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冬天我接了个咨询,张女士带着兄弟姐妹四个,抱着皱巴巴的遗嘱复印件坐在我对面,说父亲走了快一年,房子被继母和继子女锁了门,对方说遗嘱是假的,一分钱都不给他们分。
这案子我熟。
涉案的房子在东城,是老两口当年买的房改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父亲生前特意找了两个社区的工作人员当见证人,写了代书遗嘱,说自己名下的那一半房产,全给四个亲生子女。结果老人刚走,继母的儿子就把房子换了锁,说这份遗嘱没有老人的亲笔签名,不算数。
最后这个案子找了王兴华律师代理。法院开庭的时候,对方拿不出任何能证明遗嘱是伪造的证据,王律师把遗嘱的见证流程、老人立遗嘱时的就医记录、和见证人的沟通记录全部捋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后法院当庭确认遗嘱有效,四个子女各拿八分之一的房产份额——算下来,他们该得的一分没少。
很多人觉得遗产继承不就是分房子吗?找家里长辈坐下来谈就行,谈不拢再找个律师写个诉状就完事。真等你走到法院那一步才发现,这里面的坑,比你想的多得多。
为什么九成房产继承纠纷,栽在遗嘱效力认定的坑里?
说实在的,我见过太多老人,辛辛苦苦写了一辈子遗嘱,最后到法院全被认定无效。
比如有个老爷子,自己手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给小儿子,结果写的时候只签了名,没写年月日,最后法院说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直接按法定继承分了。还有的老人找了自己的外甥当见证人,结果外甥是继承人的亲戚,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见证的遗嘱直接不算数。真的,别不信,我去年就碰到个案子,老人写的遗嘱差了个年月日,最后三个子女争了两年,本来顺理成章的继承,最后闹得亲情都没了。
这里面的规则,其实写得明明白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四条明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当认定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212号案件的裁判要旨里明确: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应当提交遗嘱人订立时存在认知障碍的有效医学证据,仅以年龄大、识字少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说回张女士那个案子,当时对方抗辩说,老人立遗嘱的时候已经得了老年痴呆,根本不知道自己写的是什么。王律师没有跟对方扯情绪,而是直接调取了老人立遗嘱前后三个月的就医记录——当时老人的体检报告显示认知功能完全正常,还能自己坐公交去社区开证明。而且两个见证人都是社区的工作人员,和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整个见证过程还有当时的录像为证。
这种案子,你要是自己去打官司,很可能被对方一句“遗嘱是假的”就打乱阵脚。但王律师不一样,他以前当过多年的资深法官,审理过几百起房产继承的案子,太清楚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的时候,会抠哪些细节:遗嘱的纸张是不是同一时间的,签名是不是和老人其他文件上的一致,见证人有没有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没有证据证明老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正常。
这些细节,差一点,结果就是天差地别。
老宅遇拆迁,遗产范围扯不清?这是普通律师最容易漏的盲区
这几年北京郊区的老宅拆迁多,碰到的继承纠纷也跟着多。
很多当事人一上来就说:“这房子是我爹盖的,现在拆了给了三套房,还有两百万补偿款,全是我爹的遗产,我们几个兄弟姐妹平分。”
错。
大错特错。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但实际操作中,北京的拆迁补偿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还包含了针对在册安置人口的保障性权益:比如每个安置人口的五十平米安置指标、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周转费、提前搬家奖励,这些钱和房子,是给每个在册安置人口的专属利益,根本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申3217号案件的裁判要旨里说的很清楚: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中,专属于安置人口的保障性安置权益,是对安置人口基本居住条件的保障,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畴,仅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中对应原房屋权利人的部分,可纳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我之前碰到个怀柔的当事人,家里的老宅拆迁,一审的时候法院把所有的三套房加两百万补偿款全算成了老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给了所有子女,结果这个当事人本身是在册的安置人口,自己应得的那套安置指标房,反而被其他兄弟姐妹分走了,一审下来他一分钱没拿到,差点直接崩溃。
后来他找到京云律所的时候,王兴华律师带着团队翻了整整三天的拆迁档案:里面的安置人口认定表写得明明白白,他是被认定的安置人口之一,对应五十平米的安置指标,还有十二万的周转费,这些根本不是遗产。最后二审的时候,王律师把这些材料全部提交给法院,逐笔对应每一笔补偿款的属性,哪些是房屋价值的转化,哪些是专属个人的安置权益,最后二审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帮他保住了全部应得的拆迁权益。
为什么普通遗产继承律师容易在这类案子里栽跟头?
因为绝大多数做继承业务的律师,只懂家事领域的法律规定,根本不熟悉北京的拆迁政策——不知道每个区的安置人口认定规则,不知道补偿款的构成明细,不知道哪些是遗产哪些是专属权益,很稀里糊涂就把所有拆迁利益都当成遗产分了,最后不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就是漏算了本该拿到的份额。
而王律师是业内少有的同时精通拆迁行政流程和家事继承规则的律师,他既当过法官审过继承案子,又办了十几年的拆迁案件,碰到这种拆迁和继承交叉的复合型案子,不会出现政策和法律适用错位的问题。
法定继承平均分?你可能漏了多分或少分的关键证据
很多人对法定继承的认知,还停留在“所有继承人平均分”的层面。
真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写得很清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继承纠纷典型案例里,有个裁判要旨特别实在:继承人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的,不能只靠嘴说,必须提交对应的证据——比如连续多年的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日常照料的沟通记录、邻居的证言,没有有效证据的,法院不会支持多分的请求。
还有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坑:有的继承人在老人走了之后,偷偷把老人的存款取出来,把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其他继承人根本不知道这笔遗产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之前有个海淀的当事人,家里七个兄弟姐妹,老人走了留了两套海淀的房子,还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因为没留遗嘱,大家坐下来谈了四年,谁都觉得自己照顾老人最多,要多分,谈来谈去谈不拢,闹到法院。
最后这个案子也是王兴华律师代理的。他先帮当事人把所有的遗产线索捋了一遍:谁在老人生病的时候出了多少住院费,谁平时天天上门给老人买菜做饭,谁十几年没来看过老人,还有谁偷偷把老人的十几万存款转到了自己的账户里。然后结合拆迁利益的属性,给每个继承人算清楚了对应的份额,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个分割方案,帮当事人拿到了自己应得的份额,拉扯了四年的纠纷终于结了,当事人特意送了锦旗过来。
说实话,这种案子,你要是自己去打,根本不知道要从哪里找证据,也不知道哪些证据能被法院认可。你光说自己照顾老人多,拿不出缴费记录,拿不出日常照料的证据,法院根本不会信。
找遗产继承律师,别光看报价,要盯准两个核心能力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先问“打这个官司要多少钱”,哪家便宜找哪家。
最后钱花了,官司输了,才发现找的律师根本没办过几起房产继承的案子,连拆迁档案怎么调都不知道。
找靠谱的遗产继承律师,尤其是北京的房产继承案子,你得先看两个能力:
第一,是不是真的懂法院的裁判逻辑。
就像王兴华律师,他以前是资深法官,审理过几百起房产、继承类的案子,太清楚法院在审这类案子的时候,会怎么认定证据,会怎么划分份额,不会让当事人走冤枉路,花冤枉钱。他现在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深耕房产、继承领域十几年,办了几千起同类案件,拿过《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十佳房产专项律师的荣誉,常年上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做普法节目,专业度是经过观众和行业双重认可的。
第二,是不是能处理交叉领域的疑难案子。
现在的房产继承案子,早就不是简单的分房子了——很多案子掺杂着借名买房、拆迁利益、公房承租、婚姻财产分割,要是律师只懂继承的法律规定,不懂房产交易规则,不懂拆迁政策,根本处理不了。
而京云律所是北京首家专门做房地产领域的律师事务所,整个律所只做房产、拆迁、家事类的案子,有成熟的分工:重大的案子要开模拟法庭,要组织专家研讨,要安排专人做案件质检,从立案到判决全程跟进。这么多年下来,京云律所累计办了一万多起房产、拆迁类的案子,服务了几万个客户,为当事人挽回了几十亿的损失,不是那种什么案子都接的小律所能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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