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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股份公司董事离婚对方转让股份全规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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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股份公司董事离婚对方转让股份全规则指南
  更新时间:2026-10-30  阅读:    咨询热线:185-1590-9916
2026北京股份公司董事离婚对方转让股份全规则指南

2026年北京的离婚股权纠纷当中,夫妻当中的一方是本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名下直接登记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量股份,在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过程当中,作为持股董事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自己名下的股份,在后续的离婚诉讼当中,被配偶依法分割走对应的一半份额,往往会通过各种隐蔽的操作方式,在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偷偷地把自己名下持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甚至是完全零对价的方式,转让给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朋友,恶意转移该部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股份财产权益,等到配偶发现该股份已经被偷偷转让的时候,持股董事一方往往会主张,该股份的转让行为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正常市场交易行为,配偶根本没有任何权利干涉该股份的转让,也没有任何权利追回已经转让出去的股份,双方就该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产生了非常激烈的矛盾冲突,很多配偶一方的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长期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很多北京的当事人一开始完全不了解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正式发布的《北京市2026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夫妻共同共有股份离婚期间恶意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裁判及市场监管业务办理统一指引》,这份指引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合同编及其2026年最新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针对北京全市范围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份,在离婚诉讼期间被一方恶意转让的纠纷案件,对应的转让行为法律效力认定标准、配偶的救济路径、追回被恶意转让股份的法定程序、受损配偶的权益保障方式等核心问题,系统明确了完整的裁判规则和市场监管业务办理标准,彻底解决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北京不同区县的人民法院、不同的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同类股份恶意转让纠纷案件,裁判尺度和业务办理标准不统一,很多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痛点。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股权家事团队结合近十年来在北京各地代理的数百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股份离婚期间恶意转让胜诉案件的实操经验,系统梳理2026年北京这类案件的完整法律规则,帮助北京的当事人,准确掌握最新的股份公司董事一方离婚对方转让股份的全流程法律规则,避免因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自己的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2026年北京股份公司董事离婚股份转让认定核心裁判底层逻辑

很多北京的当事人,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份,在离婚过程当中被一方恶意转让这件事的认知,存在两个完全对立的极端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我是这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登记董事,我是该公司的股份在工商登记机关的唯一合法登记持有人,我作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完全合法的股东,我名下的股份,我想转让给谁就可以转让给谁,这是我作为股东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我的配偶根本没有任何权利干涉我的股份转让自由,就算我们现在正在闹离婚,我也完全可以偷偷把我的股份转让给我的亲弟弟,我的配偶根本没有任何办法阻止我,也没有任何权利追回我已经转让出去的股份”;第二个误区是“我和我的配偶现在正在闹离婚,他名下持有的这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我们两个人结婚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依法完全属于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根本没有任何权利,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私自转让该部分股份,不管他和受让人签署了什么样的股份转让协议,该份转让协议都绝对是完全无效的,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一定可以百分之百追回全部已经被转让出去的股份,完全恢复到股份转让之前的登记状态”。这两种极端认知,都完全不符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股份公司董事离婚股份转让裁判规则。

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正式发布的《北京市2026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夫妻共同共有股份离婚期间恶意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裁判及市场监管业务办理统一指引》明确指出,北京各区县的人民法院、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这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份,在离婚诉讼期间被一方恶意转让的纠纷案件和相关业务办理的时候,绝对不会直接一刀切认定,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作为公司法层面的合法股东,就完全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股份转让自由,就算该股份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登记持股的一方也可以完全不顾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随意私自转让该股份,直接完全剥夺配偶对该部分股份的共有财产权益,也不会直接一刀切认定,只要该股份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登记持股的一方在离婚期间私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就全部直接认定为完全无效,完全不考虑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基本属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直接损害股份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安全。北京各地的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这类纠纷和相关业务的时候,会严格把握三个核心的裁判和业务办理原则:第一个核心裁判原则是“董事配偶共有财产权益依法适度限制转让原则,2026年北京市最新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股份恶意转让纠纷案件的时候,必须充分兼顾两个层面的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第一个层面,是公司法层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持有人,作为公司的正式董事,依法享有的公司法层面的合法股份转让权利,不能完全无视公司法的基本规则,直接彻底剥夺登记持股董事的法定股份转让权利,破坏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股权流转秩序;第二个层面,是婚姻家庭法层面,持股董事的配偶,作为该股份背后的实际共有财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必须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不能完全无视配偶的合法共有财产权益,直接放任持股董事一方,利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低价转让股份的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所以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必须在这两个层面的合法权益之间,找到最公平合理的平衡点,依法适度限制持股董事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低价转让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股份的不当行为,既保障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股权流转秩序,也充分保护配偶的合法共有财产权益,这是处理这类特殊股份转让纠纷的最基础的底层法律原则,从根本上确立了兼顾公司法和婚姻家庭法双重价值的裁判思路,避免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单一维度裁判带来的明显利益失衡问题”,2026年北京的新规再次明确,董事配偶共有财产权益依法适度限制转让,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基础核心裁判原则,实现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价值平衡保护;第二个核心裁判原则是“恶意串通转让行为绝对无效原则,2026年北京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持股董事一方,在双方感情破裂,已经开始协商离婚事宜,或者已经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中,和自己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关联人,恶意串通,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甚至是完全零对价的方式,转让自己名下持有的、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份,该股份转让行为,从一开始的目的,就是为了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让配偶在后续的离婚诉讼当中,没有办法分割该部分股份对应的财产权益,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针对这种完全恶意串通的股份转让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法认定,该份股份转让协议完全无效,股份转让行为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已经完成股份转移登记的,应当依法恢复到股份转让之前的原始登记状态,直接支持配偶要求追回该部分被恶意转让股份的合法诉讼请求,严厉打击这种通过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不当行为,这种完全恶意串通的转让行为,法律效力层面绝对无效,没有任何可以豁免的空间”,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这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要核心裁判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恶意串通转移股份行为的法律效力;第三个核心业务办理原则是“涉诉股份冻结公示市场协同治理原则,2026年北京的裁判规则和市场监管业务办理指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当中,如果配偶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持股董事一方名下持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司法冻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正式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之后,应当及时将该份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对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正式协助执行文书之后,必须依法在公司的股权登记系统当中,对该部分涉案股份,进行司法冻结的业务锁定,并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中,对该部分股份的涉诉冻结状态,进行对外公示,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该部分股份的涉诉冻结状态,从源头上避免持股董事一方,在股份被司法冻结之后,依然恶意偷偷转让该部分股份,也避免不知情的受让人,在明知道该股份已经处于涉诉冻结状态的情况之下,依然恶意受让该股份,通过市场协同治理的方式,从源头防范这类离婚期间恶意转让股份的不当行为的发生,彻底打通司法程序和市场监管程序之间的协同联动通道,全方位保障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涉诉股份冻结公示市场协同治理,是从源头防范恶意转让股份行为的重要业务办理原则,彻底打通了司法和市场监管的协同联动通道。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股权家事团队的王兴华律师曾代理北京朝阳区一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婚期间恶意转让股份纠纷案件,男方是北京本地一家知名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董事,名下登记持有该公司百分之八的股份,该股份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依法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男方为了不让女方在离婚诉讼当中分割该部分股份,偷偷和自己的亲妹妹恶意串通,在完全没有支付任何合理对价的情况之下,直接通过零元转让的方式,把自己名下全部的百分之八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自己的亲妹妹,并且完成了全部的股权转移登记手续,女方发现之后,合法权益面临重大损害。

王兴华律师介入之后,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恶意串通转让行为绝对无效的裁判原则,协助女方向人民法院全面提交了男方和受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股份转让没有支付任何合理对价的完整证据链条,最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男方和其亲妹妹之间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完全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女方合法权益的无效协议,该股份转让行为自始无效,依法把全部股份的登记状态,恢复到了转让之前的原始状态,女方的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二、2026年北京股份公司董事离婚股份转让五类分层分类典型场景具体处理规则

结合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正式发布的《北京市2026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夫妻共同共有股份离婚期间恶意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裁判及市场监管业务办理统一指引》,北京全市范围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份,在离婚诉讼期间被一方转让的纠纷案件,可以明确划分为五类不同的典型实操场景,每一类场景,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都有对应的明确具体处理规则,北京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精准确认对应的处理方式,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一类典型场景:持股董事一方和近亲属恶意串通,以零对价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份情形,这类场景是离婚股权纠纷当中,最常见的典型恶意转让场景,持股的董事一方,在双方感情破裂,已经正式开始协商离婚事宜,或者已经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中,和自己的父母、亲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恶意串通,双方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真实合理的股份交易对价支付行为,直接以零元的名义价格,或者以远远低于该股份当前实际市场评估价值的明显不合理低价,签署虚假的股份转让协议,之后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全部的股权转移登记手续,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恶意转移该部分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份财产,让配偶在后续的离婚诉讼当中,没有办法分割该部分股份对应的财产权益,配偶发现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份转让行为无效,追回被转让的股份。针对这类场景,对应的人民法院具体处理规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的时候,只要经过全面的证据审查,能够确认持股董事一方和受让的近亲属之间,存在特殊的近亲属人身关系,双方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真实合理的股份交易对价支付的完整银行流水记录,该股份的转让价格,远远低于该股份在转让时点的正常市场评估价值,就可以直接认定,该股份转让行为,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份股份转让协议,从签署的一开始就完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股份转让行为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受让的近亲属,把全部已经受让的股份,全部返还给持股董事一方,并且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全部的股权回转登记手续,把股份的登记状态,完全恢复到该次股份转让之前的原始状态,严厉打击这种通过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不当行为。比如男方作为董事,把自己名下价值两千万元的股份,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的亲妹妹,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真实的对价支付,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该转让行为完全无效,股份全部返还,恢复原始登记状态。这是持股董事一方和近亲属恶意串通,以零对价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份的最常见场景,法院依法直接认定该转让行为完全无效,判决股份全部返还,恢复原始登记状态,严厉打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持股董事一方在离婚协商或诉讼期间,与近亲属恶意串通,以零对价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份,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转让行为完全无效,判决受让方返还全部股份,恢复原始股权登记状态。

第二类典型场景:持股董事一方把股份转让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市场第三人,该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情形,这类场景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正常交易当中,完全合法的正常市场交易情况,持股的董事一方,在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过程当中,把自己名下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和自己完全没有任何特殊人身关联关系的、完全不知情的善意市场第三人,该第三人在受让该股份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持股董事的配偶,对该股份享有夫妻共同共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并且该第三人已经按照该股份在转让时点的正常市场评估价值,向持股董事一方,全额支付了合理的股份转让对价,之后双方依法完成了全部的股权转移登记手续,配偶一方发现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份转让行为无效,追回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股份。针对这类场景,对应的人民法院具体处理规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的时候,经过全面的证据审查,确认受让的第三人,完全属于对该股份背后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益情况,完全不知情的善意受让人,该第三人已经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全额支付了合理的股份转让对价,并且已经依法完成了全部的股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明确规定,该善意第三人已经依法完整取得了该部分股份的全部合法所有权,配偶一方根本没有任何权利,要求确认该股份转让行为无效,也没有任何权利要求该善意第三人,返还已经受让的股份,但是配偶一方完全有权,要求持股董事一方,把该股份转让之后取得的全部转让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后续的离婚诉讼当中进行分割,如果持股董事一方,存在恶意低价转让的过错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持股董事一方,向配偶一方支付对应的损害赔偿金,充分保障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比如男方把股份转让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公司,对方按照正常市场价格全额支付了两千万元的转让款,并且完成了股权登记,该善意第三方就依法取得了股份的所有权,女方不能要求追回股份,但是可以要求分割该两千万元的转让款,男方如果有恶意转让的过错,女方还可以主张对应的损害赔偿。这是持股董事一方把股份转让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市场第三人,该第三人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的场景,善意第三人依法善意取得该股份的完整所有权,配偶无权追回股份,但是可以要求分割全部转让款,并且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金。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持股董事一方转让股份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股权登记的,第三人依法善意取得股份所有权,配偶无权追回股份,但有权要求分割全部转让款,并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金。

第三类典型场景:持股董事一方转让股份,但是股份转让款还没有完全实际支付完毕情形,这类场景是很多股份交易过程当中,经常出现的实际情况,持股的董事一方,和股份的受让人,签署了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该股份的总转让价款是两千万元,受让人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第一期的转让款六百万元,剩下的一千四百万元的转让款,还没有到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受让人还没有实际支付该部分剩余转让款,双方已经先完成了全部的股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配偶一方发现该股份转让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股份转让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该笔股份转让的剩余未付转让款,主张对应的一半的财产权益。针对这类场景,对应的人民法院具体处理规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的时候,如果经过审查,发现该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前面提到的恶意串通无效的法定情形,该股份转让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受让人还没有实际支付完毕的剩余一千四百万元股份转让款,属于持股董事一方在该股份转让交易当中,依法对受让人享有的合法到期债权,该笔债权本质上依然是基于原来的夫妻共同共有股份的转让行为,转化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配偶一方完全有权,要求持股董事一方,把该笔剩余的转让款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后续的离婚诉讼当中,依法进行均等分割,配偶一方甚至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之下,直接向受让人主张,代位行使该部分剩余转让款债权当中,属于自己的对应财产份额,直接要求受让人,把该部分属于自己的份额的转让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比如股份转让总价款两千万元,受让人已经支付六百万,还剩一千四百万没有支付,女方就可以要求分割该笔剩余的转让款,甚至可以直接向受让人主张,把属于自己的七百万直接支付给自己,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东城总部核心股权家事团队全程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整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款支付流水等全部完整的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当中,精准地提出最适合自己的权益实现方案,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东城总部核心股权家事团队提供全程专业支持。这是持股董事一方转让股份,但是股份转让款还没有完全实际支付完毕的场景,该笔剩余未付的转让款属于夫妻共同债权,配偶一方有权要求依法分割该笔剩余转让款,甚至可以依法代位向受让人主张对应的份额,东城总部核心股权家事团队提供全程专业法律服务。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转让款尚未全部支付完毕的,该剩余未付转让款属于夫妻共同债权,配偶一方有权要求依法分割,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代位向受让人主张对应份额,东城总部核心股权家事团队提供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第四类典型场景:持股董事一方转让股份,该股份转让行为的对价,是其他公司的等价股权,不是现金情形,这类场景是很多商事并购交易当中,非常常见的操作方式,持股的董事一方,和股份的受让人,签署了正式的股份置换协议,双方约定,持股董事一方,把自己名下持有的A股份有限公司的百分之八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不需要向持股董事一方支付任何的现金转让款,而是直接把自己名下持有的另外一家B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应比例的等价股权,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交易对价,置换给持股董事一方,之后双方依法完成了全部的股权转移登记手续,配偶一方发现该股份转让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次股份置换交易当中,持股董事一方取得的B公司的对应股权。针对这类场景,对应的人民法院具体处理规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的时候,如果经过全面的证据审查,确认该次股份置换交易,是双方之间真实合法的正常商事交易行为,不存在任何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无效情形,那么持股董事一方,通过该次股份置换交易,从受让人处取得的B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应比例的股权,本质上依然是基于原来的夫妻共同共有股份的置换行为,转化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新取得的B公司的股权,依法依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配偶一方完全有权,在后续的离婚诉讼当中,要求依法分割该部分新取得的B公司的对应股权的全部相关权益,充分保障配偶的合法共有财产权益,持股董事一方,不能以该次交易是股份置换,没有取得现金转让款为理由,直接拒绝配偶的合法分割诉求。比如男方把自己名下A股份公司的股份,置换取得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该部分新取得的B公司的股权,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完全有权在离婚诉讼当中,要求依法分割该部分股权的对应份额。这是持股董事一方转让股份,交易对价是其他公司的等价股权而非现金的场景,该次股份置换取得的新股权,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配偶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当中,要求依法分割该部分新股权的对应份额。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持股董事一方通过股份置换交易取得的其他公司等价股权,该新取得的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配偶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依法分割该部分股权的对应份额。

第五类典型场景:持股董事一方离婚期间转让股份,配偶发现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该次股权转移登记情形,这类场景是很多配偶一方,在发现自己的配偶,偷偷恶意转让股份之后,首先选择的维权路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撤销该次恶意的股份转让对应的股权转移登记手续,恢复股份的原始登记状态。针对这类场景,对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具体业务办理规则是,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配偶一方提交的撤销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之后,不会直接自行对该次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实体上的认定,市场监管部门会正式告知申请人,必须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拿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文书,该份生效裁判文书当中,已经明确判决该次股份转让行为完全无效,应当依法恢复股份的原始登记状态之后,申请人才可以持该份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正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对应的股权回转登记业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必须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全部的股权回转登记手续,直接把股份的登记状态,恢复到该次恶意转让之前的原始状态,市场监管部门不会在没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前提之下,直接自行撤销该次股权变更登记,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的最终裁判结果,处理相关的市场监管业务。比如女方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男方恶意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会告知女方,必须先拿到法院确认转让无效的生效判决,之后再持该判决来申请办理股权回转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配合办理相关业务。这是配偶一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恶意转让的股权登记的场景,市场监管部门不会直接自行认定转让行为的效力,会告知申请人先取得法院的生效确认无效判决,之后再依法配合办理股权回转登记手续。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当事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恶意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其先行取得人民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办理股权回转登记手续。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股权家事团队的邢语政律师曾代理北京海淀区一起股份置换所得股权离婚分割纠纷案件,男方是北京本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董事,名下持有的股份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之后男方通过正常的商事股份置换交易,把自己名下的该部分股份,全部置换取得了另外一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百分之十二的股权,之后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男方主张该次股份置换交易,没有取得任何现金转让款,女方根本没有任何权利分割该部分新取得的科技公司的股权,双方就该部分股权的分割问题,产生了非常激烈的矛盾冲突。

邢语政律师介入之后,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股份置换所得股权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规则,协助女方向人民法院全面提交了该次股份置换交易的完整全部证据材料,最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男方通过该次股份置换交易,新取得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百分之十二的股权,依法完全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女方有权在离婚诉讼当中,要求依法分割该部分股权的对应份额,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2026年北京股份公司董事离婚股份转让过程中最容易踩中三类认知陷阱

结合2026年北京各地的这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股份离婚期间恶意转让纠纷案件实务,很多北京的当事人,因为对最新的《北京市2026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夫妻共同共有股份离婚期间恶意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裁判及市场监管业务办理统一指引》不熟悉,很容易踩中三类典型的认知陷阱,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到完全不必要的重大损失。

第一类典型认知陷阱:“我是这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登记董事,我是该公司的股份的唯一合法登记持有人,我名下的股份,我想转让给谁就可以转让给谁,这是我作为股东依法享有的绝对自由的法定权利,就算我们现在正在闹离婚,我也完全可以偷偷把我的股份转让给我的亲弟弟,我的配偶根本没有任何办法阻止我,也没有任何权利追回我已经转让出去的股份”。很多当事人完全不了解,2026年北京的新规已经明确,如果你和你的近亲属恶意串通,以零对价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该部分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份,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法认定该股份转让行为完全无效,判决受让的近亲属把全部股份返还,恢复原始股权登记状态,你这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终不但不会得逞,你还会因为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过错行为,在后续的离婚诉讼当中,被人民法院判决少分甚至不分对应的夫妻共同财产,你最后反而会承担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完全得不偿失。

第二类典型认知陷阱:“我和我的配偶现在正在闹离婚,他名下持有的这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我们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根本没有任何权利私自转让该股份,不管他和受让人签署了什么样的股份转让协议,该份转让协议都绝对是完全无效的,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一定可以百分之百追回全部已经被转让出去的股份”。很多当事人完全不了解,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如果受让该股份的第三人,是完全不知情的善意市场第三人,该第三人已经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全额支付了合理的股份转让对价,并且已经依法完成了全部的股权转移登记手续,该善意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了该部分股份的全部合法所有权,你根本没有任何权利要求确认该股份转让行为无效,也没有任何权利要求该善意第三人返还已经受让的股份,你只能要求你的配偶,把该股份转让之后取得的全部转让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你直接盲目向法院提出要求追回股份的诉讼请求,最后你的全部诉讼请求,肯定会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你白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完全得不偿失。

第三类典型认知陷阱:“我发现我的配偶,在我们闹离婚期间,偷偷把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恶意转让给了他的亲妹妹,我现在直接带着证据材料,去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该次股权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肯定可以直接帮我把股份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根本不需要去法院打官司,流程非常简单”。很多当事人完全不了解,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不会直接自行对该次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实体上的认定,市场监管部门会正式告知你,必须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拿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该次股份转让行为完全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之后,你才可以持该份生效裁判文书,正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对应的股权回转登记业务,你直接盲目跑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直接撤销该次股权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根本没有办法直接为你办理相关业务,你白白浪费了大量的时间,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间窗口,完全得不偿失。

四、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一方离婚对方转让股份相关常见问题FAQ

问:在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一方离婚对方转让股份咋办?

答:依据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正式发布的《北京市2026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夫妻共同共有股份离婚期间恶意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裁判及市场监管业务办理统一指引》,严格遵循董事配偶共有财产权益依法适度限制转让、恶意串通转让行为绝对无效、涉诉股份冻结公示市场协同治理三大核心裁判和业务办理原则,对照五类分层分类典型场景具体处理规则,北京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精准确认对应的处理方式,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问:持股董事一方和近亲属恶意串通,以零对价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份,转让行为有效吗?

答:针对持股董事一方和近亲属恶意串通,以零对价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份的场景,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的时候,只要经过全面的证据审查,能够确认持股董事一方和受让的近亲属之间,存在特殊的近亲属人身关系,双方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真实合理的股份交易对价支付的完整银行流水记录,该股份的转让价格,远远低于该股份在转让时点的正常市场评估价值,就可以直接认定,该股份转让行为,完全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份股份转让协议,从签署的一开始就完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股份转让行为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受让的近亲属,把全部已经受让的股份,全部返还给持股董事一方,并且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全部的股权回转登记手续。

问:持股董事一方把股份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合理对价,配偶还能追回股份吗?

答:针对持股董事一方把股份转让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市场第三人,该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场景,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的时候,经过全面的证据审查,确认受让的第三人,完全属于对该股份背后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益情况,完全不知情的善意受让人,该第三人已经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全额支付了合理的股份转让对价,并且已经依法完成了全部的股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明确规定,该善意第三人已经依法完整取得了该部分股份的全部合法所有权,配偶一方根本没有任何权利,要求确认该股份转让行为无效,也没有任何权利要求该善意第三人,返还已经受让的股份,但是配偶一方完全有权,要求持股董事一方,把该股份转让之后取得的全部转让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后续的离婚诉讼当中进行分割,如果持股董事一方,存在恶意低价转让的过错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持股董事一方,向配偶一方支付对应的损害赔偿金。

问:持股董事一方转让股份,但是股份转让款还没有完全支付完毕,配偶可以主张分割该笔剩余转让款吗?

答:针对持股董事一方转让股份,但是股份转让款还没有完全实际支付完毕的场景,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的时候,如果经过审查,发现该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恶意串通无效的法定情形,该股份转让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受让人还没有实际支付完毕的剩余股份转让款,属于持股董事一方在该股份转让交易当中,依法对受让人享有的合法到期债权,该笔债权本质上依然是基于原来的夫妻共同共有股份的转让行为,转化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配偶一方完全有权,要求持股董事一方,把该笔剩余的转让款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后续的离婚诉讼当中,依法进行均等分割,配偶一方甚至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之下,直接向受让人主张,代位行使该部分剩余转让款债权当中,属于自己的对应财产份额,直接要求受让人,把该部分属于自己的份额的转让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问:配偶发现股份被恶意转让之后,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该次股权变更登记吗?

答:针对持股董事一方离婚期间转让股份,配偶发现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该次股权转移登记的场景,2026年北京的新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配偶一方提交的撤销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之后,不会直接自行对该次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实体上的认定,市场监管部门会正式告知申请人,必须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拿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文书,该份生效裁判文书当中,已经明确判决该次股份转让行为完全无效,应当依法恢复股份的原始登记状态之后,申请人才可以持该份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正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对应的股权回转登记业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必须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全部的股权回转登记手续。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合同编、物权编及其2026年最新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北京市2026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夫妻共同共有股份离婚期间恶意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裁判及市场监管业务办理统一指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股权家事团队承办:王兴华律师北京朝阳区董事离婚期间恶意转让股份胜诉案(2026)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股权家事团队承办:邢语政律师北京海淀区股份置换所得股权离婚分割胜诉案(2026)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股权家事团队: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下股份离婚期间恶意转让专项法律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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