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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工程款保卫战: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争议解析
一、法律框架下的优先受偿权本质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确立的法定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该权利主体严格限定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权利义务关系需基于直接合同关系产生。
典型案例佐证: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中,实际施工人马某忠虽通过挂靠方式完成工程建设,但因其未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法院最终驳回其优先受偿权主张。该判决明确指出:“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权利,其行使必须以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
二、实际施工人权利边界的司法实践
主体资格认定困境
实际施工人通常指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下的实际建设者。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区分“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身份。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案中,法院强调:“物权法定原则要求优先受偿权主体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不在法定主体范围内”。
例外情形的突破尝试
少数案例中,法院基于“事实合同关系”认定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权。如(2022)最高法民申22号案,法院认为当发包人明知并接受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但此类判决需满足双重条件:
发包人实际参与工程管理
实际施工人完成全部合同义务
该例外适用范围极窄,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明确重申:“实际施工人不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司法裁判不应随意扩大解释”。
三、权利救济的替代路径
工程款债权的主张
实际施工人虽无优先受偿权,但可通过《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该条款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例如,在佛山三水区调解案例中,调解员通过组织三方核算工程量,促成发包人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证据链构建的关键点
无合同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需重点收集:
施工过程证据:签证单、验收记录、材料采购凭证
付款往来证据:银行流水、收据、付款指令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邻居证人证言
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无合同纠纷案中,律师通过申请造价鉴定,结合施工照片与交付证明,成功追回315万元工程款。
四、风险防范的合规建议
合同签订的强制性要求
承包方应杜绝口头协议,签订书面合同时需明确:
工程范围与计价方式
付款节点与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选择仲裁)
2025年《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增条款:“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施工合同,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
过程管理的留痕机制
建议建立“五单管理”制度:
签证单:记录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减
验收单:分阶段确认工程质量
结算单:定期核对已完成工作量
付款单:详细记录每笔款项性质
联系单:保存与发包方的沟通记录
某建筑公司通过实施该制度,在2025年杭州某纠纷中,凭借完整的签证单链成功主张增量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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