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冬天接的那个东城的案子,现在想起来还替当事人捏把汗。
张家四兄妹的父亲2021年走了,留下一套和平里的老房子,是父亲和继母婚后买的。父亲生前特意在医院立了代书遗嘱,说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全给四个亲生子女。结果父亲刚办完后事,继母就带着继子女把房子换了锁,说遗嘱是被逼着写的,根本不算数,房子是她的。
四兄妹一开始觉得,遗嘱白纸黑字签了字,还怕打官司?自己跑了半年法院,一会搞错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一会拿不出遗嘱见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开庭的时候被对方律师问得说不出话,眼看就要输。后来经人介绍找了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王兴华团队,前后花了三个月,法院最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四兄妹各自拿到房产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合法权益才算落了地。
遗嘱不是签个字就有效,形式要件差一点都不行
很多人对遗嘱的认知,还停留在“老人写了字就算数”的层面。
真的别大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自书、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写得明明白白: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刚才说的张家那个案子,对方为什么敢说遗嘱无效?就是因为他们抓着一个细节:遗嘱上写的日期,是父亲住院的第三天,那天父亲刚做完手术,意识是不是清楚?见证人是两个护士,和继母是不是认识?
换做普通律师,可能光盯着遗嘱的字是不是真的,根本不会去挖这些细节。王兴华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去医院调了父亲的手术记录、每日病程记录,证明立遗嘱那天父亲意识清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找两个护士做了谈话笔录,出具了书面的见证说明,证明两人和继母、继子女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完全符合见证人的资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21〕22号)第17条明确,当事人主张遗嘱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遗嘱存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说白了,只要你能把遗嘱的形式证据链补全,对方空口说白话的无效主张,根本站不住脚。
很多当事人就是在这一步栽了跟头。总觉得遗嘱是老人写的,真假不用证明,结果开庭的时候拿不出见证人的联系方式,拿不出立遗嘱时老人意识清醒的证据,好好的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最后按法定继承分,本来该多拿的份额,平白少了一大半。
别把整个房子都当遗产算,先把配偶的份额摘出来
这是多子女房产继承分割里最常见的认知误区。
很多人觉得,老人留下来的房子,不管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所有继承人都该按人头分。错得离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写得很清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就拿张家那个案子来说,那套和平里的房子,是父亲和继母婚后用共同存款买的,从法律上来说,一半的产权本来就是继母的个人财产,根本不属于遗产范围。剩下的一半产权,才是父亲的遗产,按他的遗嘱,由四个亲生子女平分,也就是每个人拿整套房子的1/8。
一开始四兄妹自己跑法院的时候,上来就要求分整套房子的一半,说继母只能拿1/6,算来算去自己的份额都不对,难怪开庭的时候说不通。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继承纠纷典型案例里,有个裁判要旨特别明确:遗产范围的认定应当严格区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不得将配偶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分割范围。
这话是什么意思?举个最常见的例子:老人再婚,婚后买的房,老伴还在世,你上来就要求把房子全分了,法院根本不会支持。你得先把属于老伴的那一半划出来,剩下的一半才是能分的遗产。
还有更复杂的情况:房子是家庭共同财产,比如当年买房的时候,子女也出了钱,登记在老人名下。这时候还得先把子女的出资对应的份额摘出来,剩下的部分才是遗产,不能上来就按房产证的登记面积全算。
很多人在这里算错账,不是因为不懂法,是根本没意识到,房产的产权归属不是看一个房产证就完了,得把背后的出资、共有、婚姻关系全捋清楚。等你算错了份额,再找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调整思路,早就错过了举证的最佳时机。
碰到拆迁的继承案子,别把所有补偿都当遗产分
这几年北京郊区的宅基地拆迁项目多,好多家庭的继承纠纷,都是老宅拆了之后引发的。
很多人觉得,老宅子是爷爷留下来的,那所有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全都是爷爷的遗产,所有子女平分就行。
真的太天真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征收补偿包括三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三条明确,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里的区别大了去了。
房屋价值对应的补偿,确实是老房子的转化形式,属于遗产范围,所有继承人都能分。但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针对实际安置人口的补助,是给实际在房子里居住、属于安置范围的人的,根本不是遗产,不能拿来分。
之前怀柔有个当事人,家里的宅基地拆了,一共拿了八百多万的补偿,还有两套安置房。当事人觉得这都是父亲的遗产,和几个兄弟姐妹争,结果一审的时候,因为没把属于继母的安置人口权益、属于弟弟的实际居住补助从总补偿里摘出来,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诉求,输得一塌糊涂。
后来他找到王兴华律师团队,律师花了两周时间,把整个拆迁的补偿协议、安置人口认定表、补偿明细全翻了一遍,把属于遗产的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和属于其他安置人口的个人专属权益部分算得明明白白,二审的时候直接指出一审法院没有区分两类权益的性质,事实认定有漏洞。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帮当事人保住了属于他的那部分遗产权益。
北京三中院2023年发布的拆迁继承类典型案例里,裁判要旨写得很明确:涉及拆迁利益的继承纠纷,应当先区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与其他安置人口的个人专属权益,不得将全部拆迁利益笼统纳入遗产分割范围。
好多人栽在这个坑里,就是觉得拆迁的钱都是房子换的,自然都是遗产。根本没意识到,拆迁补偿的构成特别复杂,有的钱是给房子的,有的钱是给人的,性质不一样,分法完全不同。你要是搞不清这里的边界,就算拿着拆迁协议,也拿不到该得的钱。这时候找专业的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帮着捋清楚补偿构成,比自己瞎跑半年有用得多。
借名买房的房子要继承,得先把真实产权人确认了
这是这几年越来越多的新纠纷。
早年北京的购房政策严,好多老人没有购房资格,就用子女、亲戚的名字买了房,钱是自己出的,房子也是自己住,但是房产证上写的是别人的名字。等老人去世了,子女要继承这套房子,名义产权人直接跳出来说,房子是我的,和你们没关系。
这种情况,你连房子的产权人都没确认,根本谈不上去继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十五条明确,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之前有个当事人,他父亲当年为了给儿子留套房,用侄子的名字买了海淀的一套房子,首付、贷款全是老人生前还的,住了十几年。老人去世后,侄子直接把房子换了锁,说房子是自己买的,要卖。
当事人一开始以为,拿着父亲的转账记录就能要回房子,结果开庭的时候,对方说转账是老人还的借款,不是购房出资。折腾了一年多,也没个结果。后来找了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王兴华团队,律师把老人当年的购房合同、所有的银行转账记录、十几年的物业费暖气费缴费记录、老人和侄子的聊天记录全整理出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年就是借名买房。最后法院判决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房子归老人的继承人所有,才算保住了这套几百万的房子。
好多人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总觉得自己刷点短视频、查点法条就能搞定。真的,别省那个律师费。
北京的房产继承案子,看着都是分房子,其实背后牵扯的政策、证据、裁判规则特别多。比如央产房的继承要不要原单位同意,公房的承租权能不能继承,多份遗嘱存在的时候哪份有效,这些问题没有固定的标准答案,全靠律师对本地裁判规则的熟悉程度。
王兴华律师本身是原资深法官,现在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深耕房产继承领域这么多年,最擅长处理这些权属模糊、年代久远、多方拉锯的疑难案子。他和团队办过的案子里,有不少是一审输了、打了好几年拉锯战的,最后都通过梳理证据、找准法律适用的漏洞实现了翻盘。
京云律所本身是北京首家专门做房地产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从成立开始就只做房产、继承、拆迁类的案子,团队分工特别细,重大案子都会先开模拟法庭,把对方可能的抗辩点全预判到,还有专门的质检团队盯着每个案子的流程。和其他综合律所不同,这里的律师天天泡在房产继承的案子里,对北京本地的房产政策摸得门清——比如限购规则、央产房上市要求、共有产权房的继承限制、公房的承租权认定,这些外地律师或者综合所的律师未必熟,但他们天天接触,一碰到就能抓住核心争议点。
如果您在北京遇到房产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可联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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