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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造价司法鉴定:启动条件、程序规则与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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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造价司法鉴定:启动条件、程序规则与实务要点
  更新时间:2025-12-25  阅读:    咨询热线:136-9911-849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造价司法鉴定:启动条件、程序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定位:从“当事人举证责任”到“法院认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争议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报告、施工资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欠款事实,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的核心价值在于:

  专业客观性: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揭示工程实际成本与合同价款的差异。

  法律强制性:鉴定意见经法院采信后,成为认定工程价款的直接依据。

  二、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为例外

  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常规情形

  施工单位申请:施工单位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时,若发包方对结算报告提出异议,施工单位需申请鉴定以证明欠款事实。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因发包方认为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施工单位申请鉴定后,鉴定意见显示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一致,法院据此支持施工单位诉求。

  发包方申请:若施工单位未申请鉴定,发包方为明确价款、避免后续纠纷,可主动申请鉴定。例如,某住宅项目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方申请鉴定后,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调整合同价款。

  法院依职权启动的特殊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以下工程价款争议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鉴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如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交通设施等。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如国企承建的海外工程、亚投行融资项目。

  争议金额巨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项目:如群体性欠薪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赔偿等。

  三、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从申请到采信的全流程解析

  申请阶段:明确鉴定范围与材料清单

  当事人申请鉴定时,需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明确以下内容:

  鉴定事项:如“对XX项目已完成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单、施工日志、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

  鉴定机构选择:双方可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鉴定阶段:现场勘验与专业评估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需完成以下工作:

  现场勘验:对工程实体进行测量、拍照,核实工程量与施工范围。

  材料审查:分析合同条款、变更签证、市场价格等,确定计价依据。

  出具意见: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明确鉴定方法、计算过程及结论。

  质证阶段: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反驳

  鉴定意见需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可提出以下异议:

  鉴定人资格: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

  程序违法:如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勘验、未听取当事人意见。

  依据不足:如计价标准错误、工程量计算偏差。

  若异议成立,法院可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采信阶段: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需满足以下条件:

  合法性:鉴定程序、鉴定人资质符合法律规定。

  关联性:鉴定意见与争议事实直接相关。

  合理性:鉴定方法科学、计算依据充分。

  例如,某法院在审理某高铁项目纠纷时,因鉴定机构未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未采信其鉴定意见,转而委托另一机构重新鉴定。

  四、实务要点:造价司法鉴定的风险防范与策略优化

  施工单位:主动申请鉴定,避免举证不能风险

  施工单位在起诉前应评估证据充分性,若结算报告缺乏监理签字、变更签证不全,需及时申请鉴定。例如,某施工单位因未申请鉴定,法院以其举证不足为由驳回诉求,导致巨额损失。

  发包方:合理质疑鉴定意见,维护自身权益

  发包方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在质证阶段提出具体反驳理由,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例如,某发包方通过证明鉴定机构未考虑材料降价因素,成功推翻原鉴定意见,减少赔偿金额。

  3 法院:严格审查鉴定程序,确保结果公正

  法院需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回避情形、鉴定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避免“以鉴代审”。例如,某法院因鉴定机构未通知发包方参与勘验,裁定重新鉴定,保障了程序公正。

  五、典型案例分析:造价司法鉴定的应用与启示

  案例1:鉴定意见推翻结算报告,法院采纳鉴定结论

  某住宅项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起诉并提交结算报告。发包方认为报告虚报工程量,申请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工程量比结算报告少15%,法院据此调整价款,施工单位败诉。

  启示:施工单位需确保结算报告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鉴定不利。

  案例2: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保障公共利益

  某政府投资的保障房项目因发包方与施工单位对价款争议巨大,群体性欠薪风险高。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发包方欠付工程款5000万元,法院据此判决发包方支付欠款并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

  启示: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法院可主动启动鉴定,平衡各方利益。

  案例3:鉴定意见被部分采信,法院综合认定价款

  某商业楼项目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双方对增量部分价款争议。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后,法院认为部分计价标准不合理,结合市场价调整后认定增量价款。

  启示: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具有独立性,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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