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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效力解析:合法边界与风险防控
一、协议效力的法律认定:从形式到实质的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借名买房协议需满足三项要件:
主体适格: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典型无效情形:
规避限购政策:202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名买房的裁判指引》明确,借名人为规避限购而签订的协议有效,但借名人需通过合法途径(如补缴社保)取得资格后,方可主张过户;
骗取贷款:若借名人通过虚假材料获取贷款,协议因损害金融秩序而无效;
购买保障性住房:2025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借名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协议无效,且出名人需承担行政处罚。
二、协议条款设计:从权利义务到违约责任的“精细化”
核心条款:
房屋权属:明确登记人仅为名义产权人,实际权益归借名人;
过户条件:约定借名人取得购房资格或政策放宽后的过户时间;
费用承担:区分购房款、税费、维修基金的支付主体;
违约责任:约定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的赔偿标准(如房屋市场价与出售价的差额)。
风险防控条款:
抵押限制:禁止出名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查封告知:出名人负有及时通知借名人房屋被查封的义务;
单方解除权:约定出名人恶意反悔时,借名人可要求赔偿增值损失。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从协议解释到举证责任
协议解释的“文义优先”原则
若协议条款存在歧义,法院优先按文义解释。例如,2025年武汉中院在“王某诉赵某案”中,因协议未明确“过户时间”,法院结合借名人取得购房资格的时间(2026年1月),判决出名人于该日期后30日内协助过户。
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
借名人需证明协议存在及内容合法;
出名人需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如规避政策);
若协议未约定过户时间,借名人需证明已催告出名人履行义务。
四、政策变动对协议效力的影响:从限购松绑到税收调整的“应对策略”
限购政策松绑的“效力补正”
若借名时因限购无法过户,后政策放宽,借名人可主张继续履行协议。2025年杭州中院在“陈某诉周某案”中,因杭州取消限购,法院判决出名人协助过户,并承担过户税费。
税收政策调整的“风险分担”
若过户时税收增加(如契税上调),双方可按协议约定分担。若协议未约定,法院可能按“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各承担50%。
五、风险防控建议:从协议签订到纠纷解决的“全周期管理”
协议签订阶段:
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捺印;
附身份证、购房资格证明等附件;
办理公证,增强证据效力。
履行阶段:
定期核对房屋状态(如是否被抵押、查封);
保留所有费用支付凭证;
每年要求出名人出具《权属确认书》。
纠纷解决阶段:
优先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并公证;
协商不成时,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委托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
结语:借名买房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协议内容、履行情况及政策环境。实际购房人需在签订协议时明确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留存证据,纠纷发生时依法维权。在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借名买房的风险日益凸显,唯有合规操作,方能实现“安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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