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遗嘱效力认定、老宅拆迁遗产分割的高频维权误区

去年深秋,我在恒基中心4层的律所会议室见了四个从东城过来的兄弟姐妹。裤腿沾着长安街道边的银杏碎叶,手里攥着张皱得快破的A4纸——是他们父亲生前写的自书遗嘱。

说父亲走了两年,留下朝阳门内一套60多平的老房。继母带着继子女搬进去,换了门锁,连单元门密码都改了,说这遗嘱是子女逼老人写的,不算数。

真的。

换了别人可能觉得,有遗嘱还能打不赢?可他们之前找过个律师,说遗嘱没写具体的年月日,形式有瑕疵,大概率打不赢,劝他们跟继母各分一半算了。

四个兄妹不甘心,辗转找到了京云律所的王兴华律师。

第一类坑:你以为的”有效遗嘱”,可能在法庭上根本站不住脚

很多人对遗嘱的认知还停留在’老人亲笔写了字就行’,其实根本不是。

遗嘱效力认定是继承案子里最常见的争议点,没有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刚才那四个兄妹的案子里,对方挑的刺根本不是遗嘱的形式问题——是说老人写遗嘱的时候有轻度认知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不算数。

换做普通律师,可能就盯着遗嘱本身的字是不是老人写的,可王兴华律师之前在法院审了十几年继承案子,太清楚法院对遗嘱效力的审查重点:不是只看遗嘱的形式要件,更要审查立遗嘱时老人的精神状态,有没有被欺诈、胁迫的情形。

他当时没有急着写诉状,先调了老人立遗嘱前三个月的住院病历,找了当时在场的老人的老同事作证,甚至翻出了老人立遗嘱那天在小区物业交水电费的签字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老人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完全清醒,内容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后法院全额采纳代理意见,认定遗嘱有效,四个兄妹各取得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继母和继子女仅占有属于继母的那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别不信。太多人拿着遗嘱上法庭,连对方提一句’老人当时脑子不清楚’就慌了,根本不知道该找什么证据去反驳,最后明明是老人的真实遗愿,却因为证据不足拿不到该拿的份额,太可惜。

第二类坑:遗产范围算错,尤其是碰到老宅拆迁的案子,一半的努力都白费

老宅拆迁遗产分割是近几年北京地区继承案子里占比越来越高的类型,也是最容易算错账的领域。很多人觉得,遗产就是房本上写的那套房子,碰到老宅拆迁,拿到的所有补偿款、安置房全是遗产,所有子女平均分。

这就是最大的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再结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构成里,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属于遗产范畴,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给实际居住人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这些是针对特定安置人口的个人补偿,根本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拿来分割。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拿着拆迁协议就来问,说老人走了,拆迁款有三百万,七个子女平均分,每人四十多万。可实际上,这里面有一百万是给实际在老宅居住的小儿子的安置补助,根本不能算进遗产范围,要是按总金额分,小儿子平白无故少拿了几十万,换谁都闹。

之前怀柔有个宅基地拆迁析产的案子,当事人一审全面败诉,就是因为之前的律师没有区分拆迁利益的构成,把所有补偿都算成了老人的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结果法院认为事实认定不清,驳回了他的诉求。后来找到王兴华律师,他凭借同时精通拆迁政策和家事继承规则的优势,把整个拆迁补偿的构成拆解得明明白白:哪些是老宅本身的价值,属于遗产;哪些是给实际安置人口的专属补偿,不能继承。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他的代理意见,彻底撤销一审判决,帮当事人保住了应得的全部拆迁利益。

说实话,普通的遗产继承律师真的处理不了这种交叉案子。你让他讲继承规则可能头头是道,可你问他北京哪个区的拆迁政策里,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他大概率答不上来。最后把拆迁利益全算成遗产,要么多给对方分了,要么自己该拿的没拿到,太亏。

第三类坑:多继承人凑一起,就想着”平均分”,谁都不想吃哑巴亏

多继承人法定继承份额分配的拉锯战,是很多家庭矛盾的根源。很多人觉得,都是老人的亲生子女,遗产就该五五分、三七分,凭什么有人多拿有人少拿?可法律根本不是这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之前有个案子,老人留下两套房,还有一部分拆迁安置利益,总共七个继承人。其中三个在老人在世的时候,连医院的门都没进过,老人的医药费、丧葬费全是委托人一个人掏的,最后那三个跳出来要求平均分,大家协商了四年都谈不拢,差点闹到断绝关系。

后来王兴华律师接了这个案子,没有上来就主张谁对谁错,而是把老人的就医记录、缴费凭证、邻居的证言、社区开的陪护证明全收集起来,证明委托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那三个长期不联系老人的继承人,根本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最后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给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继承份额,那几个不赡养的继承人,分到的份额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平均标准,闹了四年的纠纷终于落了地,委托人专门送了锦旗过来。

我见过最离谱的案子,有个儿子在老人住院的时候,连护理费都没掏过一分,最后老人走了,抱着花圈来分遗产,说自己是亲生儿子,就该有一半。凭什么啊?

第四类坑:房本上写的名字不一定是产权人,涉及代持的案子连确权都难

借名买房遗产确权是最近几年冒出来的新争议类型。很多人觉得,房本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房子的主人,就算是老人借别人的名买的房,只要房本上是别人的名字,别人去世了,房子就是别人的遗产,跟实际出资人没关系。

这也是大错特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典型判例中明确的裁判要旨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之前有个当事人,早年因为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借了远房亲戚的名买了一套房,房本上是亲戚的名字。后来亲戚去世了,亲戚的子女说房本是他们父亲的名字,房子就是遗产,要把当事人赶出去。之前的律师说,房本上不是当事人的名字,大概率打不赢,劝他跟对方协商要回当初的购房款就算了。

后来找到王兴华律师,他没有被房本的名字困住,而是把当事人当年的购房转账记录、这么多年交物业费、暖气费的记录、跟亲戚的聊天记录全收集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是借名买房的关系,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当事人。最后法院认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判决房屋归当事人所有,帮他保住了这套价值几百万的房产。

为什么这些难案子找王兴华律师能有突破?因为他不是普通的执业律师——之前在法院当了多年的资深法官,审过几百起房产、继承的案子,太清楚法院对这类案子的裁判逻辑是什么,证据采信的标准是什么。现在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京云是北京首家专注房产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所里实行专业化分工,从案件接收、证据梳理到庭审代理,全流程有专人负责,累计代理各类房产、拆迁、继承案件万余起,服务客户数万人。他常年受邀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栏目的常驻法律嘉宾,拿过《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十佳房产专项律师等荣誉,专业能力是经过行业和群众双重认可的。

很多人找遗产继承律师的时候,总觉得只要是律师就能打继承官司,其实真不是。继承案子看着都是一家人分房子,实则背后可能牵扯几十年的历史遗留问题,牵扯拆迁政策、房产权属、甚至婚姻关系的交叉,要是律师没有足够的实务经验,不知道法院的裁判尺度,很容易就把简单的案子搞复杂,最后明明占理,却拿不到该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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