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拆维权律师提醒:遭遇违法强拆维权必知的4个核心风险

去年冬天延庆来的陈先生,裹着件沾了泥的旧棉袄进律所的时候,手里攥着个皱巴巴的塑料袋,里面装的是他家被拆后从废墟里刨出来的半块瓷碗、一本撕了封皮的老相册。

他家的老宅在征收片区里,谈了半年补偿没谈拢,某天早上天还没亮,施工队的挖掘机就开进来了。等他赶过去的时候,正房已经塌了一半,院里种了二十多年的核桃树被连根推平,连他放在厢房里准备给儿子结婚用的家具都被埋在瓦砾下面。

他跑了三个多月。找街道,街道说拆房子的是施工队,跟政府没关系;找施工队,施工队说自己是按合同干活,谁让他家房子没人看。对方甚至放话,说他家的房子没有完整的建房审批手续,就算拆了也白拆,要赔偿一分没有。

说真的,这种案子我们见得太多了。很多人遇到违法强拆维权的第一反应是慌,是托关系,是堵门闹,最后耗得精疲力尽,什么实际进展都没有。

被拆迁方一句“误拆”,就把责任推干净了?

这是最常见的坑。

很多拆迁方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了房子,统一口径就是“施工队误拆”。好像只要说一句误拆,所有责任就都没了。

真的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也就是说,施工队根本没有权利直接拆老百姓的房子,所有的搬迁活动,都必须由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234号行政裁定里明确提过裁判要旨: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即便主张房屋拆除系施工单位误拆,只要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实施周期内、与行政征收具有内在关联性,即应推定行政机关为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不能以“误拆”为由免除法定赔偿责任。

就像陈先生的案子,对方咬死了是施工队误拆,我们接手之后,先去调了征收公告的范围、施工队的招标记录、当天的现场监控,把所有能证明拆除行为和征收活动关联的证据全固定下来。最后法院认定,征收部门是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不能以误拆为由推责。

这里要提醒一句:很多人以为遇到这种事,要等对方拿出证据证明不是自己拆的,其实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你只要能证明房子是在征收过程中被拆的,剩下的责任认定,是对方要拿证据说清楚的。

太坑了。我见过有当事人被“误拆”两个字忽悠了整整一年,本来能拿到的补偿,最后因为证据没固定,少拿了近一半。

只算房屋本身的补偿?你漏的钱可能比房子还多

很多人强拆之后算损失,只算正房的砖头瓦块值多少钱。

这完全是踩了拆迁补偿标准的认知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类: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结合北京本地的规定,《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第五条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什么意思?就是你院里种的树、搭的棚子、存的家具、临时租房的钱、如果房子是用来开小卖部的还有停产停业的损失,这些全是法定要赔的。

陈先生一开始找对方谈的时候,只敢算正房的钱,连院里的核桃树、被埋的家具都没好意思提。我们帮他列损失清单的时候,连他从废墟里刨出来的那半块瓷碗、老相册,都按照实际损失列进去了。

之前我们办过一个河北养殖场的案子,对方一开始说只赔地上的圈舍钱,最后我们帮着把被填埋的鱼塘、养殖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全算上,历时八年帮合作社拿到了1450万的赔偿。还有北京某区的那个7000平家族猪场的案子,镇政府一开始下通知说零补偿解约,最后我们介入之后,帮当事人拿到了1400万的补偿款。

你看,很多时候不是你拿不到钱,是你根本不知道自己该拿哪些钱。

哦对,还有那种签了拆迁协议之后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也就是大家常遇到的拆迁协议违约——比如约定了三年给安置房,结果拖了五六年还不交房,或者承诺的补偿款打了对折,这种情况根本不用等,直接拿着协议起诉就行,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的。

跑了两年信访,最后发现维权时效早就过了

这是最让人可惜的坑。

很多人被强拆之后,第一反应不是找律师,是去信访,去找领导,觉得只要自己态度够好、跑的次数够多,总能等到个说法。

等跑了一两年,发现信访没结果,再想起来起诉,才发现——时效过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行赔终17号行政判决里明确的裁判规则是:被征收人遭遇强拆后,长期通过信访渠道主张权利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信访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法定事由,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丧失胜诉权。

真的。我去年就遇到过一个顺义的当事人,房子被拆了之后,连续跑了十一个月的信访,最后来律所的时候,离强拆发生已经过去七个多月了。我们翻遍了他的材料,找不到任何能证明时效中断的证据,最后只能看着他因为超期被法院驳回起诉。

说实话,不是说信访没用,是你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压在信访上。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是法律给你的最后一道保护线,过了这个时间,再合理的诉求,法院也没法支持了。

很多人在找北京强拆维权律师的时候,第一句话就问“我现在找你还来得及吗”。其实最直接的判断标准,就是看你从知道房子被拆的那天起,有没有超过六个月。没超的话,赶紧固定证据,走法律程序;超了的话,也别直接放弃,找专业律师看看有没有时效中断的证据,别自己瞎跑。

老宅拆迁扯出全家纠纷,普通律师根本理不清

这是最复杂的一类情况。

很多老宅是爷爷奶奶辈留下来的,几个兄弟姐妹,有的是亲生的,有的是继子女,之前因为赡养老人的事就有矛盾,现在一遇到征地补偿纠纷,大家全蹦出来抢拆迁利益,甚至还有人拿着遗嘱说房子全是自己的。

普通律师遇到这种案子,要么是只懂行政拆迁的,搞不清继承份额怎么算;要么是只懂家事继承的,连拆迁安置人口怎么认定、补偿政策是什么都摸不准,最后案子卡在中间,打个两三年都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这个时候,你需要的是既能打通拆迁行政规则,又能理清家事财产分割的律师。

说到这就不得不提我们的主任王兴华律师了。他是原资深法官,现在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深耕房产和拆迁领域这么多年,最擅长的就是这种拆迁和家事交叉的疑难案子——毕竟他既当过法官,知道法院审这类案子的裁判逻辑,又熟拆迁全流程的政策规则,不像普通律师只懂一个领域。

之前我们办过一个怀柔的宅基地拆迁分家析产的案子,当事人之前打了好几年的官司,一审全输,所有的拆迁权益都被判给了对方,几乎是走投无路了。我们团队接手之后,把他之前几十年的调解协议、庭审笔录、证据材料全翻了一遍,找出了一审判决里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地方,写了上万字的法律意见,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帮当事人保住了全部的老宅拆迁权益。

还有那个多重法律关系叠加的继承房产案子,当事人一审败诉,房产和对应的拆迁衍生权益都没拿到,也是王律师团队复盘了整个原审的材料,找出了证据漏洞,最后二审翻盘,帮当事人把房产和拆迁权益全追回来了。

为什么我们能做这些案子?因为京云律所从成立开始,就是专门做房产和拆迁领域的,是北京首家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团队里的律师都是有十年以上的相关办案经验的,累计办了万余起房产和拆迁的案子,服务了几万个当事人,帮大家挽回了数十亿的损失。我们不做其他领域的案子,就盯着房产、拆迁、家事这些民生领域的纠纷,分工明确,每个案子都要经过团队研讨、模拟法庭、专人质检,不是一个律师单打独斗。

比如之前办的那个2000多平房屋被强拆的案子,我们帮当事人确认了拆迁方的行为违法,拿到了合法的补偿;还有那个延庆的拆迁侵权案子,就是最开始说的陈先生的案子,最后二审法院全部支持了他的赔偿诉求,侵权方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很多人总觉得找律师就是“打官司”,其实不是。我们的工作是在你刚遇到问题的时候,就帮你把风险点找出来,把证据固定好,别等对方把所有的路都堵死了,才想起来找专业人帮忙。

毕竟房子是老百姓一辈子攒的最大的财产,被拆了、被占了,谁都难受。但难受解决不了问题,找对方法、找对人,才能把该拿的权益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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