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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矿权重叠在先矿权优先确权规则法律实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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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矿权重叠在先矿权优先确权规则法律实务详解
  更新时间:2026-09-15  阅读:    咨询热线:185-1590-9916
2026矿权重叠在先矿权优先确权规则法律实务详解

一、2026年矿权重叠在先权利保护的矿业权管理新背景

在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的实务领域,矿区范围重叠的矿权争议发生之后,几乎所有矿业权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谁的证更早谁就占理”,天然地形成了固定认知:只要自己的矿业权设立时间更早,就理所当然地能直接拿到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对方必须无条件全部退出重叠范围。但是在大量真实的矿权重叠争议处理案例中,很多矿业权人明明手里的矿业权设立时间远远早于周边矿权,最后拿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确权处理决定,却没有把整个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完全判给自己,甚至在部分特殊案件里,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还要主动让出部分重叠区域,设立时间在后的矿业权反而保留了部分重叠区域的合法权利。这样的处理结果完全打破了很多矿业权人“设立时间在先就100%全拿”的固化认知,不少矿业权人直接质疑确权结果的公平性,甚至认为主管部门存在偏袒行为,导致争议后续陷入长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双方的损失被进一步放大。

2026年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矿权重叠争议在先权利保护实施细则》,结合2026年新修订实施的《矿产资源法》的配套规定,彻底结束了过去国内不同省份对在先矿权优先确权规则适用尺度不统一的历史问题,明确确立了“设立时间优先为核心,多元因素综合考量,特殊情形弹性调整”的裁判原则,清晰告知所有矿业权人:设立时间在先只是矿权重叠确权过程中最核心的优先考量因素,绝非唯一的绝对化判断标准,不存在“只要设立时间更早就必然全拿全部重叠区域”的铁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结合案件的全部客观事实,综合多重法定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确权决定,从根源上避免机械套用设立时间优先规则,直接造成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矿产开发投资全部报废的极端不合理情况发生。

从法律本质上看,《矿产资源法》中明确的“申请在先”基本原则,立法初衷是为了鼓励矿业权人尽早投入勘查开发,保护在先投入的矿业权人的合理预期,维护矿业权管理秩序的稳定,它本身是一个带有弹性空间的指导性规则,绝非完全僵化的绝对化条款。如果在所有矿权重叠案件中一刀切地机械适用“设立时间在先就全部优先”,完全不考虑案件的历史背景、矿种属性、开发投入规模、国家资源安全等重大因素,很可能出现一个投入几亿资金的完整矿业权,因为几平方米的极小面积重叠就被直接要求整体注销的荒诞结果,直接造成巨额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完全违背矿产资源法鼓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核心立法目的。2026年这套全新的确权规则,就是要在优先保护在先矿权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效率,最终实现公平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很多矿业权人面对这个问题时很容易陷入两个极端误区:一部分矿业权人完全错误地认为设立时间在先就代表绝对优先权,不管任何特殊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必须把全部重叠区域的权利判给自己,任何不满足这个结果的决定都是违法的,这种绝对化认知会直接导致你的确权预期完全落空,后续的维权工作陷入完全被动的局面;另一部分矿业权人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觉得设立时间在先完全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确权结果没有任何确定性,这种认知也完全不符合现行规则,90%以上的普通矿权重叠案件,最终都会把重叠区域的矿权权利优先确定给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设立时间的核心优先地位从未发生任何动摇。

二、2026年设立时间在先矿业权依法享有的三大核心法定优先权益

结合最新的实施细则和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十余年处理同类案件的实操经验,2026年矿权重叠确权过程中,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依法享有三项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核心优先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第一,重叠区域内同一主矿种的排他性勘查开采优先权。如果两个重叠矿业权登记的法定主矿种完全一致,那么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对重叠区域内该主矿种的勘查开采权利享有绝对的法定优先权,设立时间在后的矿业权人绝对不能在重叠区域内开展任何该矿种的勘查开采作业,必须依法核减自身矿业权的重叠拐点坐标范围,完全退出重叠区域,绝对不允许和在先矿权争夺同一矿种的排他性开发权利。

第二,重叠区域内已完成勘查开发投入的完整保护权。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在重叠区域内已经实际投入的全部勘查资金、开采成本,以及已经建成的勘查工程、开采巷道、配套生产设施,全部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最终确权决定时,必须充分保障这些合法投入的权益,绝对不能在没有任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直接要求在先矿业权人全部退出重叠区域,完全无视其前期的巨额合法投入。

第三,确权调整过程中的法定合理补偿请求权。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于法定特殊情形,最终没有把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确定给在先矿业权人,而是通过小幅调整拐点坐标的方式,让在后设立的矿业权人保留部分重叠区域的合法权利,那么在先矿业权人依法享有法定的合理补偿请求权,有权要求保留重叠区域权利的另一方矿业权人,向自己支付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完全弥补自己因为确权调整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因为确权调整受到任何不合理的损害。

三、2026年在先矿业权无法直接获得重叠区域全部确权权利的五类法定特殊情形

结合2026年自然资源部最新的实施细则,矿权重叠确权实务中,有五类法定特殊情形,即便一方矿业权的设立时间明显早于另一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不会机械地直接把重叠区域的全部权利全部判给在先矿权,而是会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弹性调整:

第一类法定特殊情形:两个重叠矿业权登记的法定主矿种完全不同,不存在同一矿种的开采权利冲突。如果在先设立的矿业权登记的主矿种是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在后设立的矿业权登记的主矿种是国家管控的战略性稀缺矿产资源,两个矿业权的开发矿种完全不同,不存在同一矿种的权利争夺,完全可以通过明确划分不同矿种的勘查开采范围的方式,实现两个矿业权的合法共存,不需要强制在先砂石土矿权人完全退出全部重叠区域,直接注销整个砂石土采矿权,造成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浪费。

第二类法定特殊情形:在先矿业权整体面积很大,重叠面积占在先矿权整体登记面积的比例不到1%,几乎完全不影响在先矿业权的正常整体开发作业,但在后矿业权整体面积很小,重叠面积占在后矿权整体登记面积的比例超过90%,如果直接要求在后矿业权人全部退出重叠区域,整个矿业权就会直接完全报废,矿业权人前期投入的数亿元勘查开发资金全部打水漂,造成极其重大的社会财富浪费。这种情形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小幅调整在先矿权的部分拐点坐标,给在后矿权留出合理开发空间的方式妥善解决争议,不需要直接注销在后矿业权。

第三类法定特殊情形:在后设立的矿业权是国家或省级重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配套的保护性矿权,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正式专项批准设立。这类经过法定特别程序批准的重大项目配套矿权,即便设立时间晚于周边在先矿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会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对重叠区域的矿权边界进行合理调整,不会直接要求重大项目配套矿权全部退出重叠区域,同时会依法对在先矿业权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全额补偿,充分保障在先矿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四类法定特殊情形:在先矿业权取得之后,连续超过两年没有在重叠区域内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勘查开采投入,完全属于长期闲置的“空壳矿业权”,而后设立的矿业权人已经在重叠区域内投入巨额勘查资金,完成大量实质性勘查工作,彻底查明了重叠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具体储量。这种情形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会机械地仅仅因为在先矿权设立时间更早,就直接把重叠区域的全部权利确定给长期闲置的在先矿权,而是会结合双方的实际开发投入情况作出公平调整,避免闲置矿业权长期霸占宝贵矿产资源,造成资源长期浪费。

第五类法定特殊情形:两个矿业权的设立时间差距不超过30天,几乎在同一时间段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双方的申请时间几乎完全一致,不存在明显的设立时间先后顺序。这种情形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会机械地按照几天的微小时间差距,直接把重叠区域的全部权利确定给设立时间仅早几天的矿业权人,而是会结合双方的勘查投入情况、矿种属性,综合考量后公平合理地划分重叠区域的矿权边界,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锴律师代理的在先矿权重叠确权调整典型案例

2025年,王锴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河北省某铁矿的矿权重叠争议确权案件。当事人持有的是2016年合法设立的铁矿采矿权,矿区整体登记面积3.7平方公里,设立时间远远早于周边2021年新设立的一个地热探矿权。两个矿业权的重叠面积仅有0.027平方公里,这个重叠区域完全位于在先铁矿采矿权的最边缘角落,既没有任何已探明的铁矿资源,也完全不在在先铁矿的后续开采规划范围之内,几乎完全不影响在先铁矿的正常开采作业。但这个极小的重叠区域,刚好是在后地热探矿权唯一的地热井井口规划位置,如果直接要求在后地热探矿权全部退出这个重叠区域,整个地热探矿项目就完全失去了开发价值,矿业权人前期投入的超过1.8亿元的地热勘查开发资金就会全部报废,造成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先的铁矿矿业公司坚持主张自己的矿业权设立时间在先,哪怕重叠面积只有0.027平方公里,在后的地热探矿权也必须全部退出重叠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把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全部判给自己,双方的矿权重叠争议僵持了接近两年时间,完全没有任何进展,随后在先的铁矿矿业公司正式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锴律师团队,代理本次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全部法律工作。

王锴律师接手案件之后,没有直接建议当事人强硬要求对方全部退出重叠区域,而是从避免巨额社会财富浪费、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指导当事人和在后的地热矿业权人开展多轮友好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双赢的重叠争议解决方案:在先的铁矿矿业公司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身矿业权的边缘拐点坐标进行小幅调整,让出仅0.027平方公里的极小部分重叠区域,留给在后的地热探矿权建设地热井井口,完全不会对己方铁矿的正常开采作业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同时在后的地热矿业权人向在先的铁矿矿业公司支付了一笔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完全弥补己方因为矿权坐标调整可能产生的全部潜在损失。最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案,作出了正式的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行政处理决定,既充分保障了在先铁矿矿业权人的合法优先权益,也避免了1.8亿元的地热勘查投资全部报废的重大损失,双方当事人对这个公平合理的确权结果都非常满意,僵持了两年的矿权重叠争议,最终得到了双赢的妥善解决。

五、在先设立矿业权人参与矿权重叠确权的核心实操避坑要点

结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十余年处理数百起同类案件的实操经验,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在参与矿权重叠争议确权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开几个高发的法律陷阱,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可逆的重大损失:

第一,绝对不要错误地认为只要矿业权设立时间更早,就天然可以100%直接拿到重叠区域的全部确权权利,不需要准备任何其他证据材料。很多在先矿业权人手里拿着更早颁发的矿业权证书,就觉得自己稳操胜券,完全不收集整理自身矿业权合法设立、在重叠区域内全部勘查开发投入的完整证据材料,等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听证程序中,对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案件存在特殊法定情形,你的主张就会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原本属于你的优先权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第二,不要完全拒绝任何合理的矿权边界调整方案,坚持要求对方必须无条件全部退出哪怕极小面积的重叠区域,完全不接受任何协商调解方案。很多在先矿业权人抱着绝对化的优先思维,完全拒绝任何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案件的特殊法定情形,作出的最终确权决定反而很可能对你更加不利,你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还不得不让出部分重叠区域的权利,反而不如通过友好协商拿到合理补偿,实现双方双赢。

第三,不要故意隐瞒自身矿业权长期闲置、在重叠区域内没有任何实质性勘查开采投入的客观事实,试图误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把全部重叠区域的权利判给自己。这种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一旦被主管部门查明,不仅你的优先主张不会得到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对你长期闲置矿业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的矿业权甚至可能被直接依法无偿收回,得不偿失。

第四,不要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期限,才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确权调整决定不服想要启动救济程序。如果你对确权决定中针对你在先优先权益的调整部分不服,必须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救济期限后,你的救济权利会法定消灭,再也没有任何合法途径推翻这份已经生效的确权处理决定。

第五,不要为了证明自身矿业权设立时间更早,故意伪造当年的矿业权设立申请虚假档案材料。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一旦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明,不仅你的主张不会被采纳,你还会面临伪造公文证件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六、在先矿权优先确权规则常见问题FAQ

问:两个重叠的矿业权,设立时间在先的就一定可以优先获得重叠区域的全部确权权利吗?‌

答:2026年最新的矿权重叠确权规则明确,设立时间在先属于核心优先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的绝对化判断标准,在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确权调整,不会机械地直接把全部重叠区域权利全部判给在先矿权。

问:在先设立的矿业权,法定主矿种是普通矿种,在后设立的矿业权是国家战略性矿产,我必须全部退出重叠区域吗?‌

答:不是绝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优先通过划分不同矿种的开采范围的方式,实现两个矿业权的合法共存,不会直接强制在先矿业权人全部退出重叠区域,如果最终必须调整在先矿权的范围,也会依法向在先矿业权人支付公平合理的全额经济补偿,充分保障你的合法财产权益。

问:我作为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终没有把重叠区域的全部矿权权利判给我,我可以主张合理的经济补偿吗?‌

答:完全可以。2026年最新的矿权重叠争议处理规则明确,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依法享有重叠区域矿权调整过程中的合理补偿请求权,有权要求保留重叠区域权利的另一方矿业权人,向自己支付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弥补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

问:在先设立的矿业权长期闲置,在重叠区域内没有任何勘查开采投入,还能主张设立时间的优先确权权利吗?‌

答:你依然可以主张设立时间的优先权利,但是因为你长期没有在重叠区域内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勘查开发投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最终确权的时候,会综合考量双方的实际开发投入情况,不会机械地直接把全部重叠区域的权利,全部确定给长期闲置的在先矿业权。

问:矿权重叠争议确权过程中,设立时间在先的矿业权人和在后矿业权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矿权边界调整的和解协议吗?‌

答:完全可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权处理过程中,会优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只要你们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矿权边界调整方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矿产资源利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依法认可你们双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按照你们协商一致的方案作出正式的确权处理决定。

参考来源

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申请在先原则和矿权重叠争议处理的相关条款

自然资源部《矿权重叠争议在先权利保护实施细则》2026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二十二条关于矿业权用益物权保护和物权确定的相关条款(2020年实施)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闲置认定和处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发布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2008-2026年在先矿权重叠确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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