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商品房维权律师团网站!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全解析:适用情形、程序规范与实务要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是确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申请司法鉴定。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系统梳理造价鉴定的适用情形、程序规范及实务要点。
一、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定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条,造价鉴定启动需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原则:
原则上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法院不得主动启动鉴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例外情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争议焦点明确性:
需存在具体的计价争议,如工程量计算错误、计价标准适用分歧、材料价差调整争议等。
某案例中,承包方主张按定额计价,发包方主张按固定单价结算,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差异部分进行专项鉴定。
证据充分性要求:
申请方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计价依据存在争议,如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单、结算文件等。
2025年江苏某案例中,承包方因未提供完整的施工日志,被法院驳回鉴定申请。
二、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
造价鉴定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
鉴定机构选择:
从省级法院鉴定名册中选取,优先选择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
当事人可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
鉴定材料质证:
法院需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
鉴定材料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结算报告、付款凭证等。
鉴定过程规范:
鉴定人需签署《鉴定承诺书》,承诺客观、公正鉴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可进行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调取证据,但需经法院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鉴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日,经法院批准可延长30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
鉴定意见审查:
鉴定意见需包含委托法院名称、鉴定材料、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等内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
法院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三、造价司法鉴定的实务要点
结合2025年司法实践,造价鉴定需重点关注以下实务问题:
鉴定范围界定:
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中,原则上不对合同范围内工程进行鉴定,但设计变更部分除外。
某案例中,法院仅对变更签证部分委托鉴定,固定总价部分按合同约定执行。
计价标准适用:
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十九条)。
2025年某EPC项目纠纷中,法院认定总承包合同中的计价条款优先于行业定额标准。
材料价差调整:
合同对材料价格波动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调整。
某案例中,因钢材价格暴涨,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调整合同价款。
鉴定意见采信规则:
鉴定意见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另一方有证据反驳的,法院不予采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
鉴定费用承担:
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部分采信的,法院可酌情确定费用分担比例。
四、造价司法鉴定的风险防范
为避免鉴定程序瑕疵影响权益,当事人需做好以下风险防范:
申请时机把握: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
逾期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准许。
证据完整性管理:
施工过程中需完整保存施工图纸、变更签证、材料采购发票等证据。
某案例中,承包方因未保存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工程量,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专家辅助人制度运用:
当事人可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专家辅助人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但可列入诉讼成本向对方主张。
鉴定意见异议策略: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需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错误、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等角度提出。
2025年某案例中,承包方通过指出鉴定机构未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成功推翻原鉴定意见。
结语
建筑工程款纠纷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手段,而造价司法鉴定则是确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证据。从业者需熟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合同管理,完善证据链条,在纠纷发生时选择最优解决路径,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背景下,依法维权将成为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6-9911-8490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下一篇:返回列表
邮箱:
电话: 136-9911-8490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