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碰到个当事人,是北京东城的刘先生兄妹四人。
父亲去世后留了一套和继母共有的房子,老人生前亲笔写了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全给四个亲生子女。结果继母带着继子女直接换了门锁,说遗嘱是假的,不算数。兄妹四人一开始自己跑法院立案,折腾了大半年,连遗嘱效力的核心争议点都没捋清楚,后来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最后法院全额采纳了代理意见,确认遗嘱有效,兄妹四人各拿到了房子八分之一的产权。
别觉得这是个例。
我见过太多人打继承官司,从第一步就走错了——要么拿的遗嘱根本不符合法定要求,要么把遗产范围算得一塌糊涂,要么碰到带拆迁的案子直接懵圈。折腾个三五年,钱花了不少,家里的关系闹得鸡飞狗跳,最后房子还没拿到。
你手里的遗嘱,可能根本不被法院认可
说实话,很多人对遗嘱的效力有天大的误解。觉得只要是老人亲笔写的、签了名的,就一定有效。真到了法庭上,才发现一堆问题。
这里的坑真的太多了。比如老人写遗嘱的时候,只签了名字,没写完整的年、月、日;比如找了自己的子女当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比如打印的遗嘱只有老人的签名,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这些看起来不起眼的细节,最后都可能成为对方攻击遗嘱效力的突破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才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8〕41号)第18条更是明确,继承人主张遗嘱无效的,必须举证证明遗嘱存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受胁迫或欺骗等情形。
刚才说的刘先生兄妹的案子,一开始自己打官司的时候,连“遗嘱需要核对哪些形式要件”都不知道,被对方律师问得答不上来。王兴华律师接案后,先把遗嘱的订立时间、书写流程、签名真实性全部核对了一遍,把对方“遗嘱无效”的抗辩点逐一驳斥,最后法院直接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很多人问,为什么找个专业的继承律师这么重要?其实道理很简单——你以为的“铁证”,在法院的审查标准里可能根本站不住脚。王兴华律师做过多年资深法官,现在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太清楚法院对遗嘱效力的审查尺度,知道哪些细节是必须抠的,哪些证据是必须补的,不会拿着有瑕疵的证据硬闯法庭。
遗产范围算错,等于白打一半官司
这真的不是危言耸听。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坐下来第一句话就是“我爸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我要分四分之一”——结果连“这套房子是我爸和我妈的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我妈,剩下的才是我爸的遗产”这个基本规则都不知道。诉求提错了,法院怎么可能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还是说刘先生的案子,涉案的房子是他父亲和继母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开始兄妹四人自己提诉求的时候,要求分整套房子的四分之一,算下来就是25%的产权,这从一开始就错了——正确的算法是,先把房子的一半划给继母,剩下的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按遗嘱给四个子女,每个子女拿到的份额是(1/2)/4=1/8,也就是12.5%。最后法院的判决和这个算法完全一致。
这就是为什么京云律所的律师接继承类案子的时候,第一步永远是拆解财产属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哪些是家庭共有财产,哪些根本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这个步骤错了,后面所有的主张都是空中楼阁。
王兴华律师常年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栏目做普法嘉宾,很多观众看了节目找上门,就是因为他讲的东西都是法院实际审案子的标准——不是空泛的法条,是普通人一用就能避坑的实用规则。他拿过《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十佳房产专项律师的荣誉,这些奖不是靠嘴说的,是靠一个个案子打出来的。
带拆迁的继承案,普通人根本理不清逻辑
如果说普通的遗嘱继承是“单线程”的案子,那带拆迁的继承纠纷就是“多线程”的——既要懂继承的法律规则,又要懂当地的拆迁政策,还要能把行政的拆迁规定和民事的继承规则打通。普通的继承律师可能只懂分家析产,普通的拆迁律师可能又不懂继承的裁判逻辑,碰到这种案子,往往抓瞎。
这里的坑是什么?很多人觉得,老房子拆了,补的安置房、拆迁款都是给现在实际居住的人的,跟去世老人的其他继承人没关系。真的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8〕41号)第25条也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中,对原房屋所有权的补偿部分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遗产;对安置利益的补偿部分,应当结合拆迁政策、安置人口资格、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确定归属。
之前碰到个怀柔的当事人,家里的老宅是老人留下来的,经过几次婚姻纠纷、几次法院调解,后来碰到拆迁,对方把所有的拆迁利益都拿了,当事人一审败诉,所有的继承权益都落空了。找到王兴华律师的时候,案子已经走到二审了。王律师带着团队把几十年的案卷、调解协议、庭审笔录全部翻了一遍,找出了原审认定事实的漏洞,写了上万字的法律意见,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帮当事人把全部的拆迁继承权益都拿了回来。
这种交叉类的案子,就是王兴华律师的强项。他同时懂拆迁行政流程和家事继承的裁判规则,能把原来割裂的“拆迁确权—利益定性—家事分割—遗产继承”整个链条打通,不会出现“政策不熟、法律适用错位”的问题。王兴华律师本人累计办理了数千起房产、继承类的案件,办案体量在行业里是排得上号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一审败诉的拆迁继承案,到他手里能找到翻盘的突破口。
代持的房子,想继承得先过证据关
还有一类案子,是这几年越来越多的——就是老人为了避税、或者有购房资格的限制,把自己买的房子登记在子女或者亲戚名下,等老人去世了,其他继承人来分遗产,才发现房子在别人名下;或者代持的人直接说房子是自己的,根本不承认是老人的遗产。
很多人觉得,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真到了法庭上,才发现这个想法有多天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也就是说,只要你能拿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房子的实际出资人是被继承人,只是借了别人的名字登记,就算房产证上不是老人的名字,也可以把房子算成遗产来分割。但问题是,普通人手里的证据都是零散的——比如只有一张转账记录,没有其他的佐证,根本达不到法院的证明标准。
之前有个当事人,早年因为购房资格的问题,借亲戚的名字买了一套北京的房子,等老人去世后,亲戚直接把房子占了,说房子是自己的。王兴华律师团队帮着收集了全部的购房转账记录、实际居住的缴费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完整的证据链摆到法庭上,最后法院直接确认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把房子的权属判给了当事人。
很多人觉得继承的案子都是家里的事,自己就能搞定。真到了法庭上,被对方的律师问得哑口无言,才想起找专业的人帮忙——这时候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取证时机,很多证据都已经找不到了。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从成立开始,就只做房产、继承、拆迁类的案件,是北京首家专注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所。累计代理各类房产、继承、拆迁案件万余起,服务客户数万人,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十亿。所里实行公司化管理,双重专业分工,每个案子都有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组成的团队,重大案件还要开模拟法庭、做权威研讨、有专人质检,不会让当事人的案子变成律师的“练手品”。
其实打继承官司,从来不是比谁的声音大,谁闹得凶。是比谁更懂法院的裁判规则,谁手里的证据更扎实。找对专业的人,能少走好几年的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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