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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超预算困局破解:法律框架下的成本管控与责任界定
工程超预算是建筑行业的顽疾,某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因设计变更导致造价激增30%,发承包双方因责任划分对簿公堂;某政府投资项目因预算编制粗糙,超支部分被审计部门认定为违规资金……此类案例暴露出成本管控的系统性风险。本文从《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发,构建超预算问题的法律应对体系。
一、超预算责任的法定认定原则
(一)合同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工程预算责任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实务中需重点关注:
预算编制依据:合同应明确预算采用定额标准(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信息价发布时间节点、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等。例如,某EPC项目合同约定“主材价格波动超过5%时调整价差”,施工期间钢材价格上涨12%,发包方需按约补偿价差。
变更审批流程:约定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批权限(如单次变更超合同价1%需发包方董事会决议)、时限(如变更提出后7日内未答复视为认可)。
超支分担机制:可设置“风险包干费”条款,将一定比例(通常为3%-5%)的超支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二)过错责任原则
当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等条款,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发包方过错: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如增加楼层)、提高装修标准(如将普通涂料改为石材);
未提供准确地质勘察资料导致基础工程变更;
拖延审批变更签证,造成窝工损失。
例如,某医院项目因发包方反复修改医疗流程设计,导致已完工区域拆除重建,法院判决发包方承担80%超支费用。
承包方过错:
未按图纸施工(如减少钢筋用量)、使用劣质材料;
施工组织设计缺陷导致工期延误、机械闲置;
虚报工程量、重复计价。
某住宅项目因承包方将模板周转次数从6次虚报为3次,多计取费用200万元,被审计部门核减并处以罚款。
不可抗力与第三方原因:
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如环保停工令)导致的停工损失;
相邻权纠纷(如村民阻工)、地下管线未标明等第三方责任。
此类情形通常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例如某地铁项目因考古发掘停工3个月,法院判决发承包方各承担50%的机械闲置费用。
二、超预算处理程序的法律规范
(一)结算资料核查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超预算处理需以完整结算资料为基础:
必备文件清单: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竣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
现场签证单、材料核价单;
月进度款报审表、付款凭证;
索赔报告及反索赔证据。
真实性审查要点:
签证单需有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双签;
设计变更需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图;
材料价格需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二)价款调整方法
定额计价模式:
工程量变更超合同价±10%时,调整综合单价;
材料价格波动超合同约定风险幅度时,按信息价与合同价的差值调整。
清单计价模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
无相同亦无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三)争议解决路径
协商调解:
依托行业协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专业调解;
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协商基础。
行政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需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社会投资项目可自愿申请审计,增强结算公信力。
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争议部分进行专业鉴定;
鉴定范围限于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排除承包方过错导致的损失。
三、风险防控的合规建议
(一)发包方管控措施
强化预算编制:
委托三家咨询机构背靠背编制预算,取合理值作为控制价;
设置10%-15%的预备费应对不可预见风险。
动态成本监控:
建立BIM模型实时对比预算与实际成本;
每月召开成本分析会,对偏差超5%的分项重点核查。
严格变更管理:
实行“无变更不施工”制度,变更前必须完成价款测算;
对重大变更(超合同价5%)实施“双审制”(内部审核+外部审计)。
(二)承包方应对策略
投标阶段风险评估:
分析招标文件中的不平衡报价条款,调整报价策略;
对地质条件复杂项目,在投标价中预留风险费用。
施工阶段成本优化:
采用装配式建筑、BIM技术等提高施工效率;
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协议锁定材料价格。
证据固定意识:
对发包方口头指令要求书面确认;
定期拍摄施工影像资料作为签证补充证据。
结语
工程超预算问题的解决,需构建“法律规范-合同管理-过程控制”三位一体的防控体系。发承包双方应摒弃“重进度、轻成本”的粗放管理模式,通过精细化合同条款设计、全过程成本动态监控、专业化争议解决机制,将超支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唯有如此,方能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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