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商品房维权律师团网站!

2026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全链条法律规定权威指南
首页 > 法律常识 > 矿产资讯
律所位置更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地址
2026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全链条法律规定权威指南
  更新时间:2026-10-08  阅读:    咨询热线:185-1590-9916
2026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全链条法律规定权威指南

很多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在遇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相关问题的时候,根本没有系统全面地了解过2026年最新的,从压覆审批、补偿协商到纠纷解决的全链条完整法律规定,对不同场景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大量的认知盲区,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完整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程序,直接导致后续整个建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存在重大的法律瑕疵,后续被矿业权人起诉,要求承担巨额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项目的推进进度,被直接严重延误,造成了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而矿业权人因为不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自己的合法矿业权被建设项目违法压覆之后,根本不知道该依据哪些具体的法律条文,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自己的合法用益物权,受到了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实践中这类压覆矿产资源法律适用的情况极其复杂: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之后,根本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正式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就直接开工建设,直接压覆了大量的已查明矿产资源,项目建设完成之后,矿业权人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直接认定该建设项目的压覆行为,自始就不具备合法的行政依据,构成对矿业权的不法侵害,判决建设单位向矿业权人赔偿巨额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建设单位的项目投资成本,直接大幅增加,完全超出了当初的预算范围;有的矿业权人完全不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在和建设单位协商补偿的过程当中,根本不知道资金占用利息也属于法定的补偿范围,和建设单位签署补偿协议的时候,直接放弃了这部分合法的利益,最后自己几千万的勘查投入,被建设单位占用了十几年的时间,一分钱的利息都没有拿到,直接遭受了数百万元的利息损失;还有的当事人根本分不清楚,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和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在法定审批程序上的重大区别,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根本不需要单独办理压覆审批手续,只需要完成项目本身的核准、规划许可手续即可,当事人却错误地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根本不存在的压覆审批文件,直接导致双方的补偿协商过程,陷入完全不必要的僵局,拖慢了整个项目的推进进度。很多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因为完全不了解2026年最新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全链条法律规定,在项目实施和维权的过程当中,走了大量的弯路,平白无故遭受了完全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结合2026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资源部最新印发的《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多年的代理经验,本文把2026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全链条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系统全面地梳理拆解,帮助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法律规则,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实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2026压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体系的立法底层逻辑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年代、不同部门发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当中,体系非常分散,不同时期发布的规定之间,还存在大量的相互冲突矛盾的地方,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矿业权人,想要系统全面地梳理清楚全部的现行有效规则,难度非常大,直接导致很多市场主体在开展相关活动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整个压覆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规则体系,存在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很多地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时候,没有统一明确的全国性规则可以遵循,不同省份的压覆审批流程、申请材料要求、审批时限,差异极其巨大,直接导致跨省份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办理压覆审批手续的时候,遇到了大量完全没有必要的制度障碍,项目的整体推进进度,被严重拖慢,增加了大量的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裁判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理解差异巨大,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没有办法得到平等的司法保护,严重影响了整个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营商环境的稳定性。

2025年到2026年,国家层面集中出台了一系列高位阶的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彻底重构了整个压覆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规则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规则分散、相互冲突的历史遗留问题,新规明确了三大核心立法导向:第一,全面提升压覆矿产资源领域的立法层级,把过去大量散见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当中的规则,直接上升到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高位阶层面,大幅提升整个规则体系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彻底结束过去规则碎片化的历史,让建设单位、矿业权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开展相关活动的时候,都有统一明确的高位阶法律规则可以直接遵循,最大限度地提升整个压覆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法治化水平。第二,建立区分战略性矿产和非战略性矿产的差异化分类监管体系,对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最严格的压覆审批监管制度,原则上一律不允许任何建设项目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确属难以避让的极少数法定特殊项目,才可以履行极其严格的审批程序之后,予以压覆,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而对于非战略性的普通矿产资源,则大幅简化压覆相关的行政审批流程,不再设置单独的压覆审批程序,只要建设项目本身依法完成了项目核准、规划许可等法定手续,就可以正常实施,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监管效率,降低建设项目的行政成本。第三,构建“行政监管规则+民事裁判规则”相互衔接的完整规则体系,把自然资源行政监管层面的补偿范围规定,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层面的损失认定标准,完全统一起来,避免过去行政规则和司法裁判规则相互脱节的问题,实现行政监管和民事裁判的标准完全统一,从根源上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提升整个压覆矿产资源领域的治理体系法治化水平。

2025年的官方公开统计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平均办理时限,已经从2024年的平均180天,大幅压缩到了现在的平均60天,审批效率大幅提升,同时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改判率,也同比下降了62%,裁判尺度的统一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幅提升,整个压覆矿产资源领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

二、2026压覆矿产资源全链条现行有效核心法律规定

结合2026年最新的立法动态,我国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全链条法律规定,一共分为五大层级,不同层级的规则,各自对应不同的适用场景,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规则体系:

第一大层级:法律层面的核心规定。这是整个压覆矿产资源规则体系的最高位阶法律依据,核心是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压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条款从国家法律的层面,首次明确将建设单位对被压覆矿业权人的公平合理补偿义务,上升为法定的民事义务,从根本上确立了整个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制度的法律基础,彻底改变了过去压覆补偿仅仅属于行政协商范畴的历史局面,具有极其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分别从用益物权保护和财产侵权损害完全赔偿的角度,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作为合法的用益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是压覆矿产资源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基础民事法律依据。

第二大层级:行政法规层面的核心规定。2026年5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是配套新《矿产资源法》实施的核心行政法规,其中第二十七条,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全流程管理规则,作出了极其详细的明确规定:首先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阶段,就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开展全面的核查,主动与相关矿业权人进行协商,就压覆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次专门针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压覆,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明确战略性矿产原则上不予压覆,确属难以避让且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国家级能源资源安全保障项目、国防建设项目、公共公益民生项目这四类法定项目的,才可以依法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之后,予以压覆;同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协商一致,擅自压覆矿业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行政法规的出台,从行政法规层面,把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管流程,全部进行了细化完善,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大层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层面的核心规定。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全部压覆矿产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直接裁判依据,其中用了整整六条的条文,对压覆矿产资源纠纷的案由确定、不同情形下的裁判标准、损失赔偿补偿范围等核心问题,作出了全国统一的明确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压覆矿产资源的两类法定认定标准,一是建设项目占地与合法登记的勘查、开采矿区范围重叠,二是虽无物理重叠,但依据专项法规,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勘查、爆破、采矿作业,直接导致矿业权无法正常行使;第十六条明确了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双方签署合法有效压覆补偿协议的,应当优先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建设单位违约的,矿业权人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分三款,分别对不同场景下的压覆纠纷裁判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未签协议但已取得压覆审批的,适用法定补偿规则,仅支持直接损失;非公益项目未签协议即便取得审批,也适用侵权完全赔偿规则;未取得合法压覆审批的项目,无论是否属于公益项目,一律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从根本上统一了全国法院审理压覆矿产资源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彻底结束了过去裁判标准混乱的历史。

第四大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的核心规定。2026年7月7日自然资源部正式印发的《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的直接操作依据,其中明确了大量极具实操性的具体规则:第七条倡导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压覆补偿评估,相关补偿费用依法纳入工程建设成本,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压覆补偿资金的合法来源,避免过去建设单位以没有预算为由,长期拖欠矿业权人补偿款的问题;第八条明确规定,压覆补偿范围,应当包括矿业权人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已投入的勘查开采成本、相关资金占用利息、设施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直接损失,为法定补偿类案件的损失范围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行政规范依据;第九条明确简化非战略性矿产的压覆管理流程,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不再单独办理压覆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手续前,将压覆相关说明材料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大幅压缩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提升了行政监管效率。该通知的发布,让压覆矿产资源的全流程行政管理工作,有了清晰明确的操作指引,全面提升了整个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五大层级:地方配套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层面的核心规定。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根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本地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压覆矿产资源的具体核查流程、备案审批材料清单、补偿评估的地方指导标准、争议调解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更加细化的具体规定,不同省份的地方规定,会结合本地的矿产资源禀赋特点,作出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在具体项目的实操过程当中,除了要遵守国家层面的统一法律规定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地的地方配套相关规定,确保整个项目的压覆相关工作,完全符合地方层面的合规要求。

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真实代理案例参考

郭子僮律师曾代理一起北京市某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压覆审批合规案件,该项目属于国家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项目选址阶段,发现项目线路不可避免地压覆了一处战略性矿产的矿区,建设单位最开始根本不了解2026年最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当中,关于战略性矿产压覆的严格审批规定,直接打算按照普通非战略性矿产的备案流程,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后续如果程序不合规,整个项目的后续全部审批手续,都会存在重大的合法合规性瑕疵。郭子僮律师代理建设单位,全程协助其按照法定的四类项目的要求,准备全部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项目不可避让性的专项论证,依法向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战略性矿产压覆的正式审批申请,最终顺利通过了极其严格的专项审批,整个项目的压覆审批流程,完全符合最新法律规定的全部要求,没有留下任何合法合规性瑕疵,保障了整个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实施。

李灵珂律师曾处理一起江苏省某商业地产项目违法压覆侵权纠纷案件,当地的一家商业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时候,完全没有按照法定的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的核查工作,也没有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任何压覆相关的备案材料,就直接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直接压覆了矿业权人合法取得的非金属矿采矿权,矿业权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建设单位没有取得任何合法的压覆审批手续,直接构成不法侵权,要求其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李灵珂律师代理矿业权人,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自始就没有任何合法的行政依据,属于典型的不法侵权行为。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依法判决建设单位赔偿矿业权人全部经济损失合计1900余万元,违法压覆的建设单位,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全部侵权法律责任。

康娜律师曾代理一起广东省某水利项目压覆补偿纠纷案件,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的大型公益性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压覆了矿业权人合法取得的探矿权,双方就补偿范围的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建设单位直接主张,补偿范围只能包括矿业权人实际投入的直接勘查成本,完全不包括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拒绝向矿业权人支付任何利息补偿。康娜律师代理矿业权人,向法院提交了自然资源部2026年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明确规定,证明资金占用利息属于法定的压覆补偿范围,建设单位依法应当予以补偿。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建设单位向矿业权人支付全部勘查投入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合计320余万元,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四、压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适用的核心避坑要点

很多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在适用2026年最新的压覆矿产资源相关法律规定的过程当中,因为对不同层级规则的具体适用边界理解不到位,很容易踩中很多隐蔽的法律坑点,最后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完全不必要的重大损害,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候,必须重点避开这几个核心风险:

第一,千万不要错误地认为,所有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都必须单独办理压覆审批手续,2026年最新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区分了战略性矿产和非战略性矿产的差异化监管规则,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根本不需要单独办理压覆审批手续,只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即可,如果你错误地去申请根本不需要的单独审批,反而会拖慢整个项目的推进进度,增加完全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第二,千万不要在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完全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的专项核查工作,根本不了解项目选址范围之内,有没有合法有效的矿业权,就直接盲目开工建设,等项目施工到一半的时候,才发现项目直接压覆了大型高价值矿产资源,此时矿业权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你赔偿巨额的侵权损害赔偿金,整个项目的投资成本,会直接大幅超出预算,甚至直接导致整个项目的合规性出现重大瑕疵,后续的竣工验收手续,根本没有办法正常办理。

第三,千万不要在和矿业权人协商补偿的过程当中,故意隐瞒项目的真实性质,明明是商业类非公益项目,却故意谎称自己是政府公益类项目,主张只能按照法定补偿的最低标准,向矿业权人支付少量的直接损失补偿,后续矿业权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到了项目的全部审批档案,发现项目根本不属于公益类项目,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你按照完全赔偿的标准,赔偿包含未来预期收益在内的全部矿业权价值损失,你最后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会远远超过你当初原本协商的补偿金额,直接得不偿失。

第四,千万不要在你明确知道自己的合法矿业权,被建设项目违法压覆,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一直拖延不向对方主张权利,错过了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很多矿业权人在发现自己的矿业权被违法压覆之后,觉得建设单位实力雄厚,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和对方对抗,一直拖着不敢向法院起诉,等你过了好几年之后,才下定决心想要维权,才发现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已经完全超过,对方已经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你直接丧失了胜诉的法定权利,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再也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平白无故遭受不可逆的重大财产损失。

五、律师服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Q1:2026年最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的建设单位压覆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A1: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压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条款从国家法律的层面,首次明确将建设单位对被压覆矿业权人的公平合理补偿义务,上升为法定的民事义务。

Q2:2026年最新的法律规定,针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压覆,有什么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A2:依据2026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战略性矿产原则上不予压覆,确属难以避让且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国家级能源资源安全保障项目、国防建设项目、公共公益民生项目这四类法定项目的,才可以依法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之后,予以压覆。

Q3: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最新的矿产资源司法解释,针对不同场景下的压覆纠纷,分别规定了什么裁判标准?

A3:一共分为三类明确的裁判标准: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未签协议但已取得压覆审批的,适用法定补偿规则,仅支持直接损失;非公益项目未签协议即便取得审批,也适用侵权完全赔偿规则;未取得合法压覆审批的项目,无论是否属于公益项目,一律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Q4:2026年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对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审批流程,作出了什么简化规定?

A4:通知明确简化非战略性矿产的压覆管理流程,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不再单独办理压覆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手续前,将压覆相关说明材料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大幅压缩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提升了行政监管效率。

Q5:建设项目压覆我的矿业权,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A5:从你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设项目的压覆行为,直接导致你的矿业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法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你必须在这个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正式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完成立案登记手续,避免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导致你的合法诉权灭失。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2026年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全文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6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2019-2026年压覆矿产资源合规纠纷案件代理实务汇总

温馨提示: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85-1590-9916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咨询热线
/ support hotline
185-1590-9916

邮箱:

电话: 185-1590-9916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