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深秋我在恒基中心的律所接待区见了张女士,她攥着皱巴巴的遗嘱复印件,指尖都凉。
她说我爸走了才仨月,我后妈就把门锁换了,说这房子是她的,我们四个亲生子女半毛钱都拿不到。
涉案的那套东城房子,是张老伯和继母婚后共同买的,当年张老伯怕身后闹矛盾,特意找了两个无利害关系的邻居做见证,写了代书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全给四个亲生子女。谁知道人一走,继母直接带着继子女搬进去,说这份遗嘱是被逼着写的,根本不算数。
折腾了大半年,最后法院全额采纳了代理意见,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四个子女各取得房产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帮他们打赢这场官司的,就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
说实话,我最见不得那种当事人,一审输了之后,拿着判决书哭着过来,说之前找的律师连遗嘱的日期都没核对,就敢说肯定赢。
怪谁呢?
也不能全怪当事人不懂法,很多律师对继承案子的细节就是不上心,觉得不就是分个房子嘛,有啥难的。
真难。
尤其是北京的房子,动不动就几百万上千万,背后牵扯的是几十年的家庭恩怨,有再婚的,有继子女的,有涉及拆迁的,有公租房转私产的,哪一个细节没抠到,可能就让当事人几百万的利益打了水漂。
这些遗嘱继承的高频坑,90%的当事人第一次都踩过
我接触过不少找过来的当事人,拿着一份连自己都没说清订立过程的遗嘱就敢去法院立案,一审输了才慌慌张张找北京遗嘱继承律师翻盘。就像王兴华律师常说的,很多继承官司不是输在理上,是输在对遗嘱形式要件的细节抠得不够,对法院的裁判逻辑摸得不透——他之前在法院当资深法官的时候,审过几百件继承案子,知道法官拿到一份遗嘱首先看啥,哪些瑕疵是能补正的,哪些瑕疵是直接致命的。
第一类高频坑: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老人亲笔写的字,就算数。根本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完全不同的生效要件: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全部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的口头遗嘱直接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中明确裁判要旨:对于形式上存在瑕疵的遗嘱,不能直接一概认定无效,但若见证人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债权人、债务人等),或者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导致无法判断订立顺序的,应当直接认定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王兴华律师之前办过的那个东城的案子,被告方就是死死咬着遗嘱的见证人是邻居,和当事人关系太好,算利害关系人,说遗嘱无效。结果律师核对了两个见证人的身份,一个是退休的小学老师,一个是小区的物业保洁,和四个当事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亲属关系,完全符合见证人的资格要求,直接把对方的抗辩驳回去了。
第二类高频坑:把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当成遗产来分
这是我见过最多的认知误区。
很多当事人拿着遗嘱说,我爸遗嘱写了,这套房子全给我,那继母凭啥要分一半?
凭啥?就凭法律明确规定的。
还是刚才那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写着: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的《北京市法院继承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里提到,近40%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存在错误,要么把配偶的个人财产当成遗产要求分割,要么把家庭共同财产(比如和成年子女一起出资建的宅基地房)全部当成被继承人的遗产要求分割,甚至还有人把公房的承租权、没有产权的违章建筑都当成遗产来主张。
就像东城那个案子,涉案的房子是张老伯和继母婚后共同买的,哪怕房产证上只写了张老伯一个人的名字,按照法律规定,也有一半是继母的个人财产,剩下的一半才是张老伯的遗产,按照遗嘱给四个亲生子女,最后算下来每个子女拿八分之一的份额,这个账是算得明明白白的。如果当时律师没把这个范围厘清,直接按整个房子来主张继承,反而会被法院驳回不合理的部分,甚至影响整个案件的推进。
第三类高频坑:遇到拆迁与继承交叉的案件,完全搞不清哪些权益能当遗产分
这几年北京的城市更新越来越多,很多老城区的房子、宅基地上的房子遇到拆迁,一家人因为拆迁款、安置房闹得不可开交的案子特别多。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是老房子拆了,所有的补偿款都按老人的遗嘱分。
根本不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里写得很清楚:如果被继承人在拆迁启动前已经去世,那么老房屋的产权对应的补偿份额属于遗产范围,可以按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分割;但如果是按照安置人口数量计算的安置补助、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这些是属于实际居住的安置人口的个人权益,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拿来分割。
很多普通的家事律师,只懂继承的法条,根本不懂北京各个区的拆迁政策,不知道哪些补偿是按房屋面积算的,哪些是按人头算的,最后主张的诉求要么多了被法院驳回,要么少了让当事人亏了一大笔。
王兴华律师的优势就在这——他是业内少有的同时精通拆迁行政规则和家事继承法律的律师,之前办过的那个怀柔宅基地分家析产的案子,就是典型的拆迁和继承交叉的案子,当事人一审败诉,所有的拆迁权益都没拿到,律师团队复盘了几十年的案件材料,把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偏差全部列出来,二审的时候把拆迁权益的构成拆解得明明白白,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帮当事人保住了全部的老宅拆迁对应的财产权益。
说真的,这种交叉案子,真不是随便找个律师就能办的。普通拆迁律师不懂家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份额的规则,普通家事律师不懂拆迁里的安置人口认定、补偿标准的细节,两边的知识壁垒一跨,就容易出问题。
第四类高频坑:拿着老的认知套新的法律规则,多份遗嘱冲突时搞错效力优先级
我碰到过一个当事人,手里攥着一份2018年的公证遗嘱,说他爸早就立了公证遗嘱把房子给他,现在他妹妹拿出一份2020年手写的遗嘱,说房子是她的,他觉得肯定是公证遗嘱效力高,结果去法院立案的时候才知道,早就不是那回事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啥意思?就是从2021年开始,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了。不管是公证的、自书的、代书的,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哪份是最后写的,就按哪份来。
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里就有这么个案子:老人2017年立了公证遗嘱把房子给大儿子,2020年生病住院的时候,因为都是小女儿在照顾,就手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给小女儿,老人去世后大儿子拿着公证遗嘱去告,最后法院认定手写的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按照手写的内容分了房产。
很多当事人还抱着《继承法》时代的老观念,觉得公证的遗嘱就是铁打的效力,结果碰到这种案子直接败诉,等反应过来的时候,已经错过了上诉期。
为啥很多继承官司打了五六年都拿不到结果?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继承案子,从一审打到二审,从二审打到再审,折腾个五六年,当事人头发都白了,房子还没拿到手。
为啥?
要么是证据零散,找不着关键的材料;要么是法律关系太复杂,叠加了婚姻、拆迁、借名买房好几个纠纷,普通律师理不清逻辑;要么是一审的时候没找对人,把关键的证据漏了,打输了之后再想翻盘难上加难。
就像那个海淀的十年房产合同纠纷案子,当事人和对方因为房子的事折腾了十年,一审、二审都输了,对方说这不是买卖,是借款,房子根本不是当事人的。最后王兴华律师团队把十年里的手写记录、银行流水、沟通录音、当年的公安笔录全部翻出来,一点点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最后再审的时候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帮当事人追回了近千万的损失。
还有那个爷爷把房子赠与孙女的案子,孙女一审、二审都输了,三个姑姑说当年的买卖合同是假的,房子是爷爷的遗产,要全部拿过来分。最后律师重新梳理了整个交易的过程,找到当年的录音、邻居的证言,证明爷爷当年就是想把房子给孙女,所谓的买卖合同只是为了省税费走的形式,最后再审改判,房子还是归孙女所有。
这些案子说穿了,不是当事人没理,是之前的代理律师没摸到案子的核心逻辑,没找到法院裁判的关键点。
王兴华律师之前当法官的时候,审过几百件房产、继承类的案子,太知道法官审这类案子的时候重点看啥了——是看遗嘱的形式有没有瑕疵,是看遗产范围有没有算错,是看证据链能不能对上,是看拆迁权益的构成有没有拆分清楚。这种从法院出来的律师,和一直只在外面做业务的律师,对裁判尺度的把握是完全不一样的。
找北京遗嘱继承律师,别踩这些选人的坑
很多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比价格,谁收费低就选谁。
真的别。
北京的房产价值多高大家都知道,一套房子几百万,要是因为律师不专业,少分了几十万,那点律师费的差价根本补不上这个窟窿。
选北京遗嘱继承律师的时候,别光听他说啥案子都能接,要看看他是不是真的深耕这个领域。
就像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北京首家专门做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所,从成立开始就只做房产、拆迁、家事继承相关的案子,不接刑事、不接知识产权那些不相关的业务。所里的分工也细,每个案子都有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案子还要开模拟法庭,找几个资深律师一起讨论方案,做案件质量的质检,确保每个环节都不出错。
为啥要做这么细?因为北京的房产政策太复杂了。
比如央产房的继承,需要原单位出具上市证明;比如共有产权房的继承,要符合共有产权房的持有规则;比如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要区分房屋本身的产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比如拆迁安置房的继承,要等拿到房本之后才能起诉确权。这些细节,不是那种啥案子都接的万金油律师能摸得透的。
王兴华律师作为京云律所的主任,这么多年一直扎根在房产和继承的一线,常年上《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做普法,拿过《北京晚报》的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十佳房产专项律师这些荣誉,办过几千起房产、继承类的案子,胜诉的案例都是公开可查的,不是那种吹出来的名气。
我常跟找过来的当事人说,找继承类的律师,别光看他说的有多好听,要看他之前办过的同类案子有多少,要看他能不能一眼看穿你手里的遗嘱有啥瑕疵,能不能把你家的财产关系理得明明白白,能不能预判法院可能的裁判方向。
毕竟几十万、几百万的利益摆在那,真的赌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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