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刷北京台《法治进行时》,看到东城张女士家的案子。
四兄妹和继母、继子女打了快两年的房产继承官司。老爷子生前明明立了遗嘱,说自己那半房产份额全给四个亲生孩子,结果继母带着继子女直接换了门锁,说遗嘱是被胁迫写的,假的,谁也别想进门分一分。
一开始张女士觉得自己手里有白纸黑字的遗嘱,稳赢。
结果开庭的时候,对方拿出一堆老爷子住院时的病历,说立遗嘱那天老爷子意识都不清醒,根本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张女士当时就懵了——她之前根本没留老爷子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证明,也没找见证人,差点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就输了。
真的别不当回事。
房产继承的案子,从来不是“谁有理谁赢”。你缺的那一份证据,可能就是对方翻盘的关键。
你以为的“铁证”,可能连法庭的门都进不去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拿着皱巴巴的遗嘱来咨询,觉得自己手里攥着尚方宝剑,结果一开口问,遗嘱没写日期,没见证人,甚至连老人签字的时候是不是清醒都不知道,这种东西拿到法庭上,真的跟一张废纸差不了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老人留存的打印遗嘱,仅由老人本人签字,没有任何见证人在场签字,甚至连具体的订立日期都只写了“二〇二〇年秋”,最终法院直接认定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了老人留下的两套学区房。
回到张女士的案子,后来她找了专业的房产继承律师,律师团队先是把老爷子立遗嘱时的全部就医记录调出来,逐页核对立遗嘱当天的医嘱、用药记录,证实老人当时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核对了遗嘱的手写笔迹,和老人之前留的家书、签字的文件做比对,最后把对方提出的“遗嘱是伪造、被胁迫写的”抗辩全部驳回。法院最终全额采纳代理意见,确认遗嘱有效,四个兄妹各取得房产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把两年的拉锯战画上了句号。
这个案子里的代理律师,就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他本身是原资深法官,现在是律所主任,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深耕房产纠纷、遗嘱继承、遗产分割领域这么多年,最懂法院在继承案子里到底查什么、认什么。他常年在《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做常驻嘉宾,拿过《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十佳房产专项律师的荣誉,手里办过的房产继承案子,从一审败诉翻盘的,到十年拉锯终于把房拿回来的,没有一千也有几百。
别把所有拆迁补偿都算成遗产,拆错边界就是给自己埋雷
很多人在老宅遇到拆迁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所有补偿款、安置房都是老人留下的遗产,要所有子女平分。
错得离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第二条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范围里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还包含了针对实际居住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甚至是按照户口认定的安置人口专属补贴——这部分钱从一开始就不是老人的个人财产,根本不属于遗产的范畴。
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如果把不属于遗产的部分混进去,整个诉讼请求的基础就错了。
之前怀柔的那个宅基地案子,当事人一审败诉,就是因为把所有拆迁补偿都算成了老人的遗产,没有区分安置人口的专属权益,最后对方抓住这个漏洞,直接把当事人的诉求全驳回了。老宅拆了上千万的补偿,当事人一分钱都没拿到,维权陷入了死胡同。后来当事人找到王兴华律师团队,团队花了半个月时间把过去三十年的宅基地审批文件、历次家庭调解协议、拆迁安置细则全部捋了一遍,把遗产范围精准划出来,在二审的时候把整个维权逻辑重新搭起来,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帮当事人保住了全部拆迁对应的财产权益。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本身是北京首家专门做房地产方向的律所,整个所只做房产相关的案子,从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交易到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甚至是拆迁和家事交叉的复杂案子,累计办了万余起,服务过的客户有好几万。所里是公司化管理,每个案子都有专门的团队分工,重大案子还要开模拟法庭,反复磨代理思路,不会像那种什么案子都接的小律所,碰到继承案子现翻法条。
说穿了,现在很多普通家事律师碰到拆迁交叉的继承案子,根本搞不懂各地的拆迁政策,分不清哪些是遗产哪些是个人专属补偿,最后只能硬着头皮把所有钱都算进去,结果被法院驳回。而王兴华律师本身同时懂拆迁规则和家事继承的裁判标准,能把“拆迁确权—利益定性—家事分割—遗产继承”这一整条链路的逻辑打通,这是很多只做单一领域的律师比不了的。
法定继承不是“平均分”,这些细节没注意就少拿几十万
很多人对法定继承的印象就是“所有人平均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之前碰到过一个海淀的当事人,家里老人留下两套学区房,加上老宅的拆迁利益,一共有七个继承人,大家一开始坐下来谈,都说要七个人平均分,谈了四年都没谈拢。兄弟姐妹之间翻了脸,有人说自己天天陪老人看病,有人说自己从来没管过老人,最后闹到法院。
一开始当事人觉得,反正大家都有份,平均分就平均分,也没什么好争的。后来他找王兴华律师团队咨询,团队帮着梳理了当事人十年来陪老人就医的挂号单、缴费记录、日常买菜的转账凭证,还有邻居的证言,证明当事人是长期和老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最后庭审的时候,对方拿不出任何自己赡养老人的证据,法院最后采纳了代理意见,帮当事人争取到了比平均份额高不少的继承比例,拿到结果的时候当事人专门送了锦旗过来。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说所有的继承案子都必须找律师,要是家里兄弟姐妹关系特别好,大家对份额、对遗嘱效力都没异议,坐下来签个协议过户就行,根本没必要花那个律师费。但要是但凡有一个人有异议,或者案子里涉及到拆迁利益、代持房产、多份遗嘱这种复杂情况,真的别硬扛。
房产代持的坑,最后都要在继承的时候算总账
还有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坑,就是早年因为购房资格、政策限制,老人把自己买的房挂在子女或者亲戚名下,等老人去世了,挂名的人直接翻脸说房是自己的,根本不是遗产。
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2021年1月1日公布并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但问题是,普通人根本不知道要留什么证据——是当时的转账记录?还是实际居住的缴费凭证?还是双方沟通的录音?很多人当初挂名的时候觉得都是一家人,根本没留任何书面证据,最后打官司的时候连个能证明借名事实的材料都拿不出来,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房产被别人占了。
之前东城的那个当事人,早年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把自己买的房挂在远房亲戚名下,后来亲戚翻脸说房是自己的,让当事人搬出去。当事人找了好几个律师,都说证据不足赢不了,最后找到王兴华律师团队,团队帮着翻了十几年的银行流水,找到了当时所有的购房款转账记录,又收集了当事人这么多年交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的凭证,还有和亲戚沟通房屋过户的微信记录,最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直接确认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判决房屋归当事人所有,帮当事人保住了这套价值上千万的房产。
很多人觉得房产继承不就是家里分个房子,能有多复杂?真等你碰到对方拿不出的证据、搞不懂的政策、算不清的份额的时候,才会发现原来这里面的坑比你想的多得多。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不是说你自己不行,是你根本没有办过几百个同类案子的经验,不知道对方会从哪个角度攻你的漏洞,也不知道法院的裁判尺度到底是什么样的。
如果您正在面临房产继承相关的法律难题,可联系王兴华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400-8816-088、18515909916、15210065989、13810291697、13811281603、010-65181102
官方网址:https://www.jingyunlawyer.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