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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子一方去世财产分割: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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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子一方去世财产分割: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规则解析
  更新时间:2025-10-14  阅读:    咨询热线:136-9911-8490

  两口子一方去世财产分割: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规则解析

  夫妻一方去世后,财产分割涉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双重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有遗嘱的按遗嘱分配,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以下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最新司法解释,解析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则。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个人财产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实务中的财产认定争议

  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常引发争议。例如,某案中一方主张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法院认为股票增值属于投资收益,应归共同财产。

  二、法定继承的规则与实务

  (一)继承顺序与份额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特殊情形下的份额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以下情形可调整继承份额:

  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三)实务中的继承份额争议

  例如,某案中去世方父母主张多分遗产,理由是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法院经审查认定,子女虽未与父母共同居住,但定期支付赡养费并探望,不属于“不尽扶养义务”,最终按均等份额分配。

  三、遗嘱继承的效力与审查

  (一)遗嘱的有效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1134-1139条,遗嘱包括以下形式: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效力的司法审查

  实践中,遗嘱效力常因形式瑕疵或内容矛盾被否定。例如,某案中代书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法院认定其无效,转而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冲突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若遗嘱部分无效(如处分了他人财产),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例如,某案中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子女继承,法院认定其中50%属于在世配偶财产,遗嘱仅对去世方50%财产有效。

  四、债务清偿与遗产分割的顺序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一方去世后,在世配偶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某案中夫妻共同借款100万元,去世方遗产价值80万元,在世配偶需偿还剩余20万元。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例如,某案中去世方遗产价值50万元,债务60万元,继承人仅需在50万元范围内清偿。

  (三)实务中的债务清偿争议

  例如,某案中继承人主张债务为去世方个人债务,法院经审查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债务,在世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

  五、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一)及时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尽快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诉讼确认,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利丧失。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二)妥善保管遗产证据

  继承人应留存遗产清单、债务凭证等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分割争议。例如,某案中因无法证明债务存在,法院未支持债权人主张。

  (三)协商优先与诉讼救济

  继承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分割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132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六、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法定继承中的份额调整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及存款50万元。张某父母主张多分遗产,理由是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法院经审查认定,子女虽未与父母共同居住,但定期支付赡养费并探望,不属于“不尽扶养义务”,最终按均等份额分配:配偶李某取得房产及存款的1/2(125万元),子女与父母各取得1/4(62.5万元)。

  案例2:遗嘱继承的效力认定

  王某与赵某婚后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去世前立代书遗嘱,将房产归其母亲继承。遗嘱由王某母亲的朋友代书,仅有代书人签名,无王某签名。法院认定遗嘱形式瑕疵,按法定继承处理:配偶赵某取得房产的1/2.子女与王某父母各取得1/6.

  案例3:债务清偿与遗产分割

  陈某与周某婚后借款80万元用于经营,陈某去世后留下遗产价值60万元。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法院判决:在世配偶周某需对8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以遗产60万元为限清偿,剩余20万元由周某个人偿还。

  七、结语

  夫妻一方去世后的财产分割需兼顾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规则。实务中,财产性质认定、遗嘱效力审查及债务清偿顺序是关键。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同时,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可减少继承争议,保障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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