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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价款清算: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与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1. 约定解除
当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例如,某EPC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连续两个月进度滞后15%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当承包人第三次收到进度警告后,发包人依法行使解除权。
2. 法定解除
出现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三)》明确,以下情形构成法定解除理由:
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且无法修复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达合同价款的20%
3. 解除程序要求
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2025年上海某案例中,承包人未按规定书面通知即停工,法院认定其不享有解除权,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
二、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需遵循"质量优先、过错分担"原则:
1. 质量合格工程的结算
已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完成量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5),结算价款=Σ(已完工程量×合同单价)-已支付进度款。例如,某道路工程完成50%路基施工且质量达标,发包人应支付合同价款的45%。
2. 质量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可修复工程: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2025年北京某案例中,承包人施工的钢结构焊缝不合格,经返修后通过超声波检测,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扣除修复费用。
不可修复工程: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且应赔偿发包人损失。某化工项目因设备安装错误导致系统无法运行,法院判决承包人返还已支付工程款并赔偿设备拆除费用。
3. 损失赔偿的计算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2025年广州某案例中,因发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停工,法院判决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停工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进度款与预付款的返还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已支付的进度款超过已完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返还超额部分。预付款的返还需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参照行业惯例按未完工程比例折算。
2. 材料与设备的处置
已采购但未使用的材料设备,双方可协商折价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拍卖机构变现。2025年杭州某案例中,承包人采购的电梯因合同解除滞留工地,法院判决按市场价70%折价归发包人所有。
3. 保修责任的延续
合同解除不影响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计算。某住宅项目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但承包人仍需对已完工程承担防水保修责任。
四、争议解决的多元化机制
1. 造价鉴定程序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25),鉴定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60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2. 专家辅助人制度
复杂案件中,当事人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2025年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但需接受对方质证。某核电项目纠纷中,双方聘请的核工程专家就质量鉴定标准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院采纳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定案依据。
3. 行业调解的优势
中国建筑业协会等机构设立的调解中心,可提供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2025年统计数据显示,通过行业调解解决的工程纠纷平均处理周期为45天,较诉讼程序缩短60%。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价款清算,既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商业智慧的体现。当事人应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专业评估、充分协商和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实现权益最大化与风险可控化的平衡。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实施,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则正日益完善,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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