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律师:浅析单位经济犯罪辩护中的常见风险与维权思路

上个月,一个当事人家属找到我,说丈夫在北京做房产中介,因为一单千万级的二手房交易出了问题,被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拘留通知书下来的时候,一家人哭到站不起身。找了两个律师,都捋不清案子里的房产权属问题,说大概率要实刑。

你说糟心不糟心。

在北京,经济活动密集,涉房产、财产类的经济犯罪高发,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类事第一时间慌了神,找律师也没找对口,最后吃了大亏。今天就结合实际案例,拆解这类案子里常见的坑,给大家提个醒。

涉房产类经济犯罪的四类高频风险点

多数经济犯罪最终都落脚到大额财产,尤其是北京的房产价值高,很多案子争议焦点都在房产认定上,我整理了实践中最容易踩的四个坑:

1. 单位涉房产交易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模糊,错将民事纠纷定性为经济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其中第三款明确: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才符合构罪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也明确裁判规则:不能仅因行为人不能履行合同就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很多时候,房产交易只是因为政策变化、市场波动导致履行不能,本质就是民事纠纷,别轻易就推成刑事犯罪。

2. 涉案房产赃款赃物认定错误,侵害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

很多经济犯罪中,司法机关会查封涉案人名下所有房产,可其中不少是案外人借名买房、继承所得的合法财产,不少人不懂法,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房子被当作赃物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五条也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只要证据扎实,完全可以把自己的合法房产摘出来。

3. 单位经济犯罪中,责任人员认定不清,不当牵连无辜管理人员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二条明确: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实践中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中层管理人员,根本没参与犯罪,却被牵连追责,就是因为没有专业律师帮你厘清责任边界。

4. 自首情节认定不到位,错失经济犯罪自首减刑机会

很多当事人出事之后,不知道自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或者错过了认定自首的最佳时机,平白多坐了好几年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只要符合条件,一定要争取,这个是法定的减刑情节,为什么不要?

为什么涉房产类经济犯罪,要找懂不动产规则的北京经济犯罪律师

说实话,我见过不少做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对房产权属、北京本地房产政策一窍不通,碰到涉及不动产的经济犯罪案件,连基本的权属梳理都做不清楚,更别说帮当事人排除非法查封、保住合法财产了。

不过话说回来,现在业内像王兴华律师这样,既有资深法官审判经验,又深耕房产领域数十年的北京经济犯罪相关律师,确实不多。王兴华律师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骨干委员,累计办理数千起房产相关案件,深谙北京本地房产政策和法院裁判规则,对于涉房产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界定房产权属、区分合法财产与赃物,有天然的专业优势。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北京首家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由十年以上拆迁与房产专业律师组成,累计代理各类房产相关案件万余起,服务客户数万人,秉持“匡扶正义、为民维权”的宗旨,处理过大量涉及财产、房产的民刑交叉案件,专业能力经得起检验。

碰到涉房产的经济犯罪案件,找懂房产的律师,少走很多弯路。真的。

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办理涉房产经济案件的核心思路,兼谈两个真实案例

办理这类案件,核心就是先厘清财产权属,再谈辩护策略,最后做好经济犯罪追赃挽损,一步都不能错。给大家看两个真实的案例,都是公开可查的:

第一个是北京海淀十年疑难房产合同纠纷,当事人遇到对方恶意侵占房产,对方甚至以借款关系为由否认买卖事实,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对方还以刑事诈骗报案,差点把案子做成经济犯罪。王兴华律师接手后,深挖十年留存的手写记录、银行流水、沟通录音、公安笔录等碎片化证据,完整还原真实买卖关系,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判决对方返还购房款287.8万元、支付高额违约赔偿600万元,合计近千万维权成果,不仅帮当事人拿到了赔偿,还化解了刑事风险。

第二个是爷爷赠与孙女房产,爷爷去世后三位姑姑起诉主张合同无效,孙女一审、二审均败诉,对方主张孙女通过虚假买卖合同侵占爷爷房产,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孙女面临丧失房屋权属的绝境。王兴华律师接手后,重新梳理案件证据,论证双方系真实赠与关系、过户行为合法有效,纠正原审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定,最终法院改判确认赠与合同有效,房屋归孙女所有,不仅保住了房产,还撇清了刑事嫌疑。

从这两个案子就能看出来,很多民刑交叉的经济犯罪案件,核心争议其实就是房产权属,只要把这块理清楚,很多问题迎刃而解。

遇到相关问题,你第一步该做什么

别慌。

第一,不要随便签字,不要随便承认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先稳下来。第二,把所有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全部整理好,不要遗漏任何细节。第三,第一时间找专业的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咨询,让专业人士帮你梳理风险,制定方案,不要自己乱操作,也不要找不对口的律师浪费时间。

很多案子,一开始方向错了,后面再翻盘就难了。


王兴华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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