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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合同效力全解析:从合法情形到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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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合同效力全解析:从合法情形到风险防控
  更新时间:2025-11-17  阅读:    咨询热线:136-9911-8490

  借名购房合同效力全解析:从合法情形到风险防控

  在房地产市场中,借名购房作为一种特殊交易模式,始终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随着《民法典》实施及各地限购政策持续收紧,借名购房引发的纠纷呈现爆发式增长。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借名购房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为购房者提供风险防控指南。

  一、借名购房的典型法律场景

  (一)合法有效的借名情形

  隐私保护型借名

  当购房者因职业特性(如公众人物、法官等)需要隐藏资产信息时,与亲属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例如某上市公司高管为规避商业对手追踪,借用父亲名义购买别墅,法院在审查资金流水、实际居住证明后,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政策优惠型借名

  企业职工利用单位福利房指标借名购房的情形具有特殊性。如某国企员工将内部购房资格转让给无房同事,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完成资金流转,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未损害企业利益,且符合《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

  限购政策规避的效力争议

  对于借名突破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司法实践呈现两极分化:

  管理性规范说:多数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借名合同不因此无效。如北京某案中,借名人通过出名人的社保记录获取购房资格,法院判决合同有效但需补缴税费。

  公共利益保护说:少数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合同效力,典型如上海某案中,借名人通过伪造离婚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法院认定该行为损害房地产市场调控秩序,判决合同无效。

  (二)绝对无效的借名情形

  保障性住房违规交易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买,因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关于"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如郑州某案中,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经适房,法院不仅认定合同无效,还对双方处以购房款10%的罚款。

  非法目的型借名

  为逃避债务、洗钱等非法目的实施的借名行为,直接触犯《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规定。如某债务人将房产登记在亲属名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穿透登记,查封实际产权,并对借名人处以司法拘留。

  违背强制性规定的交易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未完成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出名人将借名房产擅自抵押给银行,即使借名人持有资金凭证,法院仍优先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仅判决出名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借名购房的效力认定规则

  (一)合同效力四要件审查

  主体适格性: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借名购房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意思表示真实性:需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某案中出名人以虚假承诺诱导借名,法院认定合同可撤销。

  内容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重点审查是否规避限购、限贷政策。

  程序正当性:涉及保障性住房的,需审查是否经过法定公示程序。

  (二)特殊情形下的效力认定

  借名购买商品房的物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区分。即使借名合同有效,在未完成过户前,房屋仍属出名人所有。如某案中借名人支付全部房款但未过户,出名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法院认定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

  借名购房的债权保护路径

  当房屋被第三人取得时,借名人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根据第577条要求出名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某案中借名人不仅收回购房款,还获赔房屋增值部分的60%。

  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借名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方可排除执行:

  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实际支付全部价款

  实际占有房屋

  未过户无过错

  如某案中借名人因未及时办理网签被认定存在过错,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

  三、风险防控与实务建议

  (一)合同签订阶段

  书面协议必备条款

  明确借名原因及政策依据

  约定房屋实际权属及过户时间

  设定出名人违约责任(建议约定房价20%-30%的违约金)

  预留资金监管条款

  证据固定要点

  保存完整的资金流转凭证(建议采用银行转账并备注购房款)

  留存实际居住证明(水电费单据、物业缴费记录等)

  制作房屋交接清单并双方签字

  (二)纠纷处理阶段

  执行异议程序要点

  需在执行标的终结执行前提出

  提交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建议同步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诉讼策略选择

  对抗善意第三人时,重点证明其非善意(如明知借名事实、未支付合理对价)

  涉及政策规避时,可主张合同部分无效(如仅认定规避条款无效)

  损失赔偿计算应包含直接损失(购房款)和间接损失(房屋增值)

  四、典型案例启示

  案例一:限购政策下的效力认定

  案情:2023年,北京户籍的张某借用非京籍李某名义购房,双方签订借名协议并完成资金流转。2025年李某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房屋被查封。

  判决:法院认定借名合同有效,但因违反限购政策,张某仅能主张债权而非物权,房屋用于清偿李某债务。

  启示:借名突破限购政策存在重大风险,即使合同有效也可能丧失物权。

  案例二:保障性住房的严格规制

  案情:2024年,王某借用表妹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书面协议。2025年表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

  判决:法院认定借名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亦无效,责令恢复原状并没收违法所得。

  启示:保障性住房借名交易面临双重否定评价,可能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结语

  借名购房犹如在法律雷区行走,其效力认定呈现"有效是例外,无效是常态"的特征。购房者需清醒认识到:任何规避政策的交易设计,都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财产流失、信用受损的三重风险。在"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下,依法合规购房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之道。当不得不选择借名时,务必通过专业律师设计交易结构,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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