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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全解析:常见情形与法律效力深度剖析
一、借名购房的常见操作模式与法律边界
借名购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因购房资格受限、贷款条件不足或规避税费等原因,与名义购房人(出名人)达成合意,以出名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产权,实际权利归属借名人的法律行为。根据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其常见情形可分为以下四类:
1. 规避限购政策的购房
在北上广深等限购城市,部分购房者通过借用亲友名义突破政策限制。例如,西安未央区法院2025年审理的兄弟借名购房案中,哥哥甲某因无购房资格,借用弟弟乙某及前弟媳丙某名义购房,约定房屋实际归甲某所有。此类行为虽不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扰乱房地产调控秩序),司法实践中常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认定合同无效。
2. 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具有严格的申购条件。若借名人通过借名方式获取购房资格,如乌鲁木齐杨先生借邵先生名义购买商品房案,虽不涉及保障房,但若涉及此类住房,法院将依据《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认定合同无效。2025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的案例显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因损害公共利益被撤销,借名人仅能主张出资返还及利息损失。
3. 隐藏真实财产信息
部分借名人出于资产隔离、逃避债务等目的,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例如,某企业主为规避执行,将名下房产转移至亲属名下。此类行为若被证实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认定合同无效,并追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受害人。
4. 简化交易流程或享受优惠
实践中,部分借名人因贷款资质不足或追求税费优惠而借名购房。如某购房者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借用配偶名义购房并办理按揭。此类行为若未损害他人利益,法院通常认可合同效力,但借名人需承担名义购房人违约风险。
二、借名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
借名购房合同的效力需结合《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及第154条综合判断,核心标准如下:
1. 主体适格性
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可撤销。例如,名义购房人以虚假承诺诱使借名人出资,借名人可主张撤销合同。
2. 内容合法性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限购政策属于管理性规范,借名购房合同不因违反限购政策而无效;但购买保障性住房、逃避税收等行为因违反效力性规范或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无效。2025年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且借名人不得主张房屋所有权。
3. 目的正当性
若借名目的为隐藏资产、逃避债务或洗钱等非法行为,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例如,某债务人为转移财产,将房产登记在亲友名下,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执行该房产。
4. 证据充分性
借名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合意及实际出资。证据包括书面协议、转账记录、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使用证明(如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西安未央区法院在兄弟借名案中,依据完整的转账记录和居住事实,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裁判规则
1. 合同有效情形
若借名购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目的正当,法院通常支持借名人主张。例如,乌鲁木齐杨先生借名购房案中,法院依据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链,判决名义购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类案件中,借名人需证明:
双方存在借名合意(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行为佐证);
实际出资购房(银行流水、收据等);
实际控制房屋(居住证明、物业费缴纳记录等)。
2. 合同无效情形
若借名购房违反效力性规范或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例如:
购买经济适用房:北京朝阳区法院2025年判决显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借名人仅能主张出资返还;
逃避税收:若借名购房目的为少缴税费,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并处罚,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恶意串通:名义购房人与借名人合谋损害债权人利益,合同无效且财产可能被追缴。
3. 执行异议处理
若名义购房人因债务纠纷被执行,借名人需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法院将审查借名关系的真实性及权利归属,若借名人能证明实际权利,可排除执行。但若借名行为违反限购政策,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四、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1. 签订书面协议
借名购房前,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房屋归属、出资方式、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协议需约定:“无论合同效力如何,违约条款均独立生效”,以降低风险。
2. 保留完整证据链
借名人需保存购房款支付凭证、贷款还款记录、房屋使用证明等材料。建议使用银行转账而非现金支付,并备注款项用途(如“购房款”“按揭款”)。
3. 关注名义购房人资信
借名人应定期查询名义购房人的征信记录及涉诉情况,避免因名义购房人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查封。若名义购房人离婚或死亡,借名人需及时主张权利,防止房屋被分割或继承。
4. 谨慎选择借名对象
优先选择亲属或信任度高的朋友作为名义购房人,并明确约定过户条件(如借名人取得购房资格后立即过户)。避免选择资信不良或存在潜在纠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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