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矿产资源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全法律指南
更新时间:2026-10-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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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矿产资源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全法律指南
很多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在处理压覆矿产资源相关争议的时候,对压覆区域的认定标准,以及对应的评估范围的边界,存在极其巨大的认知分歧:建设单位直接主张,法律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压覆区域,就仅仅是建设项目实际物理占压的那一小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之内的区域,对应的评估范围,也只能限定在这一小块极小的范围之内,压覆补偿的金额,自然也就非常低,完全不影响矿业权人整个矿区的正常开采作业;而矿业权人认为,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直接破坏了整个矿区的核心生产系统,就算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仅仅只占压了矿区的边缘一小部分区域,但是整个矿山的通风、运输、开采作业,都已经完全没有办法正常开展,整个矿区的全部范围,都应当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压覆区域,对应的评估范围,应当覆盖整个矿区的全部矿业权价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个矿区的完整市场价值,来支付对应的补偿赔偿金额。双方就压覆区域和评估范围的认定问题,直接僵持数年时间,根本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续只能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整个项目的推进进度,被严重拖慢,双方都为此付出了极其高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实践中这类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纠纷的情况极其复杂:有的矿业权人根本不了解2026年最新的压覆区域认定裁判规则,直接默认建设项目的压覆区域,就仅仅是建设用地红线的范围,接受了建设单位提出的,仅补偿小部分压覆区域价值的不公平方案,等后续矿山彻底完全关闭之后,才知道自己原本依法可以主张整个矿区的全部矿业权价值赔偿,直接遭受了数千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有的建设单位在压覆矿产资源核查的过程当中,故意缩小压覆区域的认定范围,在压覆评估报告里面,把大量直接受到项目影响的区域,都排除在评估范围之外,后续项目施工完成之后,矿业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依据“实质影响、功能灭失”的压覆认定标准,判决建设单位承担整个矿区的全部矿业权价值赔偿责任,建设单位的补偿成本,直接大幅超出了当初的预算范围,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投资损失;还有的评估机构在开展压覆评估工作的时候,完全没有按照最新的行业规范,来合理划定评估范围,要么评估范围远远小于实际的压覆影响范围,直接损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要么评估范围无限扩大,把根本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的区域,也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导致评估结果完全不客观公正,根本没有办法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很多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因为完全不了解2026年最新的矿产资源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的法定规则,在压覆相关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走了大量的弯路,平白无故遭受了完全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结合2026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资源部最新印发的《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多年的代理经验,本文把2026年矿产资源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的全流程法定规则、实操要点和避坑要点系统拆解,帮助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依法公平合理地划定压覆区域和评估范围,从根源上避免双方就范围认定问题,产生重大的争议纠纷。
一、2026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的立法底层裁判逻辑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审理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纠纷案件的时候,裁判尺度极其不统一,绝大多数法院在认定压覆区域的时候,都机械地采用物理重叠的单一认定标准,直接把压覆区域,限定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和矿区范围直接物理重叠的那一小块区域,完全不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建设,对周边整个矿区的生产功能造成的实质性影响,直接导致大量矿业权人,在整个矿山已经完全没有办法正常开采的情况下,却只能拿到矿区边缘那一小块被物理占压区域的少量补偿,合法权益受到极其严重的损害。部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又直接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不考虑项目实际影响的边界,直接把整个矿业权的全部登记面积,不分青红皂白地全部认定为压覆区域,对应的评估范围直接覆盖整个矿区的全部矿产资源储量,直接导致建设单位需要支付的补偿金额,不合理地大幅飙升,严重增加了公共建设项目的不必要投资成本,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裁判尺度的严重不统一,直接导致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处于完全不确定的状态,双方在压覆协商的过程当中,根本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很容易就范围认定问题,产生极其激烈的矛盾冲突,协商过程根本没有办法顺利推进。部分当事人甚至利用压覆区域认定规则的漏洞,恶意伪造相关证据,故意夸大或者故意缩小项目的实际影响范围,试图谋取不当的利益,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压覆管理领域的正常市场秩序。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全国层面彻底统一了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的裁判标准,新规明确了三大核心裁判导向:第一,彻底打破“仅以物理重叠认定压覆”和“全矿区直接全部认定压覆”的两个极端错误认定思路,明确确立“实质影响、功能关联、边界可测”的核心认定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压覆区域范围的时候,不能机械地以建设用地与矿区范围物理重叠为唯一认定标准,也不能直接不区分情况就把整个矿区全部认定为压覆区域,必须结合建设项目的法定禁采范围、项目对矿区核心生产系统的实际影响程度、矿区生产功能的实际灭失边界等多个维度的客观事实,进行实质性的综合审查,最终划定的压覆区域,必须是和建设项目的压覆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必须是可以通过专业技术勘测手段,客观精准测定的,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确保压覆区域的认定结果,完全公平合理,最大限度地平衡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明确“核心关键区域压覆直接导致全矿区功能灭失”的刚性认定规则,如果建设项目直接压覆的区域,虽然仅仅只是矿区范围当中很小的一部分,但是该区域正好是整个矿山的主井、主运输大巷、主要通风巷道、安全出口等矿山核心安全生产设施所在的关键区域,该区域一旦被压覆,直接导致整个矿山的通风系统、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条件,根本没有办法满足国家矿山安全规程的强制性要求,整个矿山的全部生产功能,就会直接完全灭失,就算矿区的其他大部分区域,没有和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直接物理重叠,整个矿区的全部范围,也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压覆区域,对应的全部矿业权价值,都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不能仅仅只评估项目实际占压的那一小块区域的价值,最大限度地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用益物权。第三,确立“评估范围与压覆区域一一对应”的价值导向,压覆评估范围的划定,必须和人民法院最终依法认定的压覆区域范围,完全一一对应,评估机构在开展压覆评估工作的时候,绝对不能把根本没有受到建设项目压覆行为任何影响的区域,也全部纳入评估范围,也绝对不能把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压覆区域的部分,随意排除在评估范围之外,确保最终出具的压覆评估报告,完全客观公正,评估结果和实际的压覆影响程度,完全匹配。
2025年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这类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纠纷案件中,法院严格执行“实质影响、功能关联、边界可测”认定原则的案件占比,已经从2024年的33%大幅上涨到了92%,大量过去被机械地按照物理重叠标准,缩小认定压覆区域的案件,现在都得到了依法纠正,矿业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了司法的充分保护。很多矿业权人之前完全没有意识到,过去那种“压覆范围就只是红线重叠那一小块”的错误时代,在2026年的最新全国统一裁审标准下,已经被彻底终结。
二、2026压覆区域认定的八大核心法定考量因素
结合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十余年处理大量压覆区域认定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人民法院在最终依法认定压覆区域范围的时候,一共重点考量八大核心法定因素,每一个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最终压覆区域的划定结果:
第一大核心考量因素:建设项目法定禁采管控范围。这是认定压覆区域范围的首要核心法定因素,国家和地方的专项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重大建设项目,都明确规定了项目周边一定范围之内,禁止开展任何矿产资源勘查、爆破、开采作业的法定管控区域,比如铁路线路两侧各300米的范围之内,禁止采矿爆破作业;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之内,禁止任何采矿作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禁止开展任何采矿相关活动,这些专项法规明确划定的法定禁采管控范围,直接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压覆区域,不管该区域有没有和建设用地红线直接物理重叠,只要该区域落入了法定禁采范围之内,矿业权人根本没有办法正常开展合法的采矿作业,该区域就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压覆区域。
第二大核心考量因素:建设用地红线物理重叠范围。这是压覆区域认定的基础事实因素,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直接和矿业权人的矿区登记范围,发生物理重叠的区域,毫无疑问属于最核心的压覆区域,该区域的矿产资源,直接被建设项目的建构筑物实际永久占压,矿业权人根本没有任何可能,再对该区域之内的矿产资源,进行任何开采作业,该区域毫无疑问属于法定的压覆区域,这是压覆区域认定的基础组成部分。
第三大核心考量因素:矿区核心生产设施分布位置。这是认定压覆区域是否及于整个矿区的关键核心事实因素,人民法院会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直接压覆的区域,对应的是不是矿区的主井、副井、主运输大巷、主要通风巷道、唯一安全出口、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等矿山核心安全生产设施所在的关键位置,如果这些核心关键设施,直接被建设项目压覆,就会直接导致整个矿山的安全生产系统全面瘫痪,根本没有办法满足国家矿山安全规程的强制性要求,整个矿区的全部生产功能,就会直接完全灭失,此时压覆区域的范围,就不再仅仅局限于项目直接占压的核心设施区域,而是直接及于整个矿区的全部范围。
第四大核心考量因素: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批复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是人民法院审查矿区生产系统布局合理性的重要技术依据,开发利用方案里面,已经清晰明确地载明了整个矿山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巷道布置、生产系统的整体布局,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官方批复的技术文件,直接判断建设项目压覆的区域,是否属于影响整个矿山正常开采的关键核心区域,该文件的技术证明效力,会得到法院的依法采信。
第五大核心考量因素:矿区现有生产系统替代可行性。人民法院会重点审查,在核心生产设施被建设项目压覆之后,矿业权人是否具备合法可行的技术方案,可以重新建设一套替代的核心生产系统,避开被压覆的区域,继续开展正常的矿山开采作业,如果经过专业技术论证,在当前的技术条件和政策环境之下,矿业权人根本没有任何可能,重新建设替代的生产系统,整个矿山的生产功能,就会直接完全灭失,此时压覆区域就应当及于整个矿区。
第六大核心考量因素:矿区剩余可采资源储量分布情况。人民法院会结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矿区剩余可采资源储量的具体分布情况,如果大部分的剩余可采资源储量,都分布在法定禁采管控范围之外,矿业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开采设计的方式,在避开禁采范围的前提之下,继续开展正常的开采作业,那么压覆区域的范围,就不应当随意扩大到整个矿区,只能限定在实际受到项目影响的区域范围之内。
第七大核心考量因素:矿山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布的一系列矿山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是人民法院审查矿山生产功能是否完全灭失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建设项目压覆相关区域之后,整个矿山的开采作业,已经完全不符合这些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的明确要求,继续开采就会直接导致重大的安全生产隐患,根本不具备合法的安全生产条件,那么整个矿区就应当被认定为压覆区域,矿业权人根本没有办法继续开展合法的开采作业。
第八大核心考量因素:压覆区域专业勘测鉴定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压覆区域的具体边界,存在重大的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具备合法地质勘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实际影响范围,进行专业的技术勘测鉴定,最终出具的专业勘测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最终划定压覆区域精确边界的核心技术依据,该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会得到法院的依法采信。
三、2026压覆评估范围划定的六大核心法定规则
结合矿业权评估行业的国家规范和2026年最新的司法裁判规则,压覆评估范围的划定,必须严格遵守六大核心法定规则,确保评估范围和最终认定的压覆区域,完全一一对应,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一大核心法定规则:完全对应规则。压覆评估范围的边界,必须和人民法院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依法最终认定的压覆区域的边界,完全一一对应,评估机构绝对不能随意扩大,也绝对不能随意缩小评估范围,确保评估范围当中包含的全部矿产资源储量,都完全位于已经依法认定的压覆区域范围之内,不存在任何超出压覆区域的多余储量,也不存在压覆区域之内的储量,被排除在评估范围之外的情况。
第二大核心法定规则:合法有效依据规则。评估范围的划定,必须具备完全合法有效的技术依据,必须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批复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双方共同确认的压覆区域勘测定界图作为基础依据,不能没有任何合法技术依据,随意划定评估范围,确保整个评估范围的划定过程,完全符合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规范要求。
第三大核心法定规则:影响关联规则。评估范围之内的全部区域,必须和建设项目的压覆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区域之内的矿产资源,完全因为建设项目的压覆影响,导致矿业权人根本没有办法正常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完全丧失了原本的商业开发利用价值,不能把根本没有受到建设项目任何影响,矿业权人完全可以正常开展开采作业的区域,也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导致评估结果严重虚高。
第四大核心法定规则:区分矿种规则。如果矿区范围之内,同时存在多个不同的矿种,不同的矿种的分布范围,和建设项目压覆区域的重叠情况完全不同,评估机构必须针对不同的矿种,分别划定对应的评估范围,分别进行价值测算,不能不分情况,把所有的矿种全部不加区分地纳入统一的评估范围,导致评估范围的划定结果,完全不符合矿区的实际资源分布情况。
第五大核心法定规则:已动用储量扣除规则。在划定评估范围,计算评估范围之内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时候,必须把矿业权人过去已经合法开采动用的资源储量,全部从评估范围的总储量当中,依法予以扣除,不能把已经被开采消耗完的矿产资源,再次纳入评估范围进行重复评估,确保评估范围之内对应的剩余资源储量,完全是矿业权人还没有进行开采的、合法有效的剩余可采储量。
第六大核心法定规则:无重复评估规则。如果矿区范围之内,部分区域之前已经因为其他的建设项目压覆,获得过对应的压覆补偿赔偿,该部分区域的矿产资源价值,已经得到过充分的补偿,在本次压覆评估范围划定的过程当中,必须把这部分已经获得过补偿的区域,全部排除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外,绝对不能对同一部分矿产资源,进行重复评估,重复主张补偿赔偿,避免出现不当得利的不公平情况。
四、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真实代理案例参考
武腾魁律师曾代理一起山西省某煤矿压覆区域认定纠纷案件,当地新建的一条铁路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主张,压覆区域仅仅只是铁路建设用地红线和矿区重叠的那12亩极小的区域,对应的评估范围,也只能限定在这12亩的范围之内,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武腾魁律师代理矿业权人,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铁路压覆的位置,正好是整个煤矿的唯一安全出口所在的关键核心位置,该区域被压覆之后,整个煤矿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就完全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强制性要求,整个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直接完全丧失,根本没有办法继续开展任何合法的开采作业,同时铁路两侧300米的法定禁采范围,直接覆盖了整个矿区的全部范围。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依据“实质影响、功能关联、边界可测”的核心认定原则,依法认定整个煤矿的全部矿区范围,都属于本次建设项目的压覆区域,对应的全部矿业权价值,都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武旭然律师曾处理一起河南省某铝土矿压覆评估范围纠纷案件,矿业权人直接主张,自己全部的矿业权登记面积,一共28平方公里,都应当全部纳入本次压覆评估范围,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整个28平方公里范围之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储量,来核算补偿金额。武旭然律师代理建设单位,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专业论证证明,本次建设项目压覆的区域,仅仅只有矿区东北部的一小部分,矿区南部超过90%的范围,完全没有落入法定禁采范围之内,矿业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开采设计的方式,在避开压覆区域的前提之下,继续正常开展开采作业,根本不会影响剩余区域的矿产资源的正常开发利用,剩余大部分区域,根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压覆区域,依法不应当纳入评估范围。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压覆区域的范围,仅仅限于项目周边300米的法定禁采范围之内,对应的评估范围,也严格限定在该禁采范围之内,没有随意扩大到整个28平方公里的全部矿区,公平合理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康娜律师曾代理一起浙江省某建筑石料矿压覆评估范围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压覆区域的具体边界存在重大争议,矿业权人主张压覆区域的边界,距离建设项目的边线,应当向外延伸500米,而建设单位主张压覆区域的边界,最多只能延伸到项目边线之外的100米,双方僵持不下。康娜律师代理矿业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合法地质勘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实际影响范围,进行专业的技术勘测鉴定,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当地露天矿山爆破作业的安全允许距离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最终出具了专业的勘测鉴定意见,依法认定压覆区域的精确边界,应当距离建设项目边线向外延伸320米,该范围之内,禁止任何露天矿山爆破开采作业。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完全采纳了该专业勘测鉴定意见,依据该鉴定结果,依法划定了最终的压覆区域精确边界,对应的评估范围,也严格按照该边界进行划定,双方当事人对最终的认定结果,都表示完全认可,争议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解决。
五、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的核心避坑要点
很多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在认定压覆区域和划定评估范围的过程当中,因为不熟悉2026年最新的相关法定规则,很容易踩中很多隐蔽的坑点,最后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完全不必要的重大损害,认定压覆区域和评估范围的时候,必须重点避开这几个核心风险:
第一,千万不要机械地认为,压覆区域就仅仅只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和矿区直接物理重叠的那一小块区域,直接忽略了专项法规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定禁采管控区域,直接把这些法定禁采区域,全部排除在压覆区域之外,最后你拿到的补偿金额,根本不足以覆盖你全部的实际损失,直接遭受巨额的经济损失。
第二,千万不要在没有任何充分的专业技术依据的情况之下,就直接主张整个矿业权的全部登记面积,都全部属于压覆区域,要求把全部的范围,都纳入压覆评估范围,这样的主张根本不符合“实质影响、功能关联、边界可测”的核心认定原则,根本不会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你反而需要额外承担高额的司法鉴定费用,平白无故增加了自己的维权成本。
第三,千万不要在划定压覆评估范围的时候,把已经被矿业权人过去合法开采动用的资源储量,还有之前已经获得过其他项目压覆补偿的区域,也全部再次纳入本次评估范围,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得重复的补偿赔偿,这样的评估结果,完全不符合“已动用储量扣除规则”和“无重复评估规则”,根本不会得到法院的采信,你的全部评估主张,都不会得到支持,平白无故浪费了大量的评估费用。
第四,千万不要在你明确知道建设项目的压覆行为,已经直接导致你的矿区生产功能完全灭失,自己的合法矿业权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一直拖延不向对方主张权利,错过了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很多矿业权人在发现自己的矿区被压覆之后,觉得和建设单位还有协商的余地,一直拖着不启动正式的法律程序,等你过了好几年之后,才下定决心想要向法院起诉维权,才发现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已经完全超过,对方已经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你直接丧失了胜诉的法定权利,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再也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平白无故遭受不可逆的重大财产损失。
六、律师服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Q1:2026年最新的裁判规则,认定压覆区域的核心法定原则是什么?
A1:2026年最新的裁判规则明确确立了“实质影响、功能关联、边界可测”的核心认定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压覆区域范围的时候,不能机械地以建设用地与矿区范围物理重叠为唯一认定标准,必须结合多个维度的客观事实,进行实质性的综合审查,最终划定的压覆区域,必须是和建设项目的压覆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必须是可以通过专业技术勘测手段,客观精准测定的。
Q2:如果建设项目仅仅压覆了矿区的核心关键区域,是不是可以直接认定整个矿区全部属于压覆区域?
A2:完全可以。2026年最新的裁判规则明确确立了“核心关键区域压覆直接导致全矿区功能灭失”的刚性认定规则,如果建设项目直接压覆的区域,虽然仅仅只是矿区范围当中很小的一部分,但是该区域正好是整个矿山的主井、主运输大巷、主要通风巷道、安全出口等矿山核心安全生产设施所在的关键区域,该区域一旦被压覆,直接导致整个矿山的通风系统、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条件,根本没有办法满足国家矿山安全规程的强制性要求,整个矿山的全部生产功能,就会直接完全灭失,整个矿区的全部范围,也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压覆区域。
Q3:压覆评估范围的划定,必须严格遵守哪些核心法定规则?
A3:一共必须严格遵守六大核心法定规则:完全对应规则、合法有效依据规则、影响关联规则、区分矿种规则、已动用储量扣除规则、无重复评估规则,确保评估范围的划定结果,完全客观公正,符合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规范要求。
Q4: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压覆区域的具体精确边界,存在重大的争议,该怎么解决?
A4: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压覆区域的具体边界,存在重大的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具备合法地质勘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实际影响范围,进行专业的技术勘测鉴定,最终出具的专业勘测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最终划定压覆区域精确边界的核心技术依据,该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会得到法院的依法采信。
Q5:我向人民法院提起压覆区域认定纠纷民事诉讼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A5:从你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设项目的实际压覆影响范围,已经直接超出了建设单位之前告知你的范围,你的合法矿业权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法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压覆相关权益的诉讼时效是3年,你必须在这个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正式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完成立案登记手续,避免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导致你的合法诉权灭失。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最新修订版相关规定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2026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最新修订版相关规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2019-2026年压覆区域与评估范围认定纠纷案件代理实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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