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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阴阳双簧价”:法律如何划定责任边界与履行标准?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阴阳合同”已成为行业顽疾。部分中介机构通过招募“演员”假装看房、恶意砍价,制造虚假市场行情,迫使房东接受低于市场价的成交价,同时向税务部门提交虚高价格的备案合同以规避税费。这种“双簧价”操作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涉嫌多重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视角解析此类行为的性质认定、责任划分及履行标准。
一、“阴阳合同”的法律定性:虚假表示与恶意串通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房产交易中,“阳合同”(备案合同)中虚高的价格条款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合同其他部分(如房屋信息、交付时间等)若符合真实交易意图,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而“阴合同”(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有效,但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如偷逃税款)的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整体无效。
典型案例:2025年上海某中介机构通过招募“演员”带看,将一套市场价800万元的房屋以650万元“成交”,同时向税务部门提交备案合同标价9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备案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因虚假表示无效,但房屋交付、付款方式等条款有效;实际履行合同虽为双方真实意思,但因偷逃税款目的违法,最终判决撤销备案合同,按实际成交价650万元履行,并责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责任划分:中介、买卖双方与“演员”的连带风险
中介机构责任: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中介机构不得以隐瞒、欺诈等手段诱骗交易。若中介主导“双簧价”操作,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业整顿)及民事赔偿。例如,2025年北京某中介因虚假带看被住建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并赔偿房东因降价导致的损失20万元。
买卖双方责任:
若卖方明知“阴阳合同”仍参与,需承担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若买方协助伪造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法。例如,2024年广州某买方因提供虚假收入证明配合避税,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5万元。
“演员”责任:
若“演员”明知中介欺诈目的仍参与,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被中介误导(如谎称“带看考核”),则可能免责。2025年上海某案例中,参与带看的“演员”因无法证明主观明知,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履行标准:以“真实意思+市场公允”为双核心
价格认定原则:
法院在审理“阴阳合同”纠纷时,通常以“阴合同”价格为基础,结合市场评估价综合判定。若“阴合同”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如低于评估价30%以上),且卖方无法证明降价合理性(如急售、房屋瑕疵),法院可能按市场价调整履行标准。例如,2025年杭州某案件中,一套评估价700万元的房屋以500万元成交,法院最终判决按650万元(评估价90%)履行,以平衡双方利益。
税费承担规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偷逃税款的纳税人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至5倍罚款。在“阴阳合同”中,税费通常按备案合同价格计算,但若备案价被认定无效,则按实际成交价补缴。例如,2025年深圳某案例中,买卖双方因备案价无效被追缴增值税、契税共计25万元。
合同撤销权行使:
若卖方因中介欺诈签订“阴合同”,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行使撤销权,要求恢复原状(如返还房屋、退还房款)。但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且需证明欺诈行为与签约决定存在因果关系。例如,2025年南京某房东因中介伪造带看记录诱导降价,成功撤销合同并获赔差价损失30万元。
四、风险防范建议
卖方应对策略:
拒绝签署“阴阳合同”,要求所有条款体现真实交易意图;
留存带看记录、市场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价格合理性;
发现中介欺诈后,立即向住建部门举报并固定证据。
买方注意事项:
核实房屋产权信息及市场价,避免因低价签约导致合同无效;
要求中介在合同中明确“税费承担方式”,避免隐性成本;
拒绝配合伪造材料,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合规要求:
禁止招募“演员”或伪造带看记录;
向客户明确告知“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建立内部合规机制,对违规员工追责。
结语:“阴阳双簧价”本质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法律漏洞牟利,但最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无论是卖方、买方还是中介,均需以诚信为本,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技术手段(如大数据比对备案价与市场价),从源头遏制此类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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