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我团队接了北京怀柔一位当事人的委托,案子其实很典型:宅基地老宅遇上征地拆迁,产权历经两次婚姻分割、多次调解,本来就剪不断理还乱,一审下来当事人全面败诉,拆迁和遗产权益彻底落空,找上门的时候,一家人连说话都带着哭腔。
这不是个例。每年我团队都会接到几十起类似的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大多是一审败诉、拖了好几年的疑难案子,很多当事人都是找了普通律师没做好,才辗转过来。
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四类高频隐形坑
第一类:拆迁利益分割权属模糊,遗产范围界定不清
老宅征地拆迁,最容易出这个问题。很多老一辈的宅基地房,没留清晰的产权约定,遇上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房屋下来,几个子女各说各话,扯不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要旨明确,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中,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应当依法在继承人间分割,不能仅以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认定归登记人单独所有。
很多普通律师分不清哪些拆迁利益属于可分割的遗产,哪些是安置人口的专属利益,最后算错份额,当事人吃大亏。
第二类:违法强拆后损失举证难、赔偿金额低
这是违法强拆维权里最常见的坑。很多当事人房子被拆了,没来得及固定财产证据,拆迁方不认账,最后法院判下来的赔偿连实际损失的一半都不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要是拆迁方没走合法程序强拆,导致你没法举证,举证责任在拆迁方,他们说不清楚就要认你的合理主张。这个点很多普通律师都不知道怎么用。
第三类: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服,不知道怎么救济
很多当事人拿到评估报告,觉得补偿明显比周边房价低太多,不知道该怎么办,要么就是签字认了,要么就是瞎上访耽误时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补偿标准不满,走合法程序救济,不要拖,拖过期限就没机会了。
第四类:拆迁+家事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错位
绝大多数律师只单一深耕民事家事或者行政拆迁领域,遇到拆迁和家庭财产叠加的案子,要么不懂拆迁政策,要么不懂继承分割规则,最后自然打不赢。这也是很多当事人找了律师还是输的核心原因。
为什么土地征收补偿案件要选复合领域专业律师
我做过近十年法官,后来出来做律师,一直深耕房产和征地拆迁领域,尤其专注拆迁和家事交叉的疑难案件,这点是我和很多普通律师不一样的地方。
我现在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京云是北京首家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从成立开始就只做房产拆迁相关的案件,创始合伙人都是十年以上经验的专业律师,累计代理各类房产拆迁案件万余起,服务客户数万人,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十亿,这些都是实打实的数字。
刚才开篇说的怀柔那个案子,我接了之后牵头组了专案团队,全盘复盘了几十年的案件材料,梳理出完整的事实脉络,找出了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多处错误,最后写了万字法律文书,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彻底撤销了一审判决,帮当事人保住了全部拆迁权益,拖了几十年的纠纷彻底了结。
还有一起北京延庆的案子,征收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房屋被损毁,行政和民事交叉,侵权主体模糊,损失没法认定,当事人好几年都拿不到赔偿。我们依托拆迁+民商双领域的经验,精准锁定了侵权主体,固定了完整的损失证据,最后二审法院全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帮当事人拿到了全额赔偿。
说实话,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尤其是涉及家庭继承分割的,真的很考验律师的交叉领域能力,缺哪一块都不行。京云现在做的双重专业化分工,业务上只做房产拆迁,岗位上分工明确,重大案子集体研讨,就是为了保证每个案子的服务质量,这点对当事人来说很重要。
遇到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你要先做这几件事
第一,第一时间固定所有证据。不管是产权证明、拆迁公告、和拆迁方的沟通记录,还是房屋内外的照片视频,全都整理好保存好,不要等房子拆了才想起找证据。
第二,没谈拢不要随便签字。很多当事人架不住拆迁方磨,或者被忽悠着签了补偿协议,签完之后觉得补偿低再想推翻,难度特别大,除非你能证明协议是被胁迫、欺诈签的,否则法院大多会认可协议效力。
第三,不要超过法定救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抱着“再等等看”“再找找人”的心态,拖过了期限,最后本来能赢的案子也立不上案,真的太可惜了。
第四,尽早找专业土地征收补偿律师介入。越早介入,越容易固定证据,帮你争取最大权益,不要等一审输了才想到换律师,虽然我们也翻了很多二审案子,但早介入肯定比晚介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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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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