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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矿权重叠在先设立矿权优先确权规则法律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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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矿权重叠在先设立矿权优先确权规则法律深度解析
  更新时间:2026-09-15  阅读:    咨询热线:185-1590-9916
2026矿权重叠在先设立矿权优先确权规则法律深度解析

一、2026年矿权重叠在先权利保护的矿业权管理新背景

在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的实务领域,矿区范围重叠的矿权争议处理过程中,几乎所有的矿业权人都会天然地形成一个固定认知:谁的矿业权设立时间更早,谁就理所当然地在重叠区域的矿权确权争议当中,获得绝对的优先权,直接拿到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但是在大量的真实矿权重叠争议处理实务当中,很多矿业权人明明手里的矿业权的设立时间,远远早于周边重叠矿权的设立时间,最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确权处理决定,却没有完全把整个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全部判给自己,甚至在部分特殊案件当中,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最终反而要完全退出部分重叠区域,设立时间在后的矿业权,反而保留了部分重叠区域的合法权利,这种处理结果完全打破了很多矿业权人“设立时间在先就100%全部优先”的固化认知,导致很多矿业权人对最终的确权处理结果完全无法理解,甚至直接认为确权处理结果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2026年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了《关于矿权重叠争议在先权利保护的指导意见》,结合2026年新修订实施的《矿产资源法》的最新配套规定,彻底统一了过去国内不同省份之间在先矿权优先确权规则适用尺度不统一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设立时间优先为基础,多元因素综合考量,特殊情形合理调整”的核心裁判原则,清晰地告诉所有矿业权人:设立时间在先仅仅是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过程当中的核心优先考量因素,而不是唯一的绝对化的确权判断标准,绝对不是只要你的矿业权设立时间更早,就一定可以100%直接获得重叠区域的全部确权权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会综合考量其他多重法定因素,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确权处理决定,彻底避免机械适用设立时间优先原则,导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出现重大损失的不合理情况发生。

从法律本质上看,《矿产资源法》当中明确规定的“申请在先”的矿业权设立基本原则,它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矿业权人尽早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在先投入的矿业权人的合法合理预期,维护矿业权管理秩序的稳定,而不是一个完全僵化、没有任何弹性空间的绝对化规则。在处理矿权重叠争议的复杂实务场景当中,如果完全机械地一刀切适用“设立时间在先就全部优先”的规则,完全不考虑案件的特殊历史背景、矿种差异、开发投入、资源保护等其他重大因素,很可能会直接导致大量已经投入巨额资金的合法矿业权,因为极小部分的面积重叠就必须整体注销,直接造成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矿产资源开发投资全部报废,造成极其重大的社会财富浪费,完全违背矿产资源法鼓励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核心立法目的。所以2026年最新的矿权重叠确权规则,才明确规定了以设立时间优先为基础,多重法定因素综合考量的弹性确权机制,最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很多矿业权人面对这个问题时,最容易陷入两个极端认知误区:一部分矿业权人完全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的矿业权设立时间更早,自己就天然获得了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的绝对优先权,不管任何其他特殊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必须把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全部判给自己,任何不把全部重叠区域权利判给在先矿权的处理决定,都是完全违法的不公平决定,这种完全绝对化的认知,完全不符合2026年最新的矿权重叠确权规则,最终很可能会导致你对确权结果的预期完全落空;另一部分矿业权人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觉得设立时间在先完全没有任何作用,不管你的矿业权设立时间多早,最终确权结果都没有任何确定性,这种认知也完全错误,设立时间优先依然是2026年矿权重叠确权过程当中最核心的首要判断标准,90%以上的普通矿权重叠争议案件,最终都会把重叠区域的矿权权利,优先确定给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设立时间因素的核心优先地位,从来没有发生任何动摇。

二、2026年设立时间在先矿业权的三大核心法定优先权利

结合最新的指导意见和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十余年处理同类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实操经验,2026年在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过程当中,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依法享有三大核心的法定优先权利,这些优先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第一个核心法定优先权利:重叠区域内同一矿种的排他性勘查开采优先权。如果两个重叠的矿业权,各自登记的法定主矿种完全相同,那么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依法对重叠区域内的该主矿种的勘查开采权利,享有绝对的法定优先权,设立时间在后的矿业权人,绝对不能在重叠区域内,对该相同的主矿种开展任何勘查开采作业,必须依法核减自己矿业权的重叠拐点坐标范围,退出全部重叠区域,绝对不能和在先设立的矿业权人,争夺同一矿种的排他性勘查开采权利。

第二个核心法定优先权利:重叠区域内已经完成的勘查开发投入的合法保护权。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在重叠区域内已经实际投入的全部勘查、开采资金,已经完成的全部勘查工程、开采巷道、配套生产设施,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最终的确权处理决定的时候,必须充分保障在先矿业权人的这些合法投入权益,绝对不能在没有任何合理补偿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在先矿业权人全部退出重叠区域,直接无视在先矿业权人的巨额前期合法投入。

第三个核心法定优先权利:重叠区域矿权调整过程中的合理补偿请求权。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于法定的特殊情形,最终没有把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全部确定给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而是通过调整拐点坐标的方式,让在后设立的矿业权人保留部分重叠区域的合法权利,那么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依法享有法定的合理补偿请求权,有权要求保留重叠区域权利的另一方矿业权人,向自己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弥补自己因为确权调整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因为确权调整遭受任何不合理的损害。

三、2026年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不能直接获得重叠区域全部确权权利的五类法定特殊情形

结合2026年自然资源部最新的指导意见,在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实务当中,有五类法定的特殊情形,就算其中一方矿业权的设立时间,明显早于另一方矿业权的设立时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不会直接机械地把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全部确定给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而是会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确权调整:

第一类法定特殊情形:两个重叠的矿业权,各自登记的法定主矿种完全不同,不存在同一矿种的开采权利冲突。如果在先设立的矿业权登记的主矿种是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在后设立的矿业权登记的主矿种是国家规定的战略性稀缺矿产资源,两个矿业权的勘查开采矿种完全不同,完全不存在同一矿种的权利冲突,完全可以通过明确划分不同矿种的勘查开采范围的方式,实现两个矿业权的合法共存,不需要直接要求设立时间在先的砂石土矿权人,完全退出全部的重叠区域,直接注销整个砂石土采矿权,避免造成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浪费。

第二类法定特殊情形:在先设立的矿业权的整体面积很大,但是重叠的面积只占在先矿业权整体登记面积的不到1%,几乎完全不影响在先矿业权的正常整体勘查开采作业,但是在后设立的矿业权的整体面积很小,重叠的面积直接占在后矿业权整体登记面积的超过90%,如果直接要求在后设立的矿业权人全部退出重叠区域,整个矿业权就会直接完全报废,矿业权人前期投入的几个亿的勘查开发资金会全部打水漂,造成极其重大的社会财富浪费。这种特殊情形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小幅调整在先矿业权的部分拐点坐标,给在后矿业权留出合理的开发空间的方式,妥善解决重叠争议,不需要直接注销在后矿业权。

第三类法定特殊情形:设立时间在后的矿业权,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配套的保护性矿权,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专项批准设立。这类经过法定特别程序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配套矿权,就算设立时间晚于周边的在先矿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会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重叠区域的矿权边界进行合理调整,不会直接要求重大项目配套矿权全部退出重叠区域,但是会依法对在先设立的矿业权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全额补偿,充分保障在先矿业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四类法定特殊情形:在先设立的矿业权,取得矿业权之后,连续超过两年的时间,没有在重叠区域内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勘查开采投入,完全属于长期闲置的“空壳矿业权”,而后设立的矿业权人,已经在重叠区域内投入了巨额的勘查资金,完成了大量的实质性勘查工作,查明了重叠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具体储量。这种特殊情形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会机械地仅仅因为在先矿权设立时间更早,就直接把重叠区域的全部权利,全部确定给长期闲置没有任何投入的在先矿权,而是会结合双方的实际开发投入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确权调整,避免闲置矿业权长期霸占宝贵的矿产资源,造成资源的长期浪费。

第五类法定特殊情形:两个矿业权的设立时间差距不超过30天,几乎是在同一个时间段之内,先后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矿业权设立申请,双方的申请时间几乎完全相同,不存在明显的设立时间先后顺序。这种特殊情形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会机械地按照几天的时间先后差距,直接把重叠区域的全部权利,全部确定给设立时间仅仅早几天的矿业权人,而是会结合双方的勘查投入情况、矿种情况,综合考量之后公平合理地划分重叠区域的矿权边界,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康娜律师代理的在先矿权重叠确权调整典型案例

2025年,康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山东省某非金属矿的矿权重叠争议确权案件。当事人持有的是一个2017年就合法设立的普通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矿区整体登记面积是2.1平方公里,设立时间远远早于周边2022年新设立的一个稀有金属探矿权。两个矿业权的重叠面积仅仅是0.012平方公里,这个重叠面积只占在先设立的花岗岩采矿权整体登记面积的0.5%,几乎完全不影响在先花岗岩矿权人的正常开采作业,但是这个重叠的0.012平方公里的区域,刚好是在后设立的稀有金属探矿权的核心勘查靶区,如果直接要求在后设立的稀有金属探矿权,全部退出这个重叠区域,整个稀有金属探矿权的后续勘查工作就完全没有任何意义,矿业权人前期投入的超过1.2亿元的稀有金属勘查资金,就会全部报废,造成极其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损失。

但是在先的花岗岩矿业公司坚持主张,自己的矿业权设立时间在先,就算重叠面积只有0.012平方公里,在后的稀有金属探矿权也必须全部退出重叠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把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全部判给自己,双方的矿权重叠争议僵持了一年多的时间,完全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在先的花岗岩矿业公司正式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康律师团队,代理本次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全部法律工作。

康律师接手案件之后,并没有直接建议当事人坚持要求对方全部退出重叠区域,而是从公平合理、避免社会财富重大浪费的角度出发,指导当事人和在后的稀有金属矿业权人开展友好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公平合理的重叠争议解决方案:在先的花岗岩矿业公司,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己的矿业权的拐点坐标进行小幅调整,让出仅仅0.012平方公里的极小部分重叠区域,留给在后的稀有金属探矿权开展勘查作业,不会对己方的正常花岗岩开采作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在后的稀有金属矿业权人,向在先的花岗岩矿业公司支付了一笔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弥补己方因为矿权坐标调整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最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方案,作出了正式的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行政处理决定,既保障了在先矿业权人的合法优先权益,也避免了巨额的勘查投资全部报废的重大损失,双方当事人对这个公平合理的确权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一起僵持了很久的矿权重叠争议,最终得到了双赢的妥善解决。

五、在先设立矿业权人参与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核心实操避坑要点

结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十余年处理数百起这类矿权重叠争议确权案件的实操经验,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在参与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开几个高发的法律陷阱,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可逆的重大损失:

第一,绝对不要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的矿业权设立时间更早,就天然可以100%直接获得重叠区域的全部确权权利,不需要准备任何其他的证据材料。很多在先矿业权人手里拿着更早颁发的矿业权证书,就觉得自己已经稳操胜券,完全不收集整理自己的矿业权合法设立、自己在重叠区域内的全部勘查开发投入的完整证据材料,等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听证程序当中,对方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存在特殊法定情形,你的主张就会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原本属于你的优先权益,很可能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二,不要完全拒绝任何合理的矿权边界调整方案,坚持要求对方必须无条件全部退出哪怕极小面积的重叠区域,完全不接受任何的协商调解方案。很多在先矿业权人抱着绝对化的优先思维,完全拒绝任何合理的协商调解方案,最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案件的特殊法定情形,作出的最终确权处理决定,反而很可能对你更加不利,你完全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还不得不让出部分重叠区域的权利,反而不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实现双方的双赢。

第三,不要故意隐瞒自己的矿业权长期闲置,在重叠区域内没有任何实质性勘查开采投入的客观事实,试图误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把全部重叠区域的权利全部判给自己。这种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一旦被主管部门查明,不仅你的主张不会得到优先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对你长期闲置矿业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的矿业权甚至可能被直接依法无偿收回,得不偿失。

第四,不要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期限,才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确权调整决定不服,想要启动救济程序。如果你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矿权重叠确权行政处理决定当中,对你的在先优先权益的调整部分不服,你必须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的60天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超过了法定的救济期限,你的救济权利就会法定消灭,你再也没有任何合法的途径,可以推翻这份已经生效的确权处理决定。

第五,不要为了证明自己的矿业权设立时间更早,故意伪造当年的矿业权设立申请的虚假档案材料。很多矿业权人为了强化自己的在先权利优势,故意伪造几十年前的矿业权设立申请的虚假文件,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一旦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明,不仅你的主张不会被采纳,你还会面临伪造公文证件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六、在先矿权优先确权规则常见问题FAQ

问:两个重叠的矿业权,设立时间在先的就一定可以优先获得重叠区域的全部确权权利吗?‌

答:2026年最新的矿权重叠确权规则明确,设立时间在先属于核心优先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的绝对化判断标准,在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确权调整,不会机械地直接把全部重叠区域权利全部判给在先矿权。

问:在先设立的矿业权,法定主矿种是普通矿种,在后设立的矿业权是国家战略性矿产,我必须全部退出重叠区域吗?‌

答:不是绝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优先通过划分不同矿种的开采范围的方式,实现两个矿业权的合法共存,不会直接强制在先矿业权人全部退出重叠区域,如果最终必须调整在先矿权的范围,也会依法向在先矿业权人支付公平合理的全额经济补偿,充分保障你的合法财产权益。

问:我作为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终没有把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判给我,我可以主张合理的经济补偿吗?‌

答:完全可以。2026年最新的矿权重叠争议处理规则明确,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依法享有重叠区域矿权调整过程中的合理补偿请求权,有权要求保留重叠区域权利的另一方矿业权人,向自己支付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弥补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

问:在先设立的矿业权长期闲置,在重叠区域内没有任何勘查开采投入,还能主张设立时间的优先确权权利吗?‌

答:你依然可以主张设立时间的优先权利,但是因为你长期没有在重叠区域内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勘查开发投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最终确权的时候,会综合考量双方的实际开发投入情况,不会机械地直接把全部重叠区域的权利,全部确定给长期闲置的在先矿业权。

问: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过程中,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和在后矿业权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矿权边界调整的和解协议吗?‌

答:完全可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权处理过程中,会优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只要你们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矿权边界调整方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矿产资源利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依法认可你们双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按照你们协商一致的方案作出正式的确权处理决定。

参考来源

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申请在先原则和矿权重叠争议处理的相关条款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权重叠争议在先权利保护的指导意见》2026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二十七条关于矿业权用益物权保护和相邻关系的相关条款(2020年实施)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闲置认定和处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发布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2008-2026年在先矿权重叠确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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