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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欺诈认定与法律边界解析
一、法律框架下的欺诈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房地产领域,开发商虚假宣传若满足以下三要素,则可能构成欺诈:
主观故意:开发商明知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仍通过广告、沙盘、口头承诺等方式向购房者传递虚假信息。
客观行为:宣传内容涉及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学区划分等关键信息,且与实际交付存在重大差异。
因果关系:购房者因虚假宣传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此签订购房合同。
以2023年绵阳市某公司学区房虚假宣传案为例,开发商通过展板、宣传单等渠道宣称项目为“富乐二小、富乐二中学区房”,但实际学区划分由教育部门决定,开发商无权承诺。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赔偿购房者信赖利益损失。此案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认定的严格标准。
二、虚假宣传的典型情形与司法实践
配套设施虚假承诺
开发商常以“地铁直达”“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宣传吸引购房者,但实际规划未获批或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例如,2021年湖南常德某楼盘宣传卫生间带窗,但原始设计图纸显示无窗,开发商未在宣传资料中标注,导致10余位购房者集体维权。法院认定开发商隐瞒关键信息,构成欺诈。
房屋质量与面积误导
部分开发商通过夸大建筑材料等级、虚构赠送面积等方式提升房屋价值。如某项目宣传使用“进口高端石材”,实际为普通国产材料;或承诺“赠送20平方米露台”,但露台属于公共区域,购房者无法独占使用。此类行为若影响购房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学区与规划变更风险
学区房宣传是纠纷高发领域。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2024年绵阳中院判决明确,学区划分属教育行政部门职权,开发商无权承诺,否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欺诈认定的司法审查要点
宣传内容的明确性
若宣传资料中包含具体指标(如“距地铁500米”“绿化率40%”),且购房者能够证明其基于此签订合同,法院更易认定欺诈。反之,模糊表述(如“周边教育资源丰富”)可能被视为商业吹嘘,不构成欺诈。
购房者合理信赖的证明
购房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虚假宣传产生错误认知。例如,保存宣传资料、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并证明自身无其他信息来源。在2025年某案中,购房者因开发商虚假宣传“精装交付标准为5000元/平方米”而签约,但实际装修成本仅2000元/平方米,法院结合市场行情认定购房者合理信赖成立。
开发商主观恶意的推定
若开发商曾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或同一项目多次引发纠纷,法院可能推定其存在主观故意。例如,2021年湖南某加油站因渗水汽油导致车辆损坏,此前已因油品质量问题被处罚,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判决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
四、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行政处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开发商虚假宣传可被处20万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100万至200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2025年某市市场监管局对一开发商罚款150万元,因其虚构“政府重点规划项目”身份,导致200余户购房者受损。
民事赔偿
购房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最低500元),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在绵阳学区房案中,法院虽未认定欺诈,但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1万元信赖利益损失,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风险防范建议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将关键承诺写入合同;保存宣传资料作为证据;签约前核实规划许可证、学区划分等公开信息。
开发商:避免绝对化表述(如“最佳”“唯一”);对规划变更风险进行提示;建立合规审查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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