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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未约定利息?法律这样保障你的权益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屡见不鲜。当发包方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且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时,承包方往往陷入被动——既担心资金被长期占用造成损失,又对能否主张利息心存疑虑。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实务案例,系统梳理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时的法律救济路径。
一、利息主张的法律依据:法定孳息的强制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利息被明确认定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发包方仍需为拖欠行为支付利息,这是其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例如,在某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中,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800万元,尽管合同未约定利息,法院仍判决发包方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累计达120万元。
利息计付标准:
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当前为一年期LPR的4倍)。
无约定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例如,2025年12月一年期LPR为3.1%,则利息按此标准计算。
二、利息起算时间:三种情形下的关键节点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付款时间的认定需区分三种情形:
工程已交付:以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
案例:某住宅项目于2025年3月竣工交付,发包方拖延至同年9月未付款。法院认定利息应从3月交付日起算,发包方需支付6个月利息。
证据要求:承包方需提供工程移交证书、物业交接记录等证明交付时间。
工程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以提交日为应付款时间。
案例:某市政道路工程于2025年5月提交结算文件,发包方未在28天审核期内回复,法院认定利息从5月提交日起算。
实务要点:承包方需通过EMS邮寄结算文件并留存签收记录,或通过公证送达增强证据效力。
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以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案例:某厂房项目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停工,承包方于2025年10月起诉,法院认定利息从起诉日起算。
风险提示:若承包方长期怠于主张权利,可能因诉讼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详见下文诉讼时效部分)。
三、实务操作:从协商到诉讼的全流程指引
协商与催告:
承包方应首先通过书面催告函(注明欠款金额、利息主张及付款期限)要求发包方履行义务。例如,某承包方在催告函中明确:“若未在15日内支付欠款,将按LPR主张利息”,发包方随后付款,避免了诉讼成本。
证据留存:催告函需通过EMS邮寄至合同约定地址,并保留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
调解与仲裁:
若协商无果,可申请建设工程纠纷调解机构介入。例如,某省高院与行业协会联合设立的调解中心,通过“专家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成功化解多起工程款纠纷,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选择: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可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裁终局,效率较高。
诉讼策略:
诉讼请求设计:除主张工程款本金外,需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如“以800万元为基数,按2025年12月一年期LPR3.1%自2025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
证据清单:
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工程范围及价款);
竣工验收报告、交付证书(证明交付时间);
结算文件、审核意见(证明结算金额及提交时间);
催告函、律师函(证明主张权利时间)。
诉讼时效抗辩:若发包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承包方需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催告、协商记录)。
四、风险防范:从合同签订到履约的全周期管理
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约定利息计付标准(如“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计息”),但需注意不得超过LPR4倍上限。
约定付款时间节点(如“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至95%,留5%质保金于2年后支付”),避免约定不明。
履约过程管控:
定期与发包方核对工程量及价款,形成书面确认文件。
在工程交付或提交结算文件时,要求发包方签署确认单,固定关键时间节点。
法律顾问介入:
在合同起草、履约监督及纠纷处理阶段,委托专业律师审核条款、评估风险,制定应对方案。
结语:法律工具的理性运用
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时,承包方并非“无计可施”。通过明确利息的法定属性、精准锁定起算时间、完善证据链条,并结合协商、调解、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从合同签订到履约的全周期法律风险管理,能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背景下,承包方需善用法律武器,实现从“被动维权”到“主动防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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