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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项目压矿未协商直接施工,直接认定侵害矿业权需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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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项目压矿未协商直接施工,直接认定侵害矿业权需全额赔偿
  更新时间:2026-09-11  阅读:    咨询热线:185-1590-9916
非公益项目压矿未协商直接施工,直接认定侵害矿业权需全额赔偿

2026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之前,我国压覆矿产资源纠纷领域长期存在一个普遍的裁判倾向:对于交通、能源、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只要建设单位已经取得了相关的项目审批手续,部分法院在审理压覆纠纷案件时,往往会以“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已经履行了压覆审批程序”为由,大幅调低建设单位的赔偿责任比例,甚至直接驳回矿业权人要求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但2026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彻底打破了这一延续多年的裁判惯例,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划定了“公益项目压矿”和“非公益项目压矿”的差异化裁判标准,针对非公益类商业开发项目未和矿业权人协商一致、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压覆补偿协议就直接进场施工的行为,确立了“直接认定构成侵害矿业权、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的全新裁判规则。

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近年代理的多起非公益项目压矿纠纷案件来看,过去很多商业地产开发、大型商业旅游项目、民营资本投资的产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单位,普遍存在一个错误认知:认为只要自己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常规项目审批手续,就可以直接进场施工,完全不需要和项目周边的矿业权人协商压覆补偿事宜。很多建设单位甚至在明知道项目施工范围下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矿业权的情况下,为了赶项目工期、压低开发成本,故意绕过和矿业权人的协商程序,直接强行进场施工,等矿业权人发现之后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再反过来以“项目已经建成无法逆转”为由,强迫矿业权人接受远低于市场标准的补偿金额。2026年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这种“先施工后协商、以既成事实压价”的操作模式已经完全失去了法律空间,全国多地法院已经陆续作出多起生效判决,直接判决未协商直接施工的非公益项目建设单位,向矿业权人全额赔偿压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矿业权的全部价值损失、前期勘查开采投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全部合理损失。

一、新司法解释下非公益项目压矿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

2026年最高法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中针对非公益项目压矿纠纷的专门条款,核心立法目的就是要纠正过去实践中对商业开发项目压矿行为的过度包容,强化对矿业权人物权的平等保护。按照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公益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不再适用过去针对公益项目的特殊利益平衡规则,只要满足三个法定要件,就应当直接认定建设单位的行为构成侵害矿业权,不存在任何例外的豁免空间。

第一个核心认定要件是,被压覆的矿业权必须是矿业权人已经依法取得、在合法有效存续期限内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矿业权人必须持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矿业权权属证书,矿业权不存在已经到期未续期、已经被依法注销、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等权利瑕疵。如果矿业权本身已经处于失效状态,或者矿业权的登记范围本身就不包含建设项目的施工区域,自然不存在被压覆的前提,建设单位的施工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侵权。新司法解释特别明确,矿业权的效力状态的认定,应当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合法登记信息为准,不能以任何口头通知、内部文件为由否定矿业权的合法效力。

第二个核心认定要件是,建设项目属于非公益性质的商业开发项目。新司法解释专门对“非公益项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排除了国防外交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法定的公益类项目,所有由民营资本主导投资、以营利为核心目的的商业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工业产业园区开发、商业性矿山配套加工项目等,都属于典型的非公益项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再以建设单位自行申报的项目性质作为判断标准,而是直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经营目的、收益分配方式综合认定,哪怕项目在立项阶段套用了部分公益类项目的扶持政策,只要项目最终的实际经营目的是营利性商业开发,就应当认定为非公益项目,适用专门的侵权认定规则。

第三个核心认定要件是,建设单位在进场施工之前,没有和矿业权人就压覆矿产资源补偿事宜进行过公平合理的协商,也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压覆补偿协议,就直接进场开展施工活动。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公益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之前,就有法定的义务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项目拟用地块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核实地块范围内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矿业权。如果经查询确认地块范围内存在矿业权,建设单位必须主动联系矿业权人,就压覆范围、补偿标准、履行方式等内容开展公平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签订正式的压覆补偿协议之后,才能正式进场施工。建设单位完全没有履行协商义务,直接进场施工的,就直接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需要再额外审查施工行为是否“确实影响了矿业权的正常行使”。

新司法解释还特别明确了非公益项目压矿侵权认定的两个排除规则:一是建设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在进场施工之前,已经通过各种合理方式穷尽了协商途径,但是始终无法联系到矿业权人,导致客观上无法完成协商程序,这种情形不能直接认定建设单位构成故意侵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建设单位的责任比例;二是矿业权人故意隐瞒矿业权的存在,在建设单位已经尽到了全部合理查询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发现矿业权的存在,建设单位的主观过错程度显著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赔偿责任。

二、非公益项目压矿全额赔偿的损失范围与计算规则

在过去的压覆纠纷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认定压覆损失时,往往只判决建设单位赔偿矿业权人的直接勘查开采投入损失,对于矿业权的市场价值损失、矿山正常开采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大多以“尚未实际产生、无法确定具体金额”为由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的赔偿金额往往不足矿业权人实际损失的30%。2026年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针对非公益项目压矿的全额赔偿规则,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了非常明确的开放性规定,只要是建设单位的侵权行为给矿业权人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都应当纳入赔偿范围,不得随意限缩。

首先,全额赔偿的范围包含矿业权人的全部直接投入损失。这部分损失是指矿业权人为了取得矿业权、开展勘查开采作业已经实际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施工投入、矿山建设投入、地质勘查报告编制费用、安全生产投入、生态修复前期投入等所有有合法支付凭证、有对应客观成果支撑的直接支出。人民法院在审查这部分损失时,不能仅以部分支出没有正式发票为由直接不予认定,只要矿业权人能够提供施工合同、支付凭证、成果报告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相关投入确实已经实际用于案涉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就应当依法纳入赔偿范围。

其次,全额赔偿的范围包含矿业权本身的市场价值损失。如果建设项目的施工行为,直接导致矿业权人完全无法在整个矿业权登记区块范围内开展任何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的全部使用价值彻底丧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矿业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向矿业权人全额赔偿矿业权的价值损失。矿业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不能直接按照矿业权人当初取得矿权时支付的出让金额计算,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具备合法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市场价值为准,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矿区已经探明的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产品市场价格、矿山合理服务年限等参数,客观测算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第三,全额赔偿的范围包含矿业权人的全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如果矿业权人已经取得了合法有效的采矿权,矿山已经具备正常生产的全部条件,因为建设项目的压覆导致矿山完全无法正常开采,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矿业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合理预期利润。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以“预期利益尚未实际产生”为由直接驳回矿业权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只要矿业权人能够提交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近三年的正常生产财务报表、行业平均利润率等证据,证明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具备合理的事实依据,就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不得随意酌减。

第四,全额赔偿的范围还包含矿业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为了固定证据支出的公证费、为了确定损失金额支出的评估鉴定费、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这些费用都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建设单位全额承担,过去很多法院不支持律师费的裁判惯例,在非公益项目压矿纠纷案件中已经不再适用。

新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非公益项目压矿赔偿案件,不得适用公益项目压矿纠纷中常用的“适当补偿”规则,不能以平衡建设项目开发利益和矿业权人利益为由,直接按照评估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打折判决赔偿,除非矿业权人自身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明确的过错,否则就应当判决建设单位承担100%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非公益项目压矿侵权纠纷高频问题FAQ

Q1:我的采矿权被一个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压覆,建设单位已经取得了全部项目审批手续,还能起诉要求对方全额赔偿吗?

A1:完全可以。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典型的非公益商业开发项目,哪怕建设单位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全部常规项目审批手续,也不能成为其不与矿业权人协商压覆补偿、直接施工的合法抗辩理由。你作为合法的采矿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建设单位的行为构成侵害矿业权,要求其向你全额赔偿压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Q2:非公益项目压矿纠纷中,我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才能让法院支持我的全额赔偿请求?

A2:你需要准备三类核心证据:第一类是矿业权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据,包括矿业权许可证、历年的年检材料、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证明你是案涉矿业权的合法权利人,权利处于有效存续状态;第二类是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项目的立项公示信息、现场施工的照片视频、项目和你矿业权区块位置关系的测绘报告,证明项目属于非公益项目,项目施工范围压覆了你的矿业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没有和你进行过任何协商;第三类是损失金额的证据,包括你的勘查开采投入凭证、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预期可得利益测算报告等,证明你主张的全部损失具备合理的事实依据。

Q3:建设单位辩称自己在施工前已经到自然资源局查询过矿产资源分布,自然资源局没有告知存在我的矿业权,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还需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吗?

A3:仍然需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非公益项目的建设单位负有主动核实项目地块矿业权分布情况、主动联系矿业权人协商补偿事宜的法定注意义务,不能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给自身造成了损失,可以在向你承担完赔偿责任之后,另行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你履行全额赔偿义务。

Q4:非公益项目压覆了我的探矿权,我还没有完成全部勘查工作,能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吗?

A4: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探矿权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能直接按照采矿权的全部开采利润计算,人民法院会根据你已经完成的勘查工作量、矿区已经探明的资源储量情况、后续探转采还需要投入的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预期利益赔偿金额,不会直接以探矿权尚未转成采矿权为由,完全驳回你的预期可得利益主张。

Q5:建设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和我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向我支付3000万元补偿款,之后又以补偿金额过高为由反悔,能要求法院调低赔偿金额吗?

A5:除非你和建设单位达成的和解协议存在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否则建设单位无权要求法院调低和解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非公益项目压矿的赔偿金额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判决建设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支付补偿款。

Q6:非公益项目已经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我起诉要求建设单位停止侵害、拆除已建工程,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A6:人民法院不会直接判决拆除已经建成的项目工程。非公益项目压矿纠纷的核心责任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在项目已经全部建成、投入大量资金的情况下,判决拆除工程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人民法院会向矿业权人释明,将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建设单位全额赔偿矿业权全部价值损失的诉讼请求,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全面弥补矿业权人的损失,不会直接判决拆除已经建成的合法建筑。

Q7:非公益项目压矿纠纷的司法鉴定费用很高,我暂时无力垫付,能申请由对方先行垫付吗?

A7:你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自身的经济情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对方当事人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司法鉴定费用。如果你的诉讼请求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通常会准许你的申请,最终的鉴定费用也会判决由败诉的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Q8:我发现建设单位的非公益项目在压覆我的矿业权之后,还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我可以向哪些部门主张权利?

A8:你有三种合法的维权路径可以选择:第一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第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第三是在提起民事压覆侵权纠纷诉讼的过程中,就建设单位非法采矿给你造成的额外损失,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参考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21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九条关于用益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压覆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自然资源部2025年10月公布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适用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6年3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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