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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购房者如何突破举证困境?法律视角下的维权指南
在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通过精美宣传册、虚拟样板间、夸大承诺等手段吸引购房者已成为行业潜规则。然而,当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时,购房者往往陷入“举证难、维权难”的困境。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结合《民法典》《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开发商虚假宣传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购房者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一、举证责任的核心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购房者作为原告,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需证明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发布了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内容,如虚构配套设施、夸大绿化率、承诺未规划的教育资源等。
虚假宣传与购房决策的因果关系:需证明购房者因信赖虚假宣传而签订合同,且该宣传内容对合同订立及房价确定具有重大影响。
实际损失的存在:需证明因虚假宣传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居住体验下降或额外支出(如装修改造费用)等实际损失。
典型案例:
2024年,深圳龙华区盛荟城朗庭小区业主起诉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中,业主通过提交沙盘照片、宣传视频、销售人员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开发商承诺的廊桥、连通车库出入口的通道、游泳池、健身房等设施未兑现。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判决其赔偿业主装修损失及利息。
二、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对购房者的倾斜保护
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对购房者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或减轻举证负担的规则:
广告内容视为合同要约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若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且对合同订立及房价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载入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此时,购房者仅需证明广告内容未兑现,开发商需自证其已履行义务。
示例:
开发商宣传“小区内配备国际标准游泳池”,但实际交付时仅为戏水池。若该宣传符合“具体确定”且影响房价,购房者无需证明自身因信赖该宣传而购房,开发商需承担游泳池未兑现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恶意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形:
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查封或配套设施未规划等关键信息,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购房者仅需证明开发商存在隐瞒行为,举证责任转移至开发商,由其证明自身无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购房者举证的关键证据类型与收集技巧
为突破举证困境,购房者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宣传资料类证据:
售楼书、宣传册、户型图、沙盘照片或视频;
开发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宣传内容;
报纸、杂志等媒体广告。
技巧:通过公证处对网页、视频等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增强证据效力。
销售人员承诺类证据:
录音录像(如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
认购协议、购房合同中的补充条款。
案例:
2025年,长沙爱情・公望府项目业主通过提交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开发商承诺的“四房两厅”户型实际为“三房两厅”,法院最终支持业主索赔装修改造费用。
第三方证据类:
规划部门公示的小区规划图(证明配套设施未规划);
测绘报告(证明房屋面积缩水);
周边房价对比数据(证明房屋价值贬损)。
四、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联动:购房者的辅助举证途径
购房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官方证据,辅助民事举证: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购房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开发商虚假宣传,要求其查处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数据支持:
2025年1-5月,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件1.2万件,罚没金额超3亿元,其中约40%的案件涉及开发商虚构配套设施或夸大宣传。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若购房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如规划审批文件、开发商内部会议记录),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法院向规划部门、住建部门调取相关证据。
五、购房者行动建议:从预防到维权的全流程策略
签约前:保留证据,防范风险
要求开发商将关键宣传内容(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写入合同;
对售楼处沙盘、样板间进行拍照或录像,并要求销售人员签字确认;
通过政府官网查询小区规划审批信息,核实宣传内容真实性。
签约后:及时取证,固定损失
发现虚假宣传后,立即通过书面函件(EMS邮寄)要求开发商整改;
委托第三方机构(如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贬损进行评估;
联合其他业主集体维权,降低单个业主的举证成本。
诉讼阶段:专业支持,精准主张
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开发商转移资产;
在庭审中重点围绕“虚假宣传内容的具体性”“对合同订立及房价的影响”“损失计算依据”三方面展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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