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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供应商必看!2025年工程材料款追讨实战指南
一、法律武器升级:从“债权请求权”到“物权期待权”
2025年《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确立“买卖合同留置权”,材料供应商在交付货物后,若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可对标的物行使留置权。例如,某钢材供应商在工地交付500吨钢材后,买受人拖欠货款200万元,供应商依据该条款留置现场剩余30吨钢材,迫使买受人在3日内支付了全部欠款。
优先受偿权扩展: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十条,材料供应商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两个条件:
材料已实际用于工程建设;
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二、三阶段追讨策略:从催告到司法拍卖
第一阶段:书面催告与证据固化
发现拖欠后,立即通过EMS邮寄《催款函》,附上:
供货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原件;
买受人签字确认的《验收单》;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明细(按合同约定或LPR的1.5倍)。
某案例中,供应商在发送催款函时同步录音取证,买受人在电话中承认欠款事实,该录音成为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
第二阶段:申请支付令与财产保全
若买受人未在催告期内付款,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2025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简化支付令程序,法院需在15日内审查并发出支付令。某供应商通过支付令程序,在30日内追回欠款180万元,较诉讼程序节省5个月时间。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重点查封:
买受人银行账户(优先选择基本户);
未售房产或在建工程;
应收账款(如发包方欠付的工程款)。
第三阶段:司法拍卖与优先受偿
若买受人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拍卖留置物资或工程。某案例中,供应商留置工地价值500万元的混凝土泵车,法院拍卖后优先清偿了480万元欠款,剩余20万元返还买受人。操作要点包括:
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留置物价值;
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优先受偿权;
协调法院优先分配拍卖款。
三、特殊情形应对:总包单位拖欠与背靠背条款
总包单位拖欠处理
若总包单位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拒付材料款,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行使代位权:
证明总包单位对发包方享有到期债权;
证明总包单位怠于行使权利;
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在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材料款。
某供应商通过代位权诉讼,绕过总包单位直接向发包方追讨欠款,最终获偿260万元。
背靠背条款效力
若合同约定“以发包方付款为总包单位付款前提”,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2025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总包单位不得以“背靠背”条款对抗材料供应商的付款请求权,除非能证明发包方已丧失付款能力。
四、风险防控:从合同签订到履约管理
合同条款设计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付款方式(如“货到付款”或“分期付款”);
逾期付款违约金(建议按日0.1%计算);
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选择仲裁,效率更高);
留置权行使条件(如“逾期超15日可留置货物”)。
履约过程管理
建立“材料款台账”,记录每批货物的交付时间、数量、单价及付款情况;
要求买受人在送货单上加盖项目章或由授权人签字;
定期与买受人核对账目,形成书面《对账单》。
法律工具运用
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降低维权成本;
购买“应收账款保险”,转移坏账风险;
加入行业信用平台,共享买受人信用信息。
五、典型案例解析:从败诉到胜诉的逆转
案例背景:某供应商与总包单位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约定“发包方付款后总包单位支付货款”。发包方拖欠总包单位800万元工程款,总包单位以此为由拒付供应商300万元材料款。
败诉原因:一审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有效,驳回供应商诉求。
逆转策略:
收集发包方财务资料,证明其仍有付款能力;
证明总包单位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审结果:法院判决总包单位直接向供应商支付300万元材料款,并承担诉讼费2万元。
结语:2025年法律体系为材料供应商提供了从留置权到代位权的多元维权工具,但“事前防范”仍是核心。通过规范合同管理、强化履约证据留存、善用法律工具,供应商可将材料款回收周期缩短40%以上。当权益受损时,果断启动法律程序,让法律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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