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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法律视角下的关键要点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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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法律视角下的关键要点与风险防控
  更新时间:2025-12-22  阅读:    咨询热线:136-9911-8490

  建筑工程结算:法律视角下的关键要点与风险防控

  建筑工程结算作为项目收尾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与法律权益。随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完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司法解释,建筑工程结算的法律框架愈发严密。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系统梳理结算过程中的关键要点与风险防控策略,为行业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结算资料完备性:法律效力的基石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承包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所需资料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变更签证、施工记录、验收报告、材料认价单等。若因资料缺失导致结算争议,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10条,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结算依据,但缺失关键证据的一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要点

  变更签证的合法性:所有变更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口头指令或事后补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因承包人未及时取得设计变更签证,法院最终驳回其追加工程款诉求。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根据《建筑法》第61条,隐蔽工程验收是结算的重要依据。若承包人未留存影像资料或验收单,发包人可能以“质量不符”为由拒付工程款。

  材料价格认价单:在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围时,需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由双方协商调整价格并签署认价单。某市政道路项目因未及时认价,法院最终按市场价差判决发包人补付800万元。

  二、工程量与计价方式:精准核算的合规路径

  法律依据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项目,但若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超10%,需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调整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需明确风险范围(如材料价格波动±5%以内不调整),超出部分按《民法典》第513条执行。例如,某住宅项目因钢材价格暴涨30%,法院判决发包人按实际采购价补差。

  可调价格合同:需按合同约定调整规则(如造价指数法、信息价法)核算。某医院项目因采用过期信息价,被审计部门核减工程款200万元。

  实务要点

  工程量计算规则:需与预算定额单位一致。某钢结构项目因承包人按“吨”计算而预算定额按“平方米”计算,导致结算争议,法院最终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核算。

  变更工程计价: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优先适用合同已有价格,无则参照类似价格,无类似价格时由双方协商或委托造价机构评估。某地铁项目因变更工程计价争议,经省造价站调解后达成和解。

  审计与财政评审的边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唯一依据”,发包人不得单方委托审计否定双方已确认的结算价。某政府投资项目因发包人拖延审计3年,法院最终采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

  三、质量与进度管控:结算的双重约束

  法律依据

  质量保证金: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且需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某开发商因扣留5%质量保证金被行政处罚。

  工期延误责任:按《民法典》第803条,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扣减工程款或索赔。某商业项目因承包人延误工期6个月,法院判决其赔偿发包人租金损失500万元。

  实务要点

  质量验收与结算挂钩: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结算。某厂房项目因消防验收未通过,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法院最终支持发包人主张。

  进度款支付比例:根据财政部、住建部通知,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某学校项目因发包人仅支付60%进度款,被责令限期整改并支付滞纳金。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无效。某总承包单位因援引“背靠背”条款拒付分包商工程款,被法院判决支付欠款及LPR利息。

  四、司法鉴定与争议解决:法律救济的最后防线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鉴定范围限于无书面证据的工程量增减、计价标准不明部分。某酒店项目因发承包双方对装饰工程计价标准争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后判决发包人补付300万元。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按《仲裁法》执行;未约定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某跨国项目因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结果在多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实务要点

  鉴定材料质证:法院会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提交鉴定机构。某桥梁项目因承包人未提交关键施工记录,鉴定结论被法院排除。

  逾期答复的效力:若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报告”,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执行。某住宅项目因发包人未在28天内答复结算报告,法院直接采纳承包人报价。

  优先受偿权行使: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可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某开发商破产案件中,承包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优先受偿权被法院驳回。

  结语

  建筑工程结算不仅是经济行为,更是法律义务的履行。发承包双方需从合同签订阶段即嵌入合规条款,在履约过程中严格留存证据,在争议发生时选择合法救济途径。随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唯有敬畏法律、规范经营,方能实现工程结算的“零风险、高效率”,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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