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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借名购房权属认定规则:从协议到物权的法律路径
借名购房中,房屋权属的认定是纠纷解决的核心。2025年北京司法实践逐步形成“协议优先、登记推定、例外排除”的认定规则。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最新法规,系统梳理权属认定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一、权属认定的基本原则:协议与登记的博弈
协议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但第229条至第231条亦规定,因合法建造、继承、法院判决等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自事实成就时发生效力。借名购房中,若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且实际出资,法院可能突破登记推定,认定实际出资人为权属人。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京民再123号案中指出:“借名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实际出资人可主张过户。”
登记推定原则
在无相反证据时,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若实际出资人仅能证明出资,无法证明借名合意,法院可能驳回其确权请求。例如,西城区法院在(2025)京0102民初4567号案中判决,原告虽提供转账记录,但未证明与被告存在借名约定,仅能主张借款债权。
二、权属认定的例外情形:政策性住房的排除规则
经济适用房的权属否定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1条,经济适用房仅限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且5年内不得转让。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因违反政策目的,通常被认定无效。例如,大兴区法院在(2025)京0115民初6789号案中判决,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损害公共利益,实际出资人无权取得产权。
共有产权房的权属限制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明确,共有产权房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借名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且房屋需由政府回购。例如,昌平区法院在(2025)京0114民初8901号案中指出,借名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行为扰乱住房保障秩序,实际出资人仅能主张返还购房款。
三、权属认定的证据规则:从出资到合意的证明链
出资凭证的证明力
银行转账记录需注明“购房款”,避免以“借款”“代付”等名义转账。例如,房山区法院在(2025)京0111民初2345号案中,因原告转账记录备注为“借款”,法院未将其认定为购房出资。
占有使用证明的收集
物业费、水电费缴纳单据需连续且与居住时间吻合。居住照片需显示房屋内部特征,避免使用网络图片。例如,密云区法院在(2025)京0118民初3456号案中,因原告提供的照片无法显示房屋具体位置,法院未采纳其居住证明。
沟通记录的合法性
微信、录音等证据需未侵犯他人隐私。例如,平谷区法院在(2025)京0117民初4567号案中指出,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录制的通话记录,因违反《民法典》第1033条“不得窃听他人隐私”的规定,未被采纳为证据。
四、权属变更的实务操作:从确权到过户的步骤
确权诉讼的提起
实际出资人需以出名人为被告,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诉讼请求应明确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决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
执行阶段的障碍排除
若房屋被查封或抵押,实际出资人需在执行阶段提出“案外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需证明其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例如,顺义区法院在(2025)京0113执异123号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查封前完成过户,其异议被驳回。
政策性住房的回购程序
若借名购买的是政策性住房,实际出资人需配合政府完成回购程序,仅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例如,怀柔区法院在(2025)京0116民初5678号案中判决,政府按原价回购经济适用房,实际出资人无权主张房屋增值收益。
五、司法实践中的创新裁判:比例原则与利益平衡
房价波动下的赔偿调整
若因出名人违约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法院可能根据房价波动调整赔偿金额。例如,延庆区法院在(2025)京0119民初6789号案中,因房价上涨30%,判决出名人除返还购房款外,还需赔偿增值损失。
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限度
若第三人明知借名事实仍购买房屋,法院可能认定其非善意,实际出资人可追回房产。例如,门头沟区法院在(2025)京0109民初7890号案中指出,第三人因与出名人存在债务关系,低价购买房屋,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结语
北京借名购房权属认定需跨越“协议效力”“政策限制”“证据规则”三重门槛。实际出资人应摒弃“口头约定+长期居住=权属确认”的误区,通过书面协议固定权利义务,以完整证据链支撑主张。在政策收紧与市场波动的背景下,唯有依法行事,方能在纠纷中占据主动,实现物权归属的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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