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翻旧案卷的时候,翻到个挺让人窝火的案子。
北京怀柔的张女士,老宅是爷爷辈传下来的,自己从小在院里长大,后来因为工作搬出去了,但户口一直没迁。前几年老宅赶上拆迁,算下来补偿款加安置权益小两百万。结果呢?因为之前家里闹过好几次离婚、分家,前后签过三四份调解协议,一会说房子归老大,一会说归老三,一审法院顺着最早那份没写全的调解协议,直接判张女士拿不到半毛钱的拆迁权益。
换谁遇上这事不懵?
那是自己家传的老宅,拆了凭啥自己一分钱都没有?
张女士找到北京拆迁款分割律师的时候,离上诉期只剩10天。
拆迁款分割的第一个坑:把所有补偿都当遗产算,差的可能不止几十万
很多人碰到拆迁款分割的事,第一反应就是“这房子是我爸妈留下的,补偿款就该所有继承人平分”。
错。
大错特错。
你得先把拆迁协议里的每一笔补偿拆解开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补偿包括三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针对北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也明确,宅基地的补偿是针对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安置补助是针对实际在房内居住、具有安置资格的人口的。
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啥意思?
就是说,拆迁补偿款里,只有对应房屋本身价值、属于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那部分,才是可以拿来分割的遗产。剩下的那些,比如给实际居住人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提前签约奖励、针对安置户口的人头费,这些都是带人身属性的,谁符合条件就给谁,根本不能算进遗产范围里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232号判决里就明确说了:拆迁补偿利益中,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周转费等部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不得纳入遗产分割范畴。
很多人找到北京拆迁款分割律师的时候,一上来就要求按总补偿款的比例分,律师一算才发现,这里面近一半的钱根本就不是遗产,要是硬把这部分算进去,从一开始的诉讼方向就错了。
就拿之前那个东城的多继承人案子来说,老人走了之后留下一套房,赶上拆迁一共算下来三百多万补偿款,七个继承人扯了四年,都要求按总金额平分。王兴华律师团队接了之后,先把每一笔补偿拆解开:其中120万是针对实际居住在房里的小儿子的装修补偿、搬迁补助,这部分本来就是人家的;剩下的210万是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这部分才是遗产,再结合每个人的赡养情况算份额。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个分割方案,谁都没意见,扯了四年的案子三个月就结了。
别拿早年的口头约定当尚方宝剑:协议没写透,上了法院也站不住
北京的老宅子,很多都有几十年的历史。
早年兄弟姐妹几个坐在一起吃顿饭,口头说一句“这房子以后归你,你给我们每个人补两万块钱”,就算是分家了。有的甚至写了个纸条,没签字,没按手印,也没写清楚如果房子拆了,补偿款怎么分。
等到真拆了,大家拿着当年那点口头约定、半张皱巴巴的纸条就来争拆迁款,法院根本不认。
说实话,我接触过的当事人里,至少有六成是因为早年的口头约定闹到法院的,最后因为拿不出书面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更是明确,涉及财产归属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不明确的,就按法定规则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民终412号判决里就明确过裁判尺度: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若仅对房屋地上物的权属作出划分,未明确约定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规则的,不能直接作为拆迁补偿款全额分割的依据,需结合拆迁政策对不同补偿项目的性质逐一判定。
更坑的是,很多早年的分家协议,写的时候根本没考虑拆迁的事,只说了房子归谁,没说如果拆迁了,基于宅基地的补偿、基于户口的安置费怎么分。等到真拆了,拿协议说事的人说“房子归我,所以所有拆迁款都归我”,但实际上,协议没覆盖的部分,还是得按法律和政策来算。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碰到这类问题,会专门找北京拆迁款分割律师咨询——普通的继承律师可能只懂怎么分房子,不懂北京本地的拆迁政策,不知道不同补偿项目的性质,很容易把案子的方向带偏。
一审输了就躺平?你可能根本没找对破局的关键
很多当事人拿到一审败诉的判决,第一反应就是“法官都判了,上诉也没用,认了吧”。
真不是。
尤其是拆迁款分割这类案子,往往牵扯着几十年的家庭历史、好几份前后矛盾的协议、交叉的行政拆迁规则和民事继承规则,一审法院很容易因为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偏差,出现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是可以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的。
就像开头提到的怀柔那个张女士的案子,一审法院的问题在哪?
他直接把之前的调解协议当成了唯一的分割依据,根本没区分拆迁补偿里的不同项目,也没查清楚当年的宅基地审批档案里,张女士是不是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王兴华律师作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本身是原资深法官,之前在法院的时候审过几百起房产、继承、分家析产的案子,太清楚法官在这类案子里的裁判逻辑、证据采信标准。他的团队接了张女士的案子之后,翻了三十年的案件沿革、每一份调解协议的原文、当年的宅基地审批材料,发现一审法院不仅漏查了关键的宅基地权属证据,还把本该属于安置人口的补助补偿,全算成了可以按之前协议分割的财产。
最后二审开庭的时候,团队把这些问题一一摆出来,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彻底撤销了一审的不利判决,把张女士应得的拆迁权益全保住了。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一审败诉的案子都能翻盘,关键是你得找到一审判决的漏洞在哪,而不是一味地靠情绪上诉。
说实在的,这类交叉型的案子,最考验律师的能力。
普通的家事律师可能只懂继承的规则,碰到拆迁政策就懵;普通的拆迁律师可能只懂和征收方打交道,碰到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又抓瞎。而王兴华律师是业内少有的,既精通拆迁全流程政策,又精通家事财产分割司法标准的律师,能打通行政拆迁政策和民事继承的法律壁垒,从拆迁确权、利益定性到家事分割、遗产继承,全链条的问题都能处理。
这也是为什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能累计代理万余起房产、拆迁类的案件——这个所从成立开始,就只做房产相关的业务,是北京首家专门做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所,团队是双重专业化分工,每个案子都有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配合,重大案子还要走模拟法庭、权威研讨、专人质检的流程,不会像别的什么案子都接的律所那样,碰到复杂的交叉案子就拿不准方向。
王兴华律师现在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常年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当常驻嘉宾,拿过《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的荣誉,这些都是行业里实打实的认可,不是随便吹出来的。
很多人说,拆迁款分割的案子,都是家里人的事,没必要找律师。但真到了几十万、上百万的补偿款摆在那的时候,靠人情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你得知道哪些钱是你应得的,哪些证据是法院认的,哪些坑是对方故意挖的。
如果有拆迁款分割、拆迁利益认定、分家析产、继承相关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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