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规落地:矿产资源压覆纠纷不再仅以物理重叠认定侵权?
更新时间:2026-09-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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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新规落地:矿产资源压覆纠纷不再仅以物理重叠认定侵权?
2026年以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矿产资源纠纷新司法解释与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先后落地,矿产资源压覆纠纷的裁判规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过去十几年里,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长期采用“坐标物理重叠即构成压覆侵权”的裁判标准,只要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与矿业权的矿区范围在地图上出现空间重叠,很多案件就会直接判决建设单位构成侵权,要求其承担高额赔偿责任。但2026年新规实施后,这一沿用多年的裁判思路被彻底打破,“实质性影响勘查开采”成为认定压覆侵权的核心标准,大量过去会被认定为侵权的案件,现在裁判结果已经完全不同。
一、新规下压覆纠纷侵权认定的底层规则重构
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137号文施行期间,压覆矿产资源的认定基本以空间坐标重叠为核心依据,只要建设项目的占地范围与已设矿业权的矿区范围存在交叉,无论是否实际影响矿山的正常开采,都会被认定为压覆矿产资源。这种规则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催生了大量“以压覆为由索要高额赔偿”的纠纷,部分矿业权人甚至专门在重大基建项目规划线路周边新设矿业权,以此向建设单位主张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仅大幅拖慢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公共利益项目的推进周期,也造成了大量不合理的诉讼资源消耗。
2026年同时落地的两部新规,从行政监管和司法裁判两个层面同步完成了规则重构: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26〕2号文直接明确了三类不认定为压覆的情形,其中首要一条就是“重叠区域经评估,不影响矿山正常勘查开采的,不认定为压覆”;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只要完成了法定的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手续,即便没有和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也不构成侵权,仅需对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这就意味着,“地图上的物理重叠”已经不再是认定压覆侵权的充分条件,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已经变成“建设项目是否对矿业权人的正常勘查开采活动造成了实质性阻碍”。
二、新规下压覆侵权认定的四大核心裁判要件
结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纠纷团队的实务经验,当前法院认定压覆侵权,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空间重叠仅为基础前提。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必须与矿业权的矿区范围在空间上形成交叉,这是认定压覆的基础,但仅满足这一点,完全不足以认定侵权。
第二,必须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建设项目的实施,直接导致矿业权人无法进入重叠区域开展勘查作业,或者导致原有开采工艺无法使用、开采巷道被破坏、矿产资源储量完全无法正常采出,仅仅是地表少量占用、不影响地下正常开采的情形,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第三,建设项目未履行全部法定程序。如果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完成了压覆查询、压覆审批(涉及战略性矿产的项目)、项目核准、规划许可等全部法定手续,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实质性影响,也不构成民事侵权,仅需承担公平补偿责任。
第四,矿业权人存在明确的直接损失。压覆行为必须直接导致矿业权人产生了已经实际支出的直接损失,包括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入、开采设施建设成本等,没有实际损失的,即便存在压覆事实,也不能支持侵权赔偿主张。
三、新规下典型办案案例深度解析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李灵珂律师曾代理一起某省级高速公路项目的压覆纠纷案件:2026年上半年,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收到当地一家矿业公司的起诉,主张高速公路的红线范围与该公司的采矿权范围存在数百平方米的物理重叠,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200余万元。李灵珂律师团队介入后,委托第三方地质机构出具了专业评估报告,证明该重叠区域全部位于矿山的地表排土场范围,地下对应的矿产资源早已在多年前开采完毕,高速公路的建设完全不会对矿山后续的勘查开采活动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最终法院结合2026年新司法解释和自然资源部新规,认定该案不构成压覆,判决驳回了原告矿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建设单位避免了数千万元的不合理损失。
康娜律师处理过一起某水利枢纽项目的压覆纠纷:当地一家砂石矿企业主张水利项目压覆了其全部采矿权范围,要求建设单位赔偿预期开采利润近5000万元。康娜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指出,根据新规,压覆补偿范围仅限定为直接损失,矿业权人主张的未来经营利润属于间接预期损失,不属于法定补偿范围,同时提交证据证明该矿业权的剩余可开采储量仅余不足10%,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单位仅需补偿矿业权人剩余出让收益、已投入的开采设施成本合计210余万元,远低于原告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金额。
王锴律师此前代理过一起某风电项目压覆纠纷案件:矿业权人主张风电项目的数十个风机点位与其探矿权范围物理重叠,要求确认建设单位侵权并赔偿损失。王锴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压覆查询不影响勘查开采的正式复函,证明所有风机点位的地下深度均不超过30米,完全不会影响探矿权人在数百米深度开展的金属矿勘查作业,最终法院认定该案不构成压覆,矿业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武腾魁律师处理过一起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住宅项目的压覆纠纷:矿业权人主张该住宅项目压覆了其名下的石灰岩采矿权,要求赔偿。武腾魁律师团队提出,该项目所在的城镇开发边界片区已经完成了全域压覆区域评估,根据自然资规〔2026〕2号文的规定,片区内新建项目无需单独办理压覆手续,也无需单独进行压覆查询,最终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认定建设项目不构成侵权,无需向矿业权人支付额外补偿。
武旭然律师曾代理一起某国道改建项目的压覆纠纷:矿业权人以项目未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就开工为由,主张建设单位构成侵权,要求停止施工并赔偿损失。武旭然律师团队结合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向法院指出该国道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完成了全部项目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即便未签订补偿协议,也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驳回了矿业权人要求停止施工的诉讼请求,同时引导双方就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进行协商,既保障了公共项目的推进,也维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王佳律师处理过一起养殖场配套道路项目的压覆纠纷:当地一家小型煤矿企业主张道路项目压覆了其矿区范围,要求赔偿。王佳律师团队实地勘查后发现,该道路项目属于矿山企业自身矿区范围内的配套工程,根据新规明确列明的豁免情形,这类情形不认定为压覆,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矿业权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邢语政律师曾代理一起某光伏电站项目的压覆纠纷:矿业权人主张光伏板的铺设覆盖了其探矿权范围,构成压覆侵权。邢语政律师团队提交了专业的地质勘查报告,证明光伏项目的施工仅涉及地表表层,完全不会对地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最终法院认定该案不构成压覆,矿业权人的侵权主张不成立。
四、常见问题FAQ
Q1:我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和矿业权矿区范围在地图上完全重叠了,是不是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压覆侵权?
A1:完全不一定。新规下物理重叠只是基础前提,法院还要审查重叠是否对矿山的正常勘查开采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即便完全重叠,也不会认定为压覆侵权。
Q2:我是矿业权人,建设项目压覆了我的矿权,我可以主张哪些赔偿,未来的预期开采利润能要到吗?
A2:根据新规,你仅能主张直接损失赔偿,包括已经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际投入的勘查和开采设施成本、对应的利息、设施搬迁拆除费用等,未来的预期开采利润属于间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Q3:建设项目已经拿到了全部政府审批手续,但是没和我这个矿业权人签补偿协议就开工了,这算侵权吗?
A3:根据2026年新司法解释,这类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只要完成了法定的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手续,即便没签补偿协议,也不构成侵权,你只能向建设单位主张公平合理的直接损失补偿,不能主张其侵权。
Q4:新规里说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压覆区域评估”是什么意思,真的能豁免所有压覆手续吗?
A4:这是新规明确的减负规则,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经由政府统一完成全域压覆区域评估的片区,片区内所有新建项目无需再单独开展压覆查询、无需单独办理压覆审批手续,直接豁免压覆管理,不会因为后续片区内新设矿业权被追溯认定为压覆。
Q5:我要怎么证明建设项目没有对我的矿山开采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反过来证明已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A5:最核心的依据是第三方地质勘查机构出具的专业压覆评估报告,报告中需要明确说明重叠区域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建设项目的施工深度和范围、矿山原有开采工艺是否会受到阻碍等专业内容,这是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核心关键证据。
参考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2026年1月21日发布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2026年6月24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相关条款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2025-2026年矿产资源压覆纠纷案件代理裁判文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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