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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追讨工程款:诉讼策略与法律风险防控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方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而陷入资金困境的案例屡见不鲜。当协商、调解等非诉讼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施工方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从诉讼策略、证据准备、法律风险防控等角度,系统梳理施工方起诉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实务要点。
一、诉讼前的证据准备:构建完整证明体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施工方起诉建设方拖欠工程款时,需收集以下证据:
(一)合同类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明确工程范围、工期、价款、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若合同未约定价款或约定不明,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
补充协议: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补充协议(如变更工程量、调整价款等),需作为证据提交。
招投标文件:若工程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方,招投标文件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履约类证据
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证明施工方已按约完成工程。
工程量签证单:由建设方、监理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是计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据。
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或阶段性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已达到付款条件。
(三)付款类证据
已付款凭证:建设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关系及已付款金额。
催款函:施工方向建设方发送的书面催款函,证明施工方已履行催告义务。
沟通记录:与建设方负责人、财务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体现催款过程及对方承认欠款的事实。
实务建议:证据收集需注重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建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与建设方对账,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形成书面证据。
二、诉讼策略设计:精准主张权利
(一)诉讼请求设计
施工方起诉建设方拖欠工程款时,可同时主张以下诉讼请求:
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工程量,主张建设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逾期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施工方可主张建设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通常按LPR计算)。
违约金: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施工方可一并主张。
停工损失:若因建设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施工方可主张停工期间的机械闲置费、人员窝工费等损失。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胜诉方有权要求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参考:某施工方起诉建设方拖欠工程款,法院判决建设方支付工程款800万元、逾期利息2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及停工损失1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管辖法院选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所在地即为不动产所在地,因此施工方需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实务提示: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施工方需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非向法院起诉。建议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财产保全与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为防止建设方转移财产,施工方可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冻结建设方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或车辆等财产。
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施工方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工程已竣工,施工方需在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若工程未竣工,施工方需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实务要点:优先受偿权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且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建议施工方在起诉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
三、法律风险防控:避免诉讼陷阱
(一)诉讼时效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施工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实务建议:施工方需定期梳理应收账款,对临近诉讼时效的欠款及时发送催款函或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而败诉。
(二)证据瑕疵风险
若施工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如签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等),可能导致法院不予采信。建议施工方在收集证据时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公证。
(三)执行不能风险
若建设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施工方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建议施工方在起诉前通过律师调查建设方的财产状况(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四、特殊情形处理:复杂纠纷应对策略
(一)工程转包、分包纠纷
若施工方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而起诉施工方,施工方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等规定,区分合法转包与违法转包,并主张相应权利。
实务要点:合法转包需经建设方同意,且转包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违法转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施工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工程质量纠纷
若建设方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等规定,提供工程验收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实务建议:施工方需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材料合格证、施工记录等),防止因质量问题陷入被动。
(三)工程变更纠纷
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价款调整,施工方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等规定,与建设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变更内容,避免因变更未确认而引发纠纷。
案例参考:某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施工方未与建设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建设方拒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法院因施工方无法证明变更内容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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