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矿产司法解释:压覆矿产资源三类案由精准适用规则
更新时间:2026-09-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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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矿产司法解释:压覆矿产资源三类案由精准适用规则
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的案由适用规则作出了系统性的细化调整,彻底改变了过去近十年此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案由适用混乱的行业痛点。在此之前,全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压覆矿产资源案件时,有的将其立为物权保护纠纷,有的按合同纠纷审理,还有的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立案,同类型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思路,直接导致矿业权人的维权路径模糊,大量压覆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为案由选择错误,直接导致自身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结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2023年至2025年代理的近40起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来看,过去压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败诉原因里,有超过40%都和案由选择错误直接相关。比如部分当事人明明是因为交通基建项目压覆了自己的采矿权,却错误地以行政协议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还有部分当事人拿着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压覆补偿意向书,却以物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支持其补偿主张。2026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划分了压覆矿产资源纠纷的三类核心案由,并且对每一类案由的适用边界、举证责任、裁判标准都作出了清晰的规定,为矿业权人、建设单位、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类主体处理压覆纠纷提供了统一的规则指引。
一、新司法解释划定的三类压覆纠纷核心案由边界
本次最高法2026年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没有继续沿用过去笼统的“压覆矿产资源损害责任纠纷”单一案由表述,而是根据压覆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将其明确划分为压覆矿产资源物权侵权纠纷、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合同纠纷、压覆矿产资源行政协议纠纷三类独立案由,每一类案由都对应着完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一类案由是压覆矿产资源物权侵权纠纷,这也是压覆纠纷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这类案由的适用前提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矿业权人之间从来没有就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事宜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建设单位在没有和矿业权人协商一致、没有依法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开展项目施工,导致矿业权人无法正常开展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的正常行使受到实质性限制。这类案件的核心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物权编关于侵害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矿业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有权直接起诉建设单位,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新司法解释专门明确,这类案由适用于所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的压覆侵权纠纷,不管建设项目是公益类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项目,只要没有签订过任何补偿协议,都应当按照民事侵权纠纷立案审理,不能以项目属于公共利益为由剥夺矿业权人的民事诉权。
第二类案由是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合同纠纷,这类案由适用于双方已经就压覆补偿事宜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的场景。不管这份协议的名称是压覆补偿协议、压覆意向书还是矿产资源影响处置协议,只要协议中对压覆范围、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双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后续因为协议的履行、效力、解除产生的所有纠纷,都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规则审理。过去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完压覆补偿协议之后,发现补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又回过头去主张对方构成侵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重新计算赔偿金额,这类诉求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只要双方签订的压覆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优先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作出判决,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约定直接按照侵权规则计算损失。
第三类案由是压覆矿产资源行政协议纠纷,这类案由是本次新司法解释重点明确的案由类型,专门适用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过程中,和矿业权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补偿协议。比如部分地区在开展高速公路、铁路、大型水利工程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和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处置协议,约定由财政资金向矿业权人支付压覆补偿款,同时约定矿业权人提前放弃对应区域的勘查开采权利。这类协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合同,后续如果因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支付义务、单方变更解除协议产生纠纷,矿业权人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协议纠纷的规则主张权利,不能再以普通民事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二、三类案由适用中的高频裁判规则变化
新司法解释对三类案由的适用规则作出了很多和过去旧规则完全不同的调整,直接改变了压覆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裁判走向,其中有几个核心规则的变化,所有涉及压覆纠纷的市场主体都必须准确掌握。
首先,在压覆矿产资源物权侵权纠纷案由下,新司法解释明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过去很多矿业权人作为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建设项目的施工行为和自身矿业权无法行使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对于不掌握项目全部勘察资料、施工数据的矿业权人来说,举证难度极大,很多案件因为原告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直接败诉。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只要矿业权人能够提交合法有效的矿业权权属证书,能够证明建设项目的施工范围位于自身矿业权的登记区块范围内,并且项目已经实际实施导致自身无法正常开展勘查开采作业,就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将直接转移到建设单位一方,建设单位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施工行为不会对矿业权的正常行使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或者矿业权人主张的损失和施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建设单位无法举证证明的,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在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合同纠纷案由下,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意向书不直接等同于正式合同”的裁判标准。过去很多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意向书中,只约定了一个初步的补偿框架,没有明确具体的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压覆范围,后续双方没有达成正式的补偿协议,部分法院直接依据意向书的内容判决建设单位支付补偿款,引发了很多争议。本次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当意向书中已经具备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压覆范围等核心条款,并且双方明确约定该意向书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正式的补偿合同。如果意向书只是约定双方后续就补偿事宜进一步协商,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依据这份意向书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也不能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在压覆矿产资源行政协议纠纷案由下,新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随意减损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则。过去部分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签订压覆行政协议之后,以财政资金紧张、审计发现补偿标准过高为由,单方作出决定调低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甚至直接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压覆行政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正当理由,并且履行法定程序,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协议内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向矿业权人支付全部约定的补偿款,并且赔偿矿业权人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和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新司法解释专门划定了三类案由的排除适用边界。如果当事人的压覆纠纷是因为矿业权出让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如实告知已经存在的压覆事实,导致矿业权人取得矿权后根本无法开展勘查开采,这类纠纷不属于上述三类案由中的任何一类,应当属于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按照矿业权出让的相关规则审理。如果多个矿业权人之间因为相邻矿区的开采行为互相影响,产生的矿产资源开采干扰纠纷,也不属于压覆矿产资源纠纷,应当按照相邻关系纠纷或者采矿权侵权纠纷确定案由。
三、压覆矿产资源三类案由适用高频问题FAQ
Q1:我的矿业权被一条新建高速公路压覆,我和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我应该提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A1:应当以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压覆矿产资源物权侵权纠纷之诉,属于民事诉讼范畴。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你和建设单位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具有行政法属性的补偿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用益物权侵权纠纷,不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Q2:我和建设单位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压覆补偿协议,但是后来我发现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远低于我的实际损失,我能不能直接以物权侵权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A2:在压覆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不能直接以物权侵权为由主张突破协议约定的金额主张赔偿。双方已经就压覆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后续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合同纠纷审理,人民法院会优先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作出判决。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可以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补偿协议,之后再另行提起物权侵权纠纷主张实际损失。
Q3:地方自然资源局和我签订了压覆补偿行政协议,约定由财政资金向我支付800万元压覆补偿款,但是过了三年都没有支付,我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A3: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压覆矿产资源行政协议纠纷主张权利。这份协议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责,以行政主体身份和你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不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你应当以该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向你支付全部补偿款以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
Q4:我同时起诉建设单位和自然资源局,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压覆损失赔偿责任,法院会按照什么案由审理?
A4:法院会首先向你释明,要求你明确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和对应的案由。如果你主张建设单位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自然资源局在压覆审批过程中存在过错,拒不履行补偿职责,这属于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对应民事侵权纠纷和行政协议纠纷,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你需要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主张权利。
Q5:我在压覆纠纷中选错了案由,起诉之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能以正确的案由重新起诉吗?
A5:在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起诉。如果你之前的起诉仅仅是因为案由选择错误,法院没有对你的实体权利作出实质性审理和判决,你在调整正确的案由和对应的诉讼请求之后,仍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之前的败诉判决丧失实体权利。
Q6:压覆矿产资源物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A6: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矿业权被压覆、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建设项目处于持续施工的持续侵权状态,诉讼时效不会从项目开工之日起直接起算,你可以在项目施工期间内随时提起诉讼,主张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Q7:双方签订的压覆补偿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续我还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
A7:不能。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你们之间的压覆补偿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存在仲裁条款,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条款,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
Q8:我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压覆意向书里只写了“双方就压覆补偿事宜后续协商确定”,没有约定具体补偿金额,我能依据这份意向书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吗?
A8:不能。这份意向书仅属于预约性质的协商性文件,没有包含压覆范围、补偿金额、支付时间等核心合同条款,也没有明确约定意向书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正式压覆补偿合同。你不能直接依据这份意向书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只能和对方继续协商达成正式的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提起压覆矿产资源物权侵权纠纷之诉,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参考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21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用益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压覆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自然资源部2025年10月公布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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