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矿区范围重叠矿权争议确权全流程法律实操指南
更新时间:2026-09-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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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矿区范围重叠矿权争议确权全流程法律实操指南
一、2026年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矿业权管理新背景
在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的实务领域,矿区范围重叠、和周边已设立矿权存在边界争议,是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矿业权设立、延续、变更过程中,遇到的最高发也最棘手的一类疑难法律问题。很多矿业权人在依法取得矿业权之后,实际进场开展勘查开采作业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持有的矿业权登记的坐标范围,和周边其他矿业权的登记范围存在大面积的空间重叠,双方针对重叠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权利,爆发极其激烈的争议,谁都认为自己才是重叠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合法权利人,直接导致重叠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长期处于搁置状态,没有办法合法有序地开发利用,矿业权人的大额前期勘查开采投入,全部陷入停滞状态,产生了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这类矿权重叠争议,既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行政登记管理规则,又牵扯到不同矿业权人之间的平等民事用益物权边界划分,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很多这类争议的处理周期长达五六年甚至更久,矿业权人投入了极高的时间和维权成本,依然没有办法彻底解决重叠争议。
2026年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了《关于矿区范围重叠矿权争议确权处理的实施细则》,结合2026年新修订实施的《矿产资源法》的最新配套规定,彻底统一了过去国内不同省份之间矿权重叠争议处理规则不统一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先申请优先确权,合法登记公示优先,尊重历史合理避让”的核心确权裁判原则,为这类矿区范围重叠的矿权争议,划定了清晰统一的处理流程和裁判边界,既严格遵守矿业权有偿取得、登记公示生效的基本法律原则,也充分尊重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的历史遗留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平衡重叠争议各方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大量长期悬而未决的矿权重叠历史遗留问题。
从法律本质上看,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特殊类型,它的权利边界和空间范围,完全是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登记的拐点坐标范围作为法定判断标准的,任何矿业权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都必须经过法定的行政登记程序,在官方的矿业权登记簿上进行完整的记载,并且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当两个不同的矿业权的登记拐点坐标范围,在三维空间上出现交叉重叠的时候,本质上是两个合法的用益物权的法定权利边界,在空间上出现了冲突,这种冲突不能简单地直接认定某一方的矿业权完全无效,而是必须通过法定的确权处理程序,彻底理清两个矿业权的设立时间先后、登记公示情况、各自的开发投入历史情况,最终公平合理地划分重叠区域内的合法权利边界,保障矿产资源的合法有序开发利用。
很多矿业权人面对矿区范围重叠的矿权争议确权问题时,最容易陷入两个极端认知误区:一部分矿业权人完全错误地认为,自己手里持有的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证书,就可以完全证明自己对重叠区域的全部合法权利,只要自己拿着矿业权证直接向法院起诉,就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完全退出重叠区域,根本不需要先走行政确权前置程序,这种认知完全不符合矿权争议处理的特殊法律规则,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结果大概率会被法院以属于行政机关前置处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自己投入的诉讼成本全部白费;另一部分矿业权人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觉得只要自己的矿业权的设立时间比对方晚,自己就完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去主张重叠区域的任何权利,只能无条件地全部退让,这种认知也不符合2026年最新的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规则,只要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矿业权设立程序完全合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后续确权处理的时候,也会充分考虑你的合法投入权益,不会直接无条件要求你全部退让。
二、2026年矿区范围重叠矿权争议确权的六大核心法定认定标准
结合最新的实施细则和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十余年处理同类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实操经验,2026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矿区范围重叠的矿权争议确权案件的时候,必须严格适用六大核心法定认定标准,综合判断重叠争议各方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顺位:
第一个核心法定认定标准:两个重叠矿业权各自的首次申请设立的时间先后顺序。这是矿权重叠争议确权当中最核心的优先判断标准,哪一方的矿业权首次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的时间更早,并且申请的程序完全合法,哪一方就依法享有重叠区域内矿权的确权优先权,这是“申请在先”矿产资源基本原则的直接体现。
第二个核心法定认定标准:两个重叠矿业权各自的首次正式登记公示的时间先后顺序。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它的物权效力从依法登记公示的时候正式产生,哪一方的矿业权先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官方矿业权登记簿上完成正式登记,并且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哪一方的用益物权就依法具备了对世的公示效力,在确权争议当中具备更高的权利顺位。
第三个核心法定认定标准:两个重叠矿业权各自的矿业权证书合法有效的存续状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矿业权证书,必须在合法的有效期范围之内,不存在已经过期、已经被依法注销、已经被依法撤销的情形,只有合法有效的矿业权,才能作为主张重叠区域确权权利的合法权利基础,已经失效的矿业权,无权主张任何重叠区域的矿权利益。
第四个核心法定认定标准:重叠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法定主矿种的登记情况。如果两个重叠的矿业权,各自登记的法定主矿种完全不同,不存在对同一矿种的开采权利冲突,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各自的勘查开采矿种范围的方式,实现两个矿业权的合法共存,不需要直接强制其中一方完全退出重叠区域。
第五个核心法定认定标准:两个重叠矿业权各自的历史勘查开采投入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处理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时候,也会充分考量两个矿业权人,在重叠区域内已经实际投入的勘查、开采资金的规模,对矿产资源开发作出的实际贡献,对投入更大、贡献更多的矿业权人,在确权划分的时候,依法进行适当的倾斜保护。
第六个核心法定认定标准:矿权重叠的面积占两个矿业权整体面积的比例大小。如果两个矿业权的重叠面积占其中一方矿业权整体面积的比例极小,几乎不影响该矿业权的正常整体开发利用,那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小幅调整拐点坐标的方式,直接解决重叠争议,不需要直接注销任何一方的矿业权,最大限度降低矿权重叠争议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2026年矿区范围重叠矿权争议确权的五步完整法定流程
结合2026年最新的矿业权管理规则,矿区范围重叠的矿权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权,必须按照五步完整的法定流程逐步推进,最终彻底解决重叠争议:
第一步:矿业权人发现自己的矿区范围和周边矿权存在重叠之后,第一时间向属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提交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自己的矿业权全部档案材料、拐点坐标测绘报告,正式启动行政确权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你的确权申请之后,会依法正式立案受理,向重叠争议的另一方矿业权人送达答辩通知,告知其在法定期限之内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
第二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双方矿业权人,共同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矿业权测绘机构,对两个矿业权的登记拐点坐标的重叠区域,进行专业的第三方测绘,出具正式的矿权重叠范围专业测绘报告,用客观的专业测绘数据,精确锁定两个矿业权的具体重叠范围、重叠面积、重叠区域的具体空间坐标,彻底固定重叠争议的客观事实,避免双方针对重叠范围的基础事实继续产生争议。
第三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重叠争议的双方矿业权人,进行公开的调查询问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双方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意见,完整查清两个矿业权各自的设立时间、登记公示情况、历史开发投入情况、矿种登记情况等全部核心事实,固定全部的案件证据,形成完整的争议调查卷宗。
第四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矿业权人进行争议调解,引导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重叠争议解决方案,比如通过调整拐点坐标、划分不同矿种的开采范围、置换其他区域的矿业权面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等方式,和平妥善解决矿权重叠争议,不需要直接作出强制性的确权处理决定。
第五步:如果经过充分调解之后,双方依然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会在法定的期限之内,依法作出正式的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行政处理决定,明确划分重叠区域内的矿权权利边界,确定双方各自的合法权利范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这份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四、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邢语政律师代理的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胜诉典型案例
2025年,邢语政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河北省廊坊市某金属矿的矿区范围重叠争议确权案件。当事人持有的某金属矿的采矿权,2018年就已经通过合法的出让程序,取得了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采矿权证书,登记的矿区拐点坐标范围,全部经过官方的合法登记公示,矿业权人前期已经投入了超过3000万元的勘查开采资金,矿区的开发建设已经基本完成。但是2023年,矿业权人准备正式进场开展开采作业的时候,才发现周边新设立的另一个探矿权的登记范围,和自己的采矿权的东北部区域,存在接近0.8平方公里的大面积重叠,对方的探矿权的设立时间是2022年,远远晚于己方采矿权的设立时间,但是对方坚持主张自己的探矿权也是合法登记的,重叠区域的探矿权利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的重叠争议直接导致矿业权人的合法开采工作完全停滞,产生了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
矿业权人多次和对方协商,都没有办法就重叠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正式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邢语政律师团队,代理本次矿权重叠争议的全部确权工作。邢语政律师接手案件之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正式提交了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书面申请,完整提交了己方采矿权的全部设立档案、登记公示材料、前期3000万开发投入的全部证据,同时申请第三方专业测绘机构出具了正式的重叠范围测绘报告,清晰证明己方采矿权的设立时间远远早于对方的探矿权,重叠区域完全在己方在先取得的合法采矿权的登记范围之内,己方已经在重叠区域内完成了全部的开采建设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经过正式的调查听证程序之后,完全采纳了邢语政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正式的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行政处理决定,明确认定己方的采矿权设立时间在先,依法享有重叠区域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对方的探矿权的拐点坐标当中,和己方在先采矿权重叠的部分,依法予以核减,对方必须对自己的探矿权的范围进行调整,退出全部的重叠区域,当事人的合法采矿权权益,得到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完整法律保护,拖了两年多的矿权重叠争议,最终得到了彻底的妥善解决。
五、矿区范围重叠矿权争议确权的核心实操避坑要点
结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十余年处理数百起这类矿权重叠争议确权案件的实操经验,矿业权人在处理矿区范围重叠的矿权争议确权问题的时候,一定要避开几个高发的法律陷阱,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可逆的重大损失:
第一,绝对不要在没有先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确权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直接判决重叠区域的矿权全部归自己所有。矿权的权属边界争议,本身就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行政确权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直接受理范围,你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结果,100%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你投入的高额诉讼成本全部白费,还会直接耽误争议解决的宝贵时间。
第二,不要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的矿业权证书的颁发时间更早,就一定可以在重叠确权争议当中获得全部的重叠区域的权利。很多矿业权人手里拿着更早颁发的矿业权证书,就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绝对可以赢下全部的重叠争议,完全不去收集整理自己矿业权设立申请时间更早、登记公示程序完全合法的完整档案证据,等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听证程序当中,对方拿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申请时间更早,你的主张就没有办法得到主管部门的支持,直接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
第三,不要在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的矿业权曾经过期、曾经被中止延续的历史档案事实。很多矿业权人为了获得重叠区域的全部权利,故意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隐瞒自己的矿业权曾经过期失效,之后才重新申请延续的历史事实,这种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一旦被主管部门查明,不仅你的主张不会被采纳,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你的矿业权的合法存续效力都会受到直接的不利影响。
第四,不要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才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矿权重叠确权处理决定不服,想要提起救济程序。如果你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矿权重叠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的60天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超过了法定的救济期限,你的救济权利就会法定消灭,这份确权行政决定就正式发生法律效力,你再也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推翻这份确权决定。
第五,不要在矿权重叠争议完全解决之前,就强行安排人员进场,在重叠区域内开展勘查开采作业。很多矿业权人觉得自己占理,就直接组织施工队伍,强行进入重叠区域开展勘查开采作业,直接和对方矿业权人爆发冲突,这种情况下你的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勘查开采,很可能会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完全得不偿失。
六、矿区范围重叠矿权争议确权常见问题FAQ
问:我和周边矿权的矿区范围重叠,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吗?
答:2026年最新的矿产资源法律规则明确,矿区范围重叠的矿权权属边界争议,必须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确权前置处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权,对行政确权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后续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救济。
问:两个重叠的矿业权,设立时间在先的就一定可以优先获得重叠区域的全部确权权利吗?
答:不是绝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会综合考量两个矿业权的登记公示情况、矿种差异情况、历史开发投入情况等多种因素,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确权处理决定,不会完全机械地仅按照设立时间先后直接确权。
问:两个重叠的矿业权登记的主矿种完全不同,可以不要求任何一方退出重叠区域吗?
答:2026年的最新矿业权管理规则明确,如果两个重叠矿业权的法定主矿种完全不同,不存在同一矿种的开采权利冲突,完全可以通过明确划分不同矿种的勘查开采范围的方式,实现两个矿业权的合法共存,不需要强制任何一方完全退出重叠区域。
问: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整个处理流程,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全部完成?
答:从矿业权人正式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确权申请开始计算,经过调查、测绘、听证、调解等全部法定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正式的行政确权处理决定的法定期限,通常在6个月到12个月之间,特殊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问: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重叠争议吗?
答:完全可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会优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只要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重叠争议解决方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矿产资源利益,主管部门会依法认可双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参考来源
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矿区范围争议处理的相关条款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区范围重叠矿权争议确权处理的实施细则》2026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关于矿业权用益物权保护的相关条款(2020年实施)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矿区范围边界划分的相关条款2026年修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2008-2026年矿区范围重叠矿权争议确权案件裁判文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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