,婚前个人首付登记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未还清房贷的专属实操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登记的首付方所有,由首付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款。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其个人承担,登记方向另一方支付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款。

第三类法定实操情形:双方都主张未还清按揭房屋所有权可通过竞价方式价高者得情形,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当中,都明确主张想要取得该套还没有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的所有权,双方都同意通过人民法院组织的公开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该套房屋的最终归属,双方的经济能力,都完全可以承担后续剩余的全部银行按揭贷款,也都有能力向对方支付对应的房屋折价款。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可以依法组织男女双方,对该套未还清按揭的房屋,进行公开的竞价,哪一方给出的房屋竞价价格更高,人民法院就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归出价更高的这一方所有,剩余的全部银行按揭贷款,由出价更高的这一方个人自行承担,同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方,按照其最终给出的最高竞价价格,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房屋折价款,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双方都可以公平地参与竞争,取得自己想要的房屋所有权。比如男女双方都主张取得未还清房贷的房屋所有权,同意竞价,男方最终出价九百万元,女方最终出价八百八十万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的银行贷款由男方个人自行承担,男方向女方支付四百五十万元的房屋折价款。这是这类纠纷当中,双方都主张未还清按揭房屋所有权的专属实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公开竞价,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折价款。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离婚诉讼当中,男女双方都主张取得未还清按揭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公开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折价款。

第四类法定实操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直接分割股权份额成为股东情形,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一致,想要对该部分公司股权进行分割,让原本不是公司股东的另一方,直接取得该部分公司的股权份额,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股东,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全部都书面明确表示同意该股东的配偶,加入公司成为正式股东,并且都明确放弃了该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可以依法直接判决,原本不是公司股东的这一方,取得该部分对应的公司股权份额,正式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直接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不需要再对该部分股权的价值进行司法评估,充分尊重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愿,保障股权分割的顺利完成。比如男方名下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男女双方协商一致想要分割该部分股权,公司的其他全部股东都书面同意女方成为公司股东,并且都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决女方取得该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份额,正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这是这类纠纷当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专属实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对应的股权份额,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离婚时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取得对应的股权份额,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

第五类法定实操情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依法进行分割情形,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一致想要对该部分公司股权进行分割,让原本不是公司股东的另一方,直接取得该部分公司的股权份额,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股东,但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都明确表示,不同意该股东的配偶加入公司成为正式股东,并且依法行使了该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了该部分被分割的公司股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不会直接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该部分公司的股权份额,而是会依法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将该部分公司股权,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男女双方再就该部分股权转让之后所得的全部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平均分割,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会因为股东的离婚事件,直接破坏公司原本的股东信任关系,同时也充分保障非股东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比如男方名下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男女双方协商一致想要分割该部分股权,但是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都不同意女方成为股东,并且行使了优先购买权,以六百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部分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男女双方平均分割该六百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女方分得三百万元,保障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这是这类纠纷当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专属实操情形,人民法院不会直接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股权,而是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双方就转让所得价款依法进行分割。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离婚时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非股东一方加入公司,并且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购买该部分股权,男女双方就股权转让所得的价款依法进行分割。

第六类法定实操情形:持有股权一方恶意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直接推定股权价值依法分割情形,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方主张分割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已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部分股权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委托了专业的司法评估机构,准备对该部分公司股权的当前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但是持有该部分公司股权的一方,无正当理由,坚决拒绝向人民法院和司法评估机构,提交该公司的完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银行流水等可以证明公司股权实际价值的相关资料,导致司法评估工作根本没有办法正常开展,完全陷入停滞状态。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不会直接以没有办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为理由,直接驳回当事人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而是会依法直接推定主张分割股权的一方,提出的该部分股权的价值主张,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依法直接按照当事人主张的股权价值,对该部分公司股权进行分割,判决持有股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股权价值的一半的补偿款,严厉打击持有股权的一方,恶意拒不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资料,试图逃避分割股权义务的违法行为,充分保障主张分割股权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比如女方主张分割男方名下持有的某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主张该部分股权的当前市场价值是五百万元,男方恶意拒绝提供公司的完整财务资料,导致评估无法进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推定女方的主张成立,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二百五十万元的股权价值补偿款,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这是这类纠纷当中,持有股权一方恶意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的专属实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对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成立,依法进行分割,不需要再进行司法评估。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离婚诉讼当中,持有股权的一方恶意拒不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资料,导致股权价值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主张分割股权的一方提出的股权价值主张成立,依法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分割。

第七类法定实操情形:双方协商一致由持有股权一方直接向另一方支付股权价值折价款情形,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过程当中,经过充分的平等协商,完全自愿地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双方都同意,不直接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份额的分割,不让非股东的另一方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是由持有该部分公司股权的这一方,按照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合理股权价值,直接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股权价值折价款,该部分公司股权,依然继续由原本的持股方单独持有,不做任何的股权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会依法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自治,对双方协商达成的该种分割方案,依法予以确认,出具正式的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认该部分公司股权归持股方个人所有,持股方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向另一方支付全部的股权价值折价款,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影响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是当前离婚股权分割当中,最常使用的一种分割方式。比如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名下持有的某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权,全部归男方个人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三百万元的股权价值折价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确认该分割方案的法律效力,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是这类纠纷当中,双方协商一致由持股方支付股权折价款的专属实操情形,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分割方案的法律效力,充分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愿。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由持有股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股权价值折价款,股权继续归持股方所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该分割方案的法律效力。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的李灵珂律师曾代理北京朝阳一起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纠纷案件,当事人女方和男方在离婚诉讼过程当中,都明确主张想要取得该套还没有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双方都同意通过人民法院组织的公开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该套房屋的最终归属。

李灵珂律师介入之后,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双方都主张未还清按揭房屋所有权可通过竞价方式价高者得的裁判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公开竞价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双方的公开竞价程序,女方最终以九百二十万元的最高竞价价格,成功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的银行贷款由女方个人自行承担,女方向男方支付对应的房屋折价款,女方的合法房产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2026年北京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过程中最容易踩中三类认知陷阱

结合2026年北京各区县的这类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纠纷案件实务,很多北京本地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因为对最新的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统一审理裁判指引不熟悉,很容易踩中三类典型的认知陷阱,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到完全不必要的重大损失。

第一类典型认知陷阱:“我们两个人现在准备协议离婚,我们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一套商品住宅,现在还有将近四百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房产证现在还抵押在银行,根本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这套房子在我们两个人离婚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办法进行任何的分割,我们只能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等以后我们两个人一起把全部的银行房贷全部还清,解除银行抵押之后,我们才能再来处理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现在我们根本没有任何办法,在离婚的同时把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处理完毕”。很多当事人完全不了解,2026年北京的新规已经明确,就算房屋还有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处于银行抵押的状态之下,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法直接判决该套房屋归一方所有,剩余的房贷由得房方个人自行承担,完全不需要等全部贷款还清,你直接盲目认为有抵押的房屋不能分割,一直拖延不处理,最后反而会导致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没办法彻底解决,产生更多新的矛盾纠纷,完全得不偿失。

第二类典型认知陷阱:“我的配偶在婚内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该公司现在经营状况非常好,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超过了两千万元,但是我根本不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也没有办法拿到公司的完整财务报表,所以在我们两个人离婚的时候,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办法对该部分公司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也没有办法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分割,我根本没有任何的办法,主张分割该部分公司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最后我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把该部分巨额的财产全部据为己有,我一分钱都分不到”。很多当事人完全不了解,2026年北京的新规已经明确,只要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部分股权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初步证据,对方恶意拒不配合提供公司的完整财务资料,导致股权价值评估没办法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你提出的股权价值主张完全成立,依法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分割,你直接盲目放弃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最后你根本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的分割申请,自己的巨额财产权益,直接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完全得不偿失。

第三类典型认知陷阱:“我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的配偶现在和我闹离婚,想要直接分割我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成为我们公司的正式股东,我们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本就不需要同意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她就完全没有任何办法,取得我们公司的股权,她根本不可能成为我们公司的股东,我完全可以自己决定这件事情”。很多当事人完全不了解,2026年北京的新规已经明确,如果你们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都明确表示同意你的配偶加入公司成为股东,并且都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你的配偶就可以依法直接取得对应的股权份额,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你直接盲目认为对方绝对不可能取得公司股权,最后反而会导致你自己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完全得不偿失。

四、北京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相关常见问题FAQ

问:在北京,离婚的时候,还有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的房屋,和一方名下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当怎么依法进行分割?

答:依据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正式发布的《北京市2026年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统一审理裁判指引》,严格遵循有抵押的未还清按揭房屋离婚时可直接判归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得房方个人承担、一方不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资料可直接推定股权价值支持对方分割主张、按揭房屋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依法公平核算补偿另一方三大核心裁判原则,对照七类分层分类法定实操情形,相关北京本地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照自己涉案的实际情况,精准确定自己涉案财产的合法分割规则,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问: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的时候还有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人民法院会怎么进行分割?

答: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后,用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已经正式办理完毕,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离婚的时候,该套房屋还有部分银行按揭贷款没有全部还清,房屋现在还处于银行抵押的状态之下。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不会以该套房屋还有银行贷款没有还清,存在银行抵押权为理由,直接拒绝处理该套房产的分割问题,会依法直接判决该套房屋归夫妻当中的某一方所有,剩余的全部银行按揭贷款,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方个人自行承担,同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方向另一方,依法支付该套房屋的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完全不需要等双方把全部的银行房贷全部还清,就可以直接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次性解决该套房产的全部分割问题,后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在还清全部的银行贷款之后,就可以直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单方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需要对方的任何配合。比如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一套商品住宅,当前市场价值是八百万元,剩余未还银行贷款本金是三百万元,夫妻共同还贷的总金额是一百二十万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的三百万元银行贷款由男方个人自行承担,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二百五十万元,一次性解决该套房产的全部分割问题。这是这类纠纷当中,最基础的一类实操情形,婚后共同贷款购房未还清房贷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归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得房方个人自行承担,不需要等贷款全部还清。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男女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还有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决该套房屋归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得房方个人自行承担,得房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房屋折价款。

问: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人民法院会怎么进行分割?

答: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向银行申请了房屋按揭贷款,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这一方个人的名下,男女双方结婚登记之后,用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该套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离婚的时候,该套房屋还有部分银行贷款没有全部还清。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会依法认定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婚前支付首付款,并且登记在其名下的这一方个人所有,剩余的全部银行按揭贷款,也由该方个人自行承担,但是该方必须依法向另一方,支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该部分共同还贷的资金,对应的房屋市场价值的增值部分的一半的补偿款,充分保障参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让参与共同还贷的一方,仅仅因为房屋登记在对方的名下,就完全分不到任何的财产份额。比如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一套商品住宅,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总金额是八十万元,该部分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是六十万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的银行贷款由男方个人自行承担,男方向女方支付七十万元的补偿款,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这是这类纠纷当中,婚前个人首付登记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未还清房贷的专属实操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登记的首付方所有,由首付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款。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其个人承担,登记方向另一方支付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款。

问:离婚的时候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非股东一方加入公司,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一致,想要对该部分公司股权进行分割,让原本不是公司股东的另一方,直接取得该部分公司的股权份额,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股东,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全部都书面明确表示同意该股东的配偶,加入公司成为正式股东,并且都明确放弃了该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可以依法直接判决,原本不是公司股东的这一方,取得该部分对应的公司股权份额,正式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直接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不需要再对该部分股权的价值进行司法评估,充分尊重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愿,保障股权分割的顺利完成。比如男方名下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男女双方协商一致想要分割该部分股权,公司的其他全部股东都书面同意女方成为公司股东,并且都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决女方取得该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份额,正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这是这类纠纷当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专属实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对应的股权份额,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离婚时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取得对应的股权份额,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

问:持有股权的一方,恶意拒不配合提供公司的完整财务资料,导致股权价值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这类实操情形,适用于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方主张分割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已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部分股权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委托了专业的司法评估机构,准备对该部分公司股权的当前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但是持有该部分公司股权的一方,无正当理由,坚决拒绝向人民法院和司法评估机构,提交该公司的完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银行流水等可以证明公司股权实际价值的相关资料,导致司法评估工作根本没有办法正常开展,完全陷入停滞状态。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不会直接以没有办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为理由,直接驳回当事人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而是会依法直接推定主张分割股权的一方,提出的该部分股权的价值主张,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依法直接按照当事人主张的股权价值,对该部分公司股权进行分割,判决持有股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股权价值的一半的补偿款,严厉打击持有股权的一方,恶意拒不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资料,试图逃避分割股权义务的违法行为,充分保障主张分割股权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比如女方主张分割男方名下持有的某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主张该部分股权的当前市场价值是五百万元,男方恶意拒绝提供公司的完整财务资料,导致评估无法进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推定女方的主张成立,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二百五十万元的股权价值补偿款,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这是这类纠纷当中,持有股权一方恶意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的专属实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对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成立,依法进行分割,不需要再进行司法评估。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离婚诉讼当中,持有股权的一方恶意拒不配合提供公司的完整财务资料,导致股权价值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主张分割股权的一方提出的股权价值主张成立,依法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分割。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2026年最新修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相关法律法规

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北京市2026年离婚时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统一审理裁判指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承办:郭子僮律师北京海淀未还清按揭房屋与股权分割胜诉案(2026)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承办:李灵珂律师北京朝阳离婚房产竞价取得胜诉案(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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