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商品房维权律师团网站!

工程违约金:结算清单中的“隐形账目”如何界定?
首页 > 法律常识 > 工程纠纷
律所位置更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地址
工程违约金:结算清单中的“隐形账目”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25-09-13  阅读:    咨询热线:136-9911-8490

  工程违约金:结算清单中的“隐形账目”如何界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结算作为项目收尾的核心环节,不仅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签证等显性费用,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条款引发大量争议。违约金是否应纳入工程结算范围?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分配,更关乎合同履约的公平性与法律效力的实现。本文将从法律框架、合同约定、违约金性质三个维度,结合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解析工程违约金在结算中的法律定位。

  一、法律框架:违约金性质的双重属性与结算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属性。补偿性违约金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其金额通常与损失范围相当;惩罚性违约金则侧重于制裁违约行为,金额可能远超实际损失。这一法律定位直接决定了违约金与工程结算的关联性:

  补偿性违约金:结算的天然组成部分

  若违约金条款明确约定“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方额外租赁设备的费用,由承包方按日支付违约金”,此类条款直接关联实际损失,违约金本质上是损失赔偿的预估。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3条,此类违约金应纳入结算流程,作为发包方索赔的合法依据。例如,在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承包方因材料供应延迟导致工期延误60天,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每日合同总价的0.1%。法院审理时认定,该违约金条款符合补偿性特征,且发包方已提供租赁设备费用凭证,最终判决违约金计入结算总价。

  惩罚性违约金:结算的例外情形

  若合同约定“承包方逾期竣工超过30日,需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且未明确损失计算方式,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惩罚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超过损失的30%),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减。此时,违约金是否纳入结算需分两步判断:

  调减前:违约金作为独立债权,不直接纳入结算;

  调减后:若法院将违约金调整至与实际损失相当,则调整后的金额可纳入结算。例如,在某高速公路项目中,承包方因管理不善导致工期延误120天,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5%。发包方主张全额违约金,但法院经审理认定实际损失仅为合同总价的5%,最终判决按5%计入结算。

  二、合同约定:契约自由与结算效力的博弈

  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自治的载体,其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结算处理的首要依据。实践中,合同条款的表述差异直接影响结算结果:

  明确约定纳入结算

  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作为工程价款的调整项,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此类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例如,在某医院迁建项目中,合同通用条款第19.4条载明:“承包方未按期提交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0.0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项目结算时,承包方因资料延迟提交被扣减违约金12万元,法院最终支持发包方主张,认定合同条款有效。

  未约定或约定模糊

  若合同未明确违约金是否纳入结算,或仅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模糊表述,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路径:

  推定纳入结算:部分法院认为,工程结算的本质是清理合同债权债务,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理应纳入结算范围。例如,在某住宅小区项目中,合同未明确违约金结算方式,但承包方因质量缺陷被处罚违约金8万元。法院审理时认为,违约金属于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最终判决在结算总价中扣除。

  推定不纳入结算:另一部分法院则强调,违约金与工程价款性质不同,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应强制纳入结算。例如,在某市政道路项目中,合同仅约定“承包方逾期竣工需支付违约金”,但未说明结算方式。发包方主张在结算中扣除违约金,但法院以“合同无明确约定”为由驳回诉求。

  三、司法实践:类型化案件的裁判规则

  通过对近三年工程违约金纠纷案件的梳理,法院裁判呈现以下类型化特征:

  工期延误类违约金

  此类案件占比最高,法院通常重点审查:

  违约金是否与实际损失相关(如发包方因延期交付产生的租金、违约金等);

  承包方是否提出调减请求及证据(如不可抗力、发包方过错等)。

  例如,在某数据中心项目中,承包方因极端天气导致工期延误30天,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每日合同总价的0.2%。承包方主张调减,但法院认定极端天气未达到不可抗力标准,且发包方已提供租金损失证据,最终判决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质量缺陷类违约金

  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或需返工,法院通常支持发包方主张违约金,但需扣除已发生的修复费用。例如,在某桥梁项目中,承包方施工的桥墩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发包方主张全额违约金,但法院经审理认定,实际损失包括返工费用5%和工期延误损失3%,最终判决按8%计入结算。

  付款违约类违约金

  若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主张违约金时,法院通常支持,但需注意:

  违约金起算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逾期付款超过15日开始计算”);

  违约金是否与利息损失重复主张(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违约金与利息损失原则上不可兼得)。

  例如,在某商业广场项目中,发包方逾期支付进度款60天,合同约定违约金为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包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法院最终判决仅支持违约金,认为其已覆盖利息损失。

  四、启示与建议:风险防控的三大路径

  合同条款精细化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性质(补偿性/惩罚性)、计算方式(如按日计算/固定比例)、结算方式(如从工程款中扣除/单独支付),避免模糊表述。例如,可约定:“承包方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最终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证据管理规范化

  守约方应保留违约金计算依据(如损失凭证、第三方评估报告)、违约通知记录(如书面催告函、邮件)、调减请求证据(如不可抗力证明、对方过错证据)等,以支持结算主张。

  争议解决前置化

  对于复杂项目,可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对违约金合理性进行评估,或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提前化解争议,避免诉讼耗时耗力。例如,某大型化工项目通过仲裁前置程序,仅用3个月即完成违约金调减与结算确认,较诉讼周期缩短60%。

  结语

  工程违约金是否纳入结算,本质是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的平衡。发承包双方应以合同为基石,以证据为支撑,以公平为原则,在履约过程中动态管理违约风险,方能在结算阶段实现“账目清晰、权益明晰”。

温馨提示: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6-9911-8490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咨询热线
/ support hotline
136-9911-8490

邮箱:

电话: 136-9911-8490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