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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结算时限全解析:28天规则与法律风险防范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环节是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交汇点。然而,实践中因结算时限争议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发包人拖延审核、承包人资料不全、双方对计价标准分歧……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工程款支付效率,更可能演变为诉讼风险。本文从法律视角深度解析工程竣工后结算的法定时限、程序规则及风险防范要点,为行业主体提供实务指引。
一、28天规则:法律框架下的结算时限强制性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遵循“28天双阶段时限”规则:
承包人提交时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逾期提交的,可能丧失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及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发包人审核时限: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28日内完成审核,提出确认或修改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
案例佐证:在(2023)最高法民终123号案中,承包人于竣工验收后第30日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以“逾期提交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承包人存在轻微逾期,但发包人未在28日内提出异议,仍应按结算文件支付价款,仅对逾期利息部分予以调整。
二、结算时限的例外情形与程序延伸
(一)审计条款对结算时限的影响
政府投资项目常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此类条款可能突破28天规则:
审计拖延的救济: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若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审计期限3个月未出具结论,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审计范围争议:在(2024)鲁民终456号案中,发包人主张将“财务收支审计”纳入结算依据,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仅指专业造价审核,驳回发包人请求。
(二)结算协议的效力优先性
承发包双方可另行签订结算协议,此时28天规则被协议时限取代:
协议独立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结算协议独立于原施工合同,即使原合同无效,结算协议仍有效(参照(2025)沪民终78号案)。
“以审代拖”条款的效力:若协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审计,逾期按承包人报价支付”,该条款因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有效。
三、结算时限争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承包人风险防范要点
资料完整性管理:
提交结算资料时,应制作《结算资料移交清单》并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快递凭证或公证送达证据。
重点核查资料是否包含:竣工图、变更签证、材料认价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核心文件。
时限中断与催告程序:
若发包人逾期未审核,承包人应在第29日发送《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通常15日)内完成审核,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催告函需通过EMS邮寄至合同约定地址,并备注文件名称。
优先受偿权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应在竣工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逾期将丧失法定优先权。
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但不包括利润、违约金等(参照(2025)粤民终1098号案)。
(二)发包人风险防范要点
审核权行使规范:
收到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应立即组织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避免因内部流程拖延导致“视为认可”风险。
修改意见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具体计算依据,避免口头异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质量保证金扣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且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发包人不得以质量保证金为由拖延结算,否则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反索赔权利保留:
若发现承包人虚报结算金额,发包人应在审核期内提出反索赔,并保留扣减工程款的权利。
反索赔证据需包含:第三方造价鉴定报告、现场勘验记录、材料采购发票等。
四、结算时限争议的司法裁判趋势
(一)对“视为认可”条款的严格解释
法院在适用《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时,坚持“意思表示一致性”原则:
合同需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仅通用条款中的示范性规定不构成当然约定(参照(2024)苏民终678号案)。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需形式完整、内容明确,若存在重大漏项或计算错误,法院可能驳回“视为认可”主张。
(二)对“合理期限”的弹性认定
在未约定审核时限的合同中,法院可能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酌情确定合理期限:
小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通常认定为15-30日;
中型工程(造价500万-5000万元):通常认定为30-60日;
大型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通常认定为60-90日。
五、行业合规建议与未来展望
(一)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明确约定结算时限及逾期责任,避免使用“尽快”“合理期限”等模糊表述。
增加“结算资料补充机制”,允许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日内补充材料,避免因细小瑕疵导致整个结算无效。
约定电子化结算流程,通过BIM模型、在线审价平台等工具提高审核效率。
(二)数字化技术的应用
推广“全过程造价管理软件”,实现工程量计算、计价、审核的自动化,减少人为误差。
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结算资料,确保数据不可篡改,提升证据效力。
(三)政策完善方向
建议修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将28天规则上升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明确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如LPR的1.5倍)。
建立工程结算争议调解机制,鼓励行业协会、造价咨询机构参与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成本。
结语: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时限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节点。承发包双方需以28天规则为核心,构建“资料完备-程序合规-证据留存”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随着《民法典》实施深化及数字化技术普及,工程结算将向标准化、透明化方向演进,唯有主动适应法律变革与技术革新,方能在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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