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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签字,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法律视角下的三大核心场景解析
在房产交易中,夫妻一方未签字是否导致合同可解除,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5年最新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25年审理的典型案例,本文从法律角度系统梳理三大核心场景,为购房者、卖房者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无权代理与合同效力待定
场景描述: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仅一方签署买卖合同,另一方未签字且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依据:
无权代理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无代理权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购房人可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
表见代理例外:若购房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签字方有代理权(如长期共同管理房产、持有配偶授权委托书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典型案例:
2025年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张某诉李某案”中,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单独与买方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法院认定:
买方未核实女方意见,且无证据证明女方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
女方拒绝追认后,合同效力待定,买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获支持。
实务要点:
购房人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或要求未签字方出具《配偶同意出售声明》;
卖方若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可能面临合同无效风险及对配偶的赔偿责任。
二、个人财产处分:单方签字合同的有效性
场景描述:若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其单独签署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个人财产处分权: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所有权人有权独立处分。
善意取得保护:若购房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即使卖方配偶主张权利,购房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311条主张善意取得。
典型案例:
2025年海淀区法院审理的“王某诉赵某案”中,男方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未经女方同意出售房产。法院认定:
房屋属男方个人财产,其有权独立处分;
买方支付市场价并完成过户,构成善意取得,女方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实务要点:
卖方应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房产为个人财产;
购房人需核实房产登记信息,避免因卖方隐瞒婚姻状况引发纠纷。
三、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场景描述:即使合同有效,在何种情况下可依法解除?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包括: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典型案例:
2025年通州区法院审理的“刘某诉孙某案”中,卖方收取定金后拒绝网签,买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认定:
卖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需按定金罚则返还双倍定金,并赔偿买方中介费等实际损失。
实务要点:
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送达证据;
若对方拒绝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主张违约赔偿;
购房人应避免以“配偶未签字”为由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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