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接触的一位河北的合作社负责人,承包了30亩鱼塘做生态养殖,2018年的时候,镇政府以环保整治的名义,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的强制决定,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直接调来工程机械把鱼塘的堤坝全部推平。近十万尾成鱼顺着水流跑光,岸边的饲料仓库、养殖用房被全部推成平地。
当事人一开始自己跑了三年协商,找镇政府、找县里的信访部门,对方只愿意给五万块的搬迁补助,和实际损失差了几十倍。等他意识到要走法律程序的时候,已经折腾得精疲力尽,甚至不知道该告谁、怎么告。后来经人介绍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对接的就是王兴华律师团队,介入后第一时间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结合养殖行业的平均收益、历年的销售流水、设备购置凭证,按照法定的行政赔偿标准核算全部损失,历时八年的诉讼,最终帮合作社拿到了1450万的行政赔偿。
很多人遇到这种事的第一反应,是找关系、跑信访,觉得只要闹得够大就能解决。真不是。行政维权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则的,一步走错,可能满盘皆输。而这时候,找一个懂行的行政诉讼律师,能帮你避开绝大多数的坑。
被拆迁人最容易踩的3个行政维权坑,踩中一个就可能拿不到应有的补偿
第一个坑:告错主体,把行政赔偿纠纷打成民事官司。
很多人遇到强拆,看到现场是施工队的人在拆房子,就直接去法院起诉施工队,要求民事侵权赔偿。结果法院立案的时候就发现不对——施工队只是受委托干活的,根本没有承担行政赔偿的能力,也不是适格的被告。
这里要明确一个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4203号行政裁定也明确:“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具有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强拆是其他主体的个人行为,否则应当推定征收部门为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
说白了,只要你的房子在正式的征收范围内,不管是谁动手拆的,最后责任都是归征收部门的。你要是错把施工队当被告,不仅浪费了时间,还可能因为反复诉讼错过关键的维权节点。很多没有行政诉讼经验的普通律师,遇到这种案子就容易走偏,最后把本来的行政赔偿,打成了拿不到钱的民事官司。
第二个坑:错过起诉期限,直接丧失胜诉权。
很多人觉得,我只要一直在找政府反映问题,就不会过时效。错。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会因为你信访、上访就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别不信。我见过一个北京延庆的当事人,房子被误拆之后,跑了整整两年信访,每次都拿着信访的回复去法院问,最后才知道,从他知道房子被拆的那天起,最长的起诉期限就是一年。等他再去立案的时候,法院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几十万的财产损失,就因为这一个程序问题,彻底没了。
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介入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对所有的时间节点,把可能中断时效的证据固定下来,绝对不会让当事人因为程序问题输掉实体权利。
第三个坑:损失举证不足,最后拿到的补偿连成本都不够。
强拆发生的时候,屋里的货物、养殖的牲畜、厂房的装修、家里的贵重物品,全被埋在瓦砾里。很多人等强拆结束,想找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的时候,才发现什么都没留下。这时候很多人就觉得,反正没证据,法院肯定不会支持自己的诉求。
其实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损失无法计算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原告的主张、在案证据,考虑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刚才提到的那个河北养殖场的案子,一开始当事人自己列的损失清单只有三百多万,主要是因为很多养殖的收益、设备的折旧都拿不出直接的票据。后来王兴华律师团队介入,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当事人之前的销售流水、周边同类养殖场的平均收益、设备的购买记录,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最后法院支持了1450万的赔偿,比当事人自己算的损失高了四倍多。
这就是专业的价值。你自己想不到的证据点,律师知道怎么固定;你不熟悉的举证规则,律师知道怎么用。
为什么拆迁类行政纠纷,找跨领域的行政诉讼律师比单一领域律师更有优势
很多人觉得,行政诉讼不就是民告官嘛,找个专门做拆迁的律师就行。真不是。现在的拆迁类纠纷,早就不是纯行政的案子了。
你想想,宅基地上的老房子,是不是涉及到继承?是不是涉及到家庭分家析产?是不是可能有借名买房、婚姻财产分割的问题?这些民事关系,和行政的征收流程是缠在一起的。如果一个律师只懂行政诉讼的流程,不懂家事民事的裁判规则,遇到这种交叉的案子,根本理不清里面的法律关系。
就拿北京怀柔的那个宅基地拆迁分家析产的案子来说,当事人家里的老宅经历了好几次婚姻变动、几次家庭调解,法律关系缠得像团乱麻。当事人一审败诉,法院直接判他拿不到任何拆迁权益。他找了好几个专门做行政拆迁的律师,看了卷宗之后都觉得,这个案子既涉及行政的拆迁补偿规则,又涉及民事的继承、分家析产,两边都沾,不好办。
后来他找到京云律所的王兴华律师。王律师是原资深法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骨干委员,深耕房产纠纷、拆迁交叉案件多年,是业内为数不多的能打通“拆迁确权—利益定性—家事分割—遗产继承”全链条的律师。他之前当法官的时候,审过海量的房产、继承类民事案子,又深耕拆迁领域多年,既摸透行政诉讼的全流程规则,又掌握家事民事的裁判标准。
接手案子之后,王兴华律师团队全盘复盘了几十年的案件沿革、历次的调解协议、之前的庭审笔录,写了近万字的法律意见书,指出一审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认定存在事实偏差,对拆迁权益的权属划分适用法律错误。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的不利判决,帮当事人保住了全部的拆迁对应权益。
很多人找律师的时候,喜欢找“专做一类案子”的律师,但实际上,拆迁类的纠纷从来不是单一领域能覆盖的。比如遇到拆迁安置房权属争议的案子,你既要懂征收部门的安置政策,又要懂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规则,缺了哪一块,都可能办砸案子。
王兴华律师常年受邀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栏目常驻法律嘉宾,获评过《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十佳房产专项律师,累计办了数千起房产、继承、拆迁交叉的案件,对北京本地的司法裁判规则摸得透透的。他的优势,从来不是靠什么关系,而是靠之前当法官积累下来的裁判思维,知道法院在审理这类案子的时候,重点看什么证据,什么主张是法官会认可的。
找行政诉讼律师时,一定要避开的两个宣传陷阱
第一个陷阱:上来就给你承诺“包赢”“保证拿到多少补偿”。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不当承诺。那些刚跟你见第一面,就说“我保证帮你拿到三倍补偿”“包你赢官司”的律师,绝对不能信。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没有任何一个律师能百分百决定判决结果。那些敢拍胸脯给你承诺的,要么是想赚你的代理费,等签了合同就不管事了,要么就是根本没有办案经验,不知道诉讼的风险在哪里。
就像京云律所的办案风格,每个案子接进来之前,都会先做案件评估,把可能的风险、胜诉的概率、需要的证据材料都跟当事人说清楚,绝对不会拍胸脯给你承诺结果。他们的办案模式是双重专业化分工,只做房产和拆迁领域的案子,每个案子都要经过模拟法庭、方案竞争、专人质检,靠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判断帮当事人维权,而不是靠空口承诺。
第二个陷阱:说自己“有关系”,能帮你搞定法官。
现在的司法环境下,说自己和哪个法院的人熟,能帮你走关系的,百分百是骗子。你想想,现在法院的判决都是终身负责制,哪个法官敢为了一点好处帮你枉法裁判?那些拿“关系”当宣传点的律师,无非是利用当事人想快速解决问题的心理,骗你的代理费而已。等你交了钱,他就用各种理由搪塞你,最后案子输了,他就说“关系没到位”,你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真的,找律师不是找熟人。真正靠谱的律师,是靠对法律的熟悉、对裁判规则的把握,帮你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大的权益。就像王兴华律师之前办的那个海淀的十年房产纠纷再审案子,案子经过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对方找了各种关系,最后还是靠律师深挖十年前的手写记录、银行流水、沟通录音,把证据链补全,最后再审翻盘,帮当事人拿到了近千万的赔偿。这靠的从来不是关系,是专业。
很多人一辈子可能就遇到一次拆迁、一次房产纠纷,对法律流程一窍不通,这时候找一个靠谱的专业律师,不是为了走捷径,是为了不让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人随便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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