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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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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更新时间:2025-09-14  阅读:    咨询热线:136-9911-849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连锁纠纷。2025年《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要求。本文将从发包方与承包方双重视角,结合典型案例,解析合同解除的合法路径。

  一、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

  (一)承包方违约情形

  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承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停工、撤场),发包方可直接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某承包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未进场施工,发包方发函催告无果后解除合同,法院认定解除行为合法。

  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关键要素:

  发包方需先催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合理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视工程规模而定);

  承包方在期限届满后仍未复工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未履行催告程序直接解除合同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复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承包方对质量问题负有修复义务。若拒不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实务建议:发包方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发包方违约情形

  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方未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或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损失。若经催告后仍未提供的,承包方可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某项目因发包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长期停工,承包方解除合同后获赔停工损失。

  拖欠工程款超过合理期限

  结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超过60日(中小企业)或合同约定期限,承包方可解除合同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操作要点

  发送书面催告函并留存送达证据;

  在解除合同后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约定解除权行使规则

  合同条款设计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如:

  承包方累计停工超过30日的;

  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达合同总价20%的;

  任何一方丧失履约能力(如破产、吊销资质)的。

  风险提示:约定解除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约定“承包方员工迟到即解除合同”)。

  解除通知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实务建议

  通过EMS邮寄解除通知,备注文件名称并留存签收记录;

  在通知中明确解除理由、合同终止时间及后续处理方式。

  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一)工程价款结算

  已完工部分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解除后,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方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质量不合格的,承包方需承担修复费用。

  争议焦点:未完工工程的计价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合同约定或市场价结算。

  优先受偿权行使

  承包方对已完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在合同解除后18个月内行使。

  典型案例:某承包方在合同解除后2年才申请拍卖工程,法院以超过期限为由驳回优先受偿权主张。

  (二)损失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

  包括已购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用、人员窝工损失等,需提供发票、合同等证据。

  可得利益损失

  仅在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支持,且需证明利润的确定性(如通过审计报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

  风险提示:可得利益损失主张难度较大,建议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替代。

  四、特殊情形处理

  (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

  解除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实务要点

  需证明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的因果关系(如政府停工令、自然灾害等);

  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结算已完工价款。

  疫情后司法实践

  2025年司法解释明确: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承包方需证明疫情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如封控措施、人员隔离等)。

  典型案例:某项目因疫情停工3个月,法院认定属于不可抗力,但承包方需自行承担部分人员留守费用。

  (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解除

  解除权主体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风险提示:承包方非法转包的,除合同解除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以发包方欠付承包方价款为限)。

  实务建议:实际施工人应留存与承包方的分包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是“双刃剑”,行使不当可能引发巨额赔偿。2025年法律环境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及后果均作出严格规定,当事人应树立“风险前置”意识:

  在合同签订阶段,细化解除条件与通知程序;

  在履行阶段,建立动态证据管理机制(如每月形成工程进度报告、签证单等);

  在纠纷发生时,优先通过调解、仲裁解决,若必须诉讼,应委托专业律师设计诉讼策略。

  唯有如此,方能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陷入“解除合同易、善后处理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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