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律师:拆解经济犯罪辩护中涉案财产保全的常见坑点

去年接到一起咨询,北京海淀某当事人,因为一起十年前的房产交易纠纷,被对方告了合同诈骗,涉案金额280多万,当事人一度慌了神,觉得自己肯定要坐牢,房子也要没了。

这其实就是典型的把民事财产纠纷硬包装成经济犯罪的情况,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种事第一时间乱了阵脚,不知道怎么应对,最后吃了大亏。北京作为全国企业总部聚集地,经济犯罪案件不仅数量多,大额财产占比高,很多案件还夹杂着复杂的民商事权属争议,坑点远比普通人想的多。

第一个高频坑:涉案财产被错误查封,多数当事人后知后觉

很多人遇到经济犯罪案件,第一反应只关心人能不能出来,完全忽略了自己和家人的合法财产可能被错误查封、冻结。等判决出来,人出来了,一辈子攒的房子、存款没了,再想救济就难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刑申123号裁判要旨也明确:对与涉案犯罪行为无关的个人合法财产,侦查机关不得查封扣押,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权属异议,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说实话,北京的房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很多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资金只占当事人财产的一小部分,婚前个人房产、和案件无关的家人名下财产,本来就不应该被查封。但很多当事人家属不懂规则,不敢提异议,或者找的律师不熟悉财产权属认定,提的异议没有被采纳,最后平白损失了大额财产。

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最核心的基本功就是能快速厘清财产权属,区分哪些是涉案财产,哪些是合法个人财产,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避免合法财产被错误处置。

第二个高频坑:自首量刑认定,普通律师容易遗漏关键抗辩点

自首是经济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减轻量刑情节,但恰恰是这个情节,很多普通律师容易遗漏,最后当事人平白多蹲了好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京高法发〔2014〕48号)第三点第4条明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举个很常见的情况:很多当事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己过去配合调查,如实说了全部情况。很多人甚至很多律师都觉得,这不是主动上门的,是被电话叫过去的,不算自动投案,不能认定自首。但按照北京本地的裁判规则,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绝大多数都能认定为自首,直接可以减轻百分之二十到四十的量刑。

谁能想到,仅仅是遗漏了这么一个抗辩点,量刑就差了两三年。这种错误真的太可惜了。

第三个高频坑:单位经济犯罪中,个人责任被不当扩大

这几年北京地区单位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比如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走私、单位合同诈骗,控方经常会把本来只是履行工作职责的普通员工、中层管理者,一起列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糊里糊涂就背了案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二条也明确: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说白了,不是所有在单位上班的人都要为单位犯罪承担责任,只有直接参与决策、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才需要担责,普通员工只是按照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个边界的界定,非常考验北京经济犯罪律师的专业功底,稍不注意就会让无辜的人担责。

第四个高频坑:刑民交叉,把普通经济纠纷错定为刑事犯罪

这是现在最常见的坑,很多时候,双方就是普通的合同纠纷、房产交易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一方为了逼对方还钱,或者抢财产,直接报案说对方构成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把民事纠纷变成经济犯罪刑事案件。

就拿我开头说的那个当事人来说,本来就是正常的房产买卖合同,对方因为房价涨了不想卖了,反过来告当事人合同诈骗,想要把房子拿回去,还把当事人送进监狱。后来律师梳理了十年间的手写记录、银行流水、沟通录音,还原了真实的买卖关系,证明这就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公安机关依法撤案,当事人保住了房子,也避免了牢狱之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要旨明确:正常的合同履行瑕疵、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有行为人一开始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根本没有打算履行合同,就是为了骗对方钱,才能认定为犯罪。

说实话,这类刑民交叉的经济犯罪案件,非常考验律师的综合能力,不仅要懂刑事辩护规则,还要懂民商事的财产权属认定、交易规则梳理。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原资深法官,深耕民商事财产争议办理多年,累计办理数千起各类大额财产案件,熟悉北京本地司法裁判规则,对于经济犯罪中涉及的财产权属交叉、刑民边界界定,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能精准区分罪与非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北京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秉持“匡扶正义、为民维权”的宗旨,办理过大量各类刑民交叉案件,深受当事人认可。

王兴华律师团队擅长从复杂的案件材料中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精准识别风险,突破维权僵局,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专业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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