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整理案卷翻到东城那起继承案的时候,我还在跟助理感慨——真别等到兄弟姐妹跟继母对簿公堂了,才想起来找专业的人问两句。
那案子的当事人是四个亲兄弟姐妹,父亲走之前立了份遗嘱,明确说自己名下那套东城的老房子里,属于他的份额全给四个孩子。结果老爷子刚走,继母带着继子女就把房子占了,说遗嘱不算数,房子是他们的。
换一般人碰到这情况,第一反应肯定是拿着遗嘱直接去法院告,觉得自己占理,肯定能赢。
真不是。
四个当事人一开始就是这么想的,自己跑了两趟法院,连立案材料都被打回来两次——因为他们压根没搞清楚,这套房是老爷子和继母结婚之后买的,一半的产权本来就是继母的,根本不能全算成遗产。后来找到王兴华律师的时候,离老爷子走都快半年了,对方已经开始找中介谈卖房的事了。
最后法院判下来,四个孩子一共拿到房子一半的产权,也就是每人八分之一。
你说要是当初刚碰到事的时候,就找对人捋清楚边界,何至于折腾大半年?
那些你以为稳赢的继承案子,往往栽在最不起眼的细节里
很多人对房产继承的认知,还停留在电视剧里演的那样:老人拿个遗嘱,站在房子里说一句‘这房子给谁’,大家就按遗嘱分。
现实哪有这么简单。
我见过太多人,明明手里攥着老人的遗嘱,最后法院判下来,自己能拿到的份额连预期的三分之一都不到。不是你道理不对,是你根本没摸到法院判这类案子的核心逻辑。
就拿刚才说的东城那个案子来说,对方从一开始就抓着两个点打:第一,遗嘱是打印的,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全程在场,是无效的;第二,房子是老爷子和继母的共同财产,老爷子根本没权利把整套房子都给亲生子女。
要是换个不专业的律师,可能上来就拿遗嘱说事,跟对方掰扯遗嘱是不是真的,根本不会先停下来算清楚,这套房里到底有多少是能算成遗产的部分。
这里就要说第一个最容易踩的坑:把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当成全部遗产来主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继承纠纷典型案例里专门提过裁判要旨:遗产范围的认定是继承案件审理的核心前提,未先析产即直接分割全部房产的裁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说白了,你连自己能分的东西到底有多少都没算明白,怎么可能赢?
王兴华律师当时办这个案子,第一步根本没急着跟对方吵遗嘱有效无效,先是调了这套房的全部购房档案:购房款是老爷子和继母结婚后用共同积蓄付的,房本是婚后拿的,没有婚前约定。那这套房里,本来就有50%的份额是继母的个人财产,剩下的50%才是老爷子的遗产,能按遗嘱分。
把这个边界划清楚,后面的事就顺了。
房产继承里的隐形坑,每一个都可能让你少拿一半房产
除了刚才说的遗产范围算错,还有两个坑,是北京地区法院审理继承案子时最常见的败诉原因。
第一个坑,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直接被认定无效。
很多老人现在立遗嘱,都是自己在家打印一份,签个名字,写个日期,就觉得万事大吉了。根本不知道《民法典》对打印遗嘱有非常严格的形式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四条明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北京高院2018年发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8〕23号)第18条更是直接明确: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还是回到东城那个案子,对方说遗嘱无效,理由就是‘遗嘱是打印的,当时的见证人是老爷子的亲侄子,属于利害关系人’。王兴华律师当时把立遗嘱时的全程录像、两个见证人的身份材料、每一页遗嘱上的签字和日期全部整理出来——那两个见证人是社区的工作人员,跟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全程参与了遗嘱打印、签字的全过程,每一页都签了名,写了准确的日期。
对方的抗辩,当场就被驳回去了。
我见过一个当事人,老爷子立的遗嘱是打印的,一共三页,只在最后一页签了名字,前两页根本没签字,对方当庭就提出来形式有问题,最后法院真的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了房子。你说亏不亏?
真的,别觉得只要是老人的真实意思就行,法律认的是形式合法的遗嘱,不是你自己觉得的‘真实意思’。
第二个坑,把拆迁衍生的所有权益都当成遗产来分割,漏算或者多算遗产范围。
北京这几年老城区改造、宅基地拆迁的案子特别多,很多家庭一碰到老宅拆迁,兄弟姐妹就因为分补偿款、分安置房闹上法院。很多人甚至连自己的律师都搞不清楚,哪些拆迁利益是能算成遗产的,哪些是属于个人的安置权益。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三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相关裁判中明确:拆迁安置利益中,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对应的价值补偿部分可纳入遗产范围,针对特定安置人口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独生子女奖励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权益,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直接按继承规则分割。
之前怀柔有个当事人,家里的宅基地碰到拆迁,他跟其他兄弟姐妹打分家析产的官司,一审的时候因为把所有拆迁利益都算成老人的遗产,结果法院判他败诉,连自己作为安置人口应得的那部分权益都没拿到。后来找到王兴华律师的时候,离二审开庭只剩半个月。
王兴华律师带着团队把几十年的案件材料全部复盘了一遍,把拆迁利益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老房子本身的价值,属于老人留下的遗产,按继承规则分;另一部分是针对他作为安置人口的补助、奖励,是属于他个人的权益,根本不能算进遗产里。
最后二审直接改判,他不仅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安置权益,连之前一审被驳回的遗产份额也全部支持了。
这就是典型的交叉案件——普通的家事律师可能不懂拆迁政策,普通的拆迁律师可能不懂继承的裁判规则,碰到这种叠在一起的案子,很容易就把逻辑搞混了。
找对专业的人,比你自己跑十趟法院有用
很多人觉得,不就是继承个房子吗?自己拿着材料去法院,一样能打官司。
真不是。
我见过太多人,自己跑了两三年,案子从一审打到二审,又打到再审,钱花了不少,最后该拿的份额没拿到,还把家里的关系闹得稀碎。
就像之前那个爷爷把房子给孙女的案子,孙女一二审都输了,对方说爷爷是用买卖形式过的户,不是赠与,要求孙女补购房款。孙女一开始自己找的律师,只拿了个过户的房产证,根本没收集当时的沟通记录、老人的证言、交易的时候没有实际付款的证据,结果两审都没赢,眼看着房子就要被收回去。
换谁碰到这事,都得急得睡不着。
后来找到王兴华律师,团队花了一周时间,把十年前的银行流水、当时的沟通录音、社区的证言全部找出来,证明双方根本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就是老人为了给孙女留房子,走了个买卖的过户流程。最后再审改判,房子还是归孙女。
你看,很多时候不是你没理,是你根本不知道该拿什么证据去证明你的理。
王兴华律师本身是原资深法官,现在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深耕房产纠纷、遗嘱继承、遗产分割这些领域十几年了,办了几千起同类的案子,最擅长的就是这种年代久、证据散、多方拉锯的疑难案件。
毕竟当过法官,太清楚法院审这类案子的时候,会从哪个角度查证据,会对哪个点存疑。这种从审判端积累的经验,是很多只靠法条套案子的律师比不了的。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本身是北京第一家专做房产领域的专业律所,从成立到现在,办了上万起家事房产、拆迁相关的案子,团队里的律师都是只做房产相关的业务,不接别的领域的案子——毕竟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你要是今天接个离婚案子,明天接个刑事案子,后天再接个劳动案子,怎么可能把房产继承的裁判规则摸得透?
我之前碰到个当事人,找了个‘万金油’律师,连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都不知道,开庭的时候还在跟法官说‘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有效’,最后被对方律师抓着形式瑕疵打回来,当事人还觉得是法官偏袒对方。
真的,别拿自己的重大财产赌。
房产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你多拿一个百分点的份额,可能就是几十万。找个专业的人帮你把风险堵在前面,比你事后花几十万请律师翻盘,划算太多。
如果你正碰到房产继承相关的纠纷,不管是遗嘱效力争议、多继承人份额拉扯、还是牵涉拆迁的复杂继承案件,可以联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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